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退保 1、参保 (1)参保对象:新招入我院的职工(包括部队转业人员、调入人员) (2)参保手续:1、个人近期一寸彩照3张 2、派遣证或调入时工资转移关系单复印件 3、填写《参保人员登记表》缴纳手续费4、林芝地区调入人员持《医保关系转移表》转移医保关系 2、退保 (1)因工作关系调离的人员(不包括林芝地区内调动)、辞职的人员,按工资关系停止缴纳医保费用,当事人自行在新单位参保缴费,调入其它地区或辞职人员医保卡内费用在林芝地区医保中心办理支现手续。 (2)因病故、意外死亡的人员由次月起自然停止医保关系,医保卡内费用由继承人在林芝地区医保中心办理继承手续。 (二)住院就医报销 1、办理住院手续 参保人员在区内办理住院手续时,必须持本人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和居民身份证,以便医院核实患者身份并录入费用信息,出院结账时经行报账结算。如因特殊情况没有携带医疗保险证就医,应向医院说明情况,并于3日内将医疗保险证和身份证交给医院办理补录手续,否则住院费用由个人全额先行支付。 2、转诊转院登记 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治疗的,应到区内医院会诊,由该医院医保部门出具转诊转院意见,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地区医保中心购买),携带医生会诊单、相关检查结果、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医保中心办理转诊转院审批后方可转院,未经审批的医疗费用不予核报。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或门诊特殊病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给以支付,转诊转院所产生的交通、院外住宿费用及陪护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3、休假期间在内地住院报销 参保人在内地住院的,应保存好1、发票2、出院证3、清单4、所住医院出具的医保定点单位的证明5、人事处开具的休假证明。持以上相关证明到医保中心报销。 (三)特殊病门诊 门诊特殊病种是指参保人员患有下列疾病之一的,需要长期或者定期在门诊进行治疗的疾病 1、恶性肿瘤化疗、放疗;2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的治疗;4、精神分裂症、重型抑郁症、难治性强迫症;5、糖尿病以及并发症;6再生障碍性贫血;7、多血症;8、慢性高原性心脏病;9、高血压;10、脑血管意外恢复期的治疗;11、慢性肝硬化;12、类风湿性关节炎;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慢性阻塞性腹部疾病;15、痛风;16、慢性肝炎;17冠心病;18、慢性肾小球肾炎;19、甲状腺功能亢进;20、心血管系统介入术后治疗。 参保人员患有以上特殊病种之一并符合基本条件,可申请门诊特殊病种治疗。 1、门诊特殊病认定 在医保中心购买《门诊特殊病申请表》,患者可选择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到科室检查化验,持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个人医保证到医保中心办理申请认定。 2、门诊特殊病就诊程序 参保患者持医保卡在已选定的医保定点医院挂号,到相关科室检查治疗,由医生开具医保双方处方或治疗单,患者持处方或治疗单到医院医保办填写《治疗收费审核清单》,并有医保办出具《审核结算表》,到结算处刷卡结算,支付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治疗或药房取药。 定居内地的患者应保留每次的处方以及相应的发票寄回社会保险科或委托他人在林芝地区医保中心进行报销。 (四)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 参保人因违法犯罪、酗酒打架斗殴、自残、自杀、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职工工伤、女职工生育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符合规定部分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及生育保险基金解决 (五)生育保险费用报销 参保人需持1、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2、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3、夫妻双方户口本复印件4、孩子准生证复印件5、孩子出生证复印件6、女方产假证明复印件(女方系我院职工)7、人事处出具的参加生育保险证明(参加居民保险的证明),其他参照休假期间在内地住院报销所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