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学术管理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基本宗旨和任务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积极探索教授治学有效途径,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弘扬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独立行使学术重大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适时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挂靠在相应职能部门,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二级学院(部、所)设立学术分委员会,行使本单位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学术分委员会推选、各专门委员会推荐两种方式产生,经学校党委会会议确定并由校长聘任。人数应当与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部、所)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副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学校党委会会议确定。
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代表,或有突出学术创建和潜力的学生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报学校党委会会议确定。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一般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由二级学院(部、所)和学术分委员会推选产生,经二级学院(部、所)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委员名额分配须兼顾学科和单位的平衡。
第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委员人选采取民主推荐方式产生,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报学校党委会会议确定。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学术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专门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均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因委员退休或调离学校出现空缺时,相应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1名教师原则上在同级学术委员会中最多担任两个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可邀请非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相关校领导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邀请非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国家、自治区级专家列席相应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允许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会议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宪法法律,政治立场坚定,坚决反对分裂,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 能够认真学习并贯彻好高等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开展好工作;
3.具有正高级职称(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可适当降低专业职务要求);
4. 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5. 关心学校发展,热心学科和专业建设,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由于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 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在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应根据职责,指定专人配合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咨询、审议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发展规划、发展战略、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以及其他按国家和学校规章规定应审议的事项等,提供意见建议;
(二)审议或审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评定或授权评定学校教学与科研成果、奖励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顾问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等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
(四)审定学校学术道德和科技伦理规范,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的问题,分别交由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学术分委员会进行指导;
(六)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审定、咨询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依据各自章程规定的具体职责权限独立地处理与其相关的学术事务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各类会议和活动,依据章程切实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意见,并对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保密。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学术委员会建立评估制度,每年度对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我评估,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及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秘书处备案。一年2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自行安排。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流程:提交议题和相关材料—召开会议进行审议或审定—公示—向校长和议题提交部门报告、报送结果。需学术委员会评议、审议学术事项时,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组织部(人事处)等职能部门须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议题按规定程序报送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并准备好会议有关材料。会议材料要齐全、完整、规范,评议事项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的,议题提交单位需提前准备好选票。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回避的委员,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须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表决方式由主持人根据情况选择举手、记名投票、不记名投票等方式。须紧急审议的学术事项,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采用通讯评议的方式进行讨论或决策。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时,相关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相关单位和当事人须在1周内提出复议申请,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后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章程并报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藏农院字〔2015〕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