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实验室(基地)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西藏农牧学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西藏农牧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西藏农牧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以及在学校各类实验室(基地)内从事学习、工作、交流等活动的教职工、研究生和本科生等。
第三条 实验室(基地)安全管理实行学校、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基地)共同参与的三级联动安全管理模式。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基地)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实验室(基地),将依据本办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二章 安全责任主体与责任形式
第四条 为确保学校实验室(基地)的安全稳定,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准则,逐级构建完善的实验室(基地)安全组织与责任体系,明确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各二级单位、各级各类实验室、实验室各房间(实验基地场所)的安全责任人,确保切实履行实验室(基地)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领导。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全校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实验室(基地)安全校领导对实验室(基地)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实验室(基地)的技术安全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安全保卫部门对全校实验室(基地)的治安管理与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科研处、教务处对其所属实验室(基地)的科研和教学实验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人事部门参与教职工实验室(基地)安全教育的监督指导工作;各级学生管理部门需在日常教育内容中融入实验室安全内容,并积极参与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全面统筹本单位实验室(基地)的安全工作,确保实验室(基地)内部安全责任体系的健全、实验室(基地)管理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基地)安全风险的排查与管控,以及实验室(基地)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同时,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的工作指导与监督,并按要求完成各项安全工作任务。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实验室(基地)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基地)安全工作的领导、实验中心主任是本单位实验室(基地)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实验室(基地)负责人(实验员)、实验指导教师是实验室(基地)安全直接责任人;在实验室(基地)学习、实验、工作的师生是实验室(基地)安全和自身安全的具体责任人。
第三章 责任追究对象及方式
第八条 责任追究对象
责任追究对象明确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责任个人:包括实验室(基地)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等。
(二)实验室(基地):涵盖各级各类的科研、教学实验室(基地)。
(三)责任单位:各二级单位。
第九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为加强管理,明确责任追究,将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其他处理方式三类。行政处分方面,依据违规程度,对教职工可采取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经济处罚是涉及设备设施损坏的,责任人需按照原价进行经济赔偿。其他处理方式包括口头提醒、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校内通报,对涉事实验室进行停用或收回,事故责任人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等处理措施,对责任单位进行全校通报。以上三类追责方式可根据安全责任事故的实际情况单独或组合使用。对于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及校纪校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和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四章 安全事故等级分类
第十条 实验室(基地)安全事故等级分类遵循从低至高次序,详细规定如下:
(一)实验室(基地)重大安全隐患
实验室(基地)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下,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但存在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学校实验室(基地)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形: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实验室(基地)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强制他人违反相关法规及操作规程,进行冒险作业的;
2.实验室(基地)管理混乱,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及实施存在重大缺陷,责任体系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所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落实不力的;
3.不配合各级实验室(基地)安全检查、管理工作,故意隐瞒重大安全隐患,推卸责任的;
4. 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在各级安全检查中发现实验室(基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5. 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敷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态度,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相同安全隐患反复出现且未及时消除的;
6. 其他易引发实验室(基地)安全责任事故的重大隐患的。
(二)一般实验室(基地)安全责任事故
因违反国家或地方性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实验室(基地)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实验室(基地)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出现轻微人身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3万元的安全责任事故。
(三)中等实验室(基地)安全责任事故
因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实验室(基地)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实验室(基地)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出现1人中度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安全责任事故。
(四)严重实验室(基地)安全责任事故
因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实验室(基地)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实验室(基地)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出现1至2人重伤,2至3人中度伤(或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安全责任事故。
(五)重大实验室(基地)安全责任事故
因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学校实验室(基地)安全管理规定及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实验室(基地)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出现1人及以上死亡,或4人及以上中度伤(或中毒),或3人及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或引起安监、公安、司法、卫生及上级主管部门等直接介入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实验室(基地)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程度,采取口头提醒、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校内通报等处理。对因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对相关实验室(基地)的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实验室(基地)采取校内通报、停用、收回重组等惩处措施。
(三)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对涉及单位进行校内通报。执行追责处罚后,必须立即落实整改措施。对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二级单位实验室(基地)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采取口头提醒、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校内通报等惩处措施。对隐患严重的实验室(基地)采取停用7天以上或收回等处理措施,并对相关单位予以行政处分和年度考核减分(降档)处罚,直至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一般实验室(基地)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教职工作为具体事故责任人的,责令撰写书面检查材料,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校内通报至警告处分,同时承担因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学生作为具体事故责任人的,责令撰写书面检查材料,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校内通报至严重警告处分,同时承担因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2.责令事故直接责任人撰写书面检查材料,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校内通报至警告处分,同时给予年度考核减分(降档)处罚。
3.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二级单位实验室(基地)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人,分别给予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校内通报处分。
(二)对事故实验室(基地)的处理:事故发生后,立即停用涉事实验室(基地)并按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提交书面申请和整改报告,经二级单位验收合格并报学校实验室(基地)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方可恢复使用。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对二级单位进行校内通报,并责令其对本单位所有实验室(基地)进行全面排查整改,形成排查整改报告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该单位年度考核执行“一票否决”,当年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
第十三条 中等实验室(基地)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教职工作为具体事故责任人的,责令撰写书面检查材料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学生作为具体事故责任人的,责令撰写书面检查材料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事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2. 责令直接责任人撰写书面检查材料,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校内通报至警告及以上处分,同时给予年度考核减分(降档)处罚。
3.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二级单位实验室(基地)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人,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或校内通报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取消相关事故责任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二)对事故实验室(基地)的处理:事故发生后,立即停用涉事实验室(基地)并按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提交书面申请和整改报告,经二级单位验收合格并报学校实验室(基地)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验收。通过复核验收后方可恢复使用,未通过复核验收的将责令再次进行整改。若两次复核验收未通过,由学校收回实验室(基地)统筹重组。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对二级单位进行校内通报,并责令其对本单位所有实验室(基地)进行全面排查整改,形成排查整改报告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该单位当年不得参评当年实验室(基地)工作先进集体,并执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当年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
第十四条 严重实验室(基地)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 教职工作为具体事故责任人的,责令撰写书面检查材料,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涉及直接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本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学生作为具体事故责任人的,责令撰写书面检查材料,全校通报,并根据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照价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2.责令直接责任人撰写书面检查材料,全校通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3.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二级单位实验室(基地)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人,将分别责令撰写书面检查材料并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取消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二)对事故实验室(基地)的处理:事故发生后,立即停用涉事实验室(基地)7天以上并按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提交书面申请和整改报告,经二级单位验收合格形成报告,报学校实验室(基地)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复核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使用,复核验收未通过的实验室将由学校收回统筹重组。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对二级单位进行校内通报,责令对本单位所有实验室(基地)全面排查整改并形成排查整改报告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当年不得参评实验室(基地)工作先进集体,单位年度考核执行“一票否决”,当年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重大实验室(基地)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在发生重大实验室(基地)安全事故时,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若涉嫌犯罪,将移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涉嫌违反党纪党规和组织管理规定,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同时,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对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从重从严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教职工作为具体事故责任人的,责令撰写书面检查材料,并在全校通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及以上处分,并照价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学生作为具体事故责任人的,责令撰写书面检查材料并全校通报,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照价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2.责令直接责任人撰写书面检查材料并全校通报,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及以上处分。
3.对于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二级单位实验室(基地)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人,将分别责令撰写书面检查材料并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取消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对事故实验室(基地)的处理:事故发生后,立即停用涉事实验室(基地)14天以上并按期整改,整改完成提交书面申请和整改报告,二级单位验收合格并形成报告,报学校实验室(基地)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使用,复核验收未通过的实验室将收回统筹重组。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对二级单位进行校内通报,责令对本单位所有实验室(基地)全面排查整改并形成排查整改报告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当年不得参评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单位年度考核执行“一票否决”,当年工作考核结果不合格。
第十六条 针对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实验室(基地)安全隐患,若源于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学校实验室(基地)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审批违规建设和使用实验室、实验操作失误、管理疏忽或失职等,且尚未构成较大安全隐患,二级单位应立即要求实验室具体管理责任人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及时消除隐患。若责任人在整改过程中态度敷衍、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二级单位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实验室(基地)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要第一时间对事故单位的实验室(基地)安全管理全过程及相关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全方位调查取证,全面倒查该单位五年来实验室(基地)项目规范化建设、安全标准化管理、各种技术安全论证方案、学校规章制度落实、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应急处突预案等情况及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以此作为认定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重要依据,严格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六章 责任认定及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规划和组织实验室(基地)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工作,承担对实验室(基地)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执行的监督职责。
第十九条 关于实验室(基地)安全重大隐患的责任认定程序如下:
当发现实验室(基地)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二级单位依据本办法进行隐患责任认定,并初步提出责任认定意见及处理建议(相关书面材料包括隐患情况、责任人、初步责任认定意见及处理建议),责任人和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至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基于事实情况审核并同意后,执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一般及以上等级实验室(基地)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包括:
(一)实验室(基地)安全事故发生后,二级单位依据事故情况,按照本办法认定事故等级、责任人,并初步提出责任认定意见及处理建议(相关书面材料,包括事故情况、事故等级、责任人等情况、初步责任认定意见及处理建议),经责任人和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至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和实验室(基地)安全管理部门。
(二)对于事实清楚的安全事故,实验室(基地)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实验室(基地)安全管理部门基于二级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依据本办法确定责任认定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安全事故,实验室(基地)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实验室(基地)安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由教工、学生、实验室(基地)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及事故所在二级单位、技术专家等组成],进行事故调查。如有必要,可提请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主导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依据调查结果和本办法确定事故等级、责任单位、责任人,并给出责任认定意见及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执行:
责任追究工作由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部门共同研讨,形成责任认定意见及处理建议。同时,督促有关部门依据自身权限和既定程序,按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教职工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执行;学生责任追究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处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执行。实验室(基地)或责任单位责任追究由实验室(基地)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处理建议牵头执行。其中,涉及停用或收回重组实验室(基地)的,由实验室(基地)管理部门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各类安全事故,如存在未及时上报、谎报、瞒报、漏报等情况,一经查实,将予以从重处理。对及时上报、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认真整改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可考虑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
第七章 免责与申诉
第二十三条 依照“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在实验室(基地)安全管理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其他管理规定,积极履行职责、主动作为。在确认无违规行为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实验室(基地)安全事故,事故责任单位需提供确凿证明材料。经学校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属实,将酌情对相关事故责任人从轻或免于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在前期调查举证阶段,需如实记录并形成书面材料,由主管领导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基地)安全事故发生后,若事故责任人及时采取正确应对措施,减轻伤害(或降低损失),将酌情予以从轻处理;非事故责任人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伤害或降低损失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被追责对象对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可向责任认定部门提起申诉,依据《西藏农牧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基于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