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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农牧学院科研实验室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12-04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实验室(包括教育部、农业农村部、自治区科技厅重点实验室、自治区教育厅高校重点实验室等重点科研平台)管理,提高科研实验室运行效益,依据《西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西藏农牧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绩效考核与周期评估作为科研实验室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其对象涵盖所有依托我校的科研实验室。建立科研实验室年度绩效考核与周期评估相结合的机制,确保周期评估在年度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有效进行,每三年为一个完整评估周期。

第三条 年度绩效考核与周期评估旨在全面、深入了解检查科研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并及时解决问题,推动科研实验室顺利运行。考核评估内容涵盖实验室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多个方面。考核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优胜劣汰机制,依托专家意见,注重实际效果。

第四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评估工作,制定科研实验室考核评估办法与实施细则,确定参与评估的科研实验室名单,指导科研实验室依托单位(二级单位)开展考核评估工作,发布考核评估结果。

第五条  科研处委托西藏农牧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成立评估专家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第六条 工作人员及评估专家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履行职责与权利。严禁对外泄露相关过程信息,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评审费用、礼品或礼金。

第七条 科研实验室依托单位(二级单位)应为考核评估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第二章  考核评估材料

第八条 考核评估材料作为科研实验室考核评估的基础,涵盖年度绩效考核报告、评估工作总结等材料。

第九条 科研实验室根据年度绩效考核评估通知要求,如实编制年度绩效考核报告与评估工作总结,其中提及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及技术成果转让,均须在考核评估期间内取得,且科研成果须明确标注科研实验室名称。

第十条 科研实验室年度绩效考核报告与评估工作总结应在依托单位(二级单位)内部预先公示,并经科研处审核后,按既定程序和日期递交至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将组织专业人员对考核评估材料进行严格审核。

第三章  考核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根据科研处的委托制定考评方案,接收考评材料,并根据科研实验室的类别与领域,组织专家开展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考评专家团队由本领域内学术水平高、公正无私、对科研实验室工作有深入理解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考评过程实行回避与专家信用记录制度。与科研实验室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一般不得参与考评工作。科研实验室如有需要回避的专家,可提前说明理由并按程序上报。

第十四条 评估专家组依据年度绩效考核报告、评估工作总结及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对科研实验室进行周期评估,并根据考评指标进行评分与排序。

第十五条 评估流程分初评、现场考察与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第十六条 初评专家组审阅科研实验室评估材料,听取科研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并进行讨论评议,依据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记名打分与排序。

第十七条 现场考察专家组通过听取科研实验室代表性成果汇报、核查实际运行管理情况、个别访谈等方式,形成现场考察意见。现场考察不进行打分与排序。

第十八条 综合评议专家组依据初评结果与现场考察情况,对科研实验室进行评议并记名打分与排序,形成科研实验室周期评估意见。

第四章 考核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评估结束后,学术委员会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与总结,形成评估报告,并将完整工作档案资料递交科研处。

第二十条  科研处基于综合评议专家组打分及排序情况,确定并发布科研实验室的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综合评分不低于80分,且在同级别实验室中(根据附表采用不同的评分标准)排名第一的实验室界定为“优秀”;综合评分低于60分,且在同级别实验室中排名最后的实验室界定为“不合格”;其他情况界定为“合格”。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实验室,其依托单位(二级单位)必须针对问题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周期评估不合格的科研实验室,不再列入科研实验室经费支持序列。

第二十一条 科研实验室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后由评估专家组进行复评。复评通过的科研实验室评估结果定为“合格”;复评未通过的科研实验室将不再列入科研实验室经费支持序列,并根据各类科研实验室要求,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官网公布科研实验室的年度绩效考核评估结果。基于年度绩效考核评估结果,在专项经费、科研项目等方面重点支持考核评估优秀的科研实验室,并优先推荐申报更高级别实验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科研实验室在参与考评工作时,应秉持实事求是原则,严禁弄虚作假。科研处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考评的公正性。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实验室的考核评估费用由科研处从科研管理费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