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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选派优秀干部参加创先争优强基础惠民生活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2-26 15:41:24 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八届区党委关于深入开展强基础惠民生活动的系列重大部署特别是陈全国书记在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院选派优秀干部参加创先争优强基础惠民生活动工作长效机制,根据自治区党委、区党委组织部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选拔条件

第一条 创先争优强基础惠民生活动驻村工作队由4名队员组成,其中队长、副队长各1名,队员2名。

第二条 参加创先争优强基础惠民生活动驻村工作队队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县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2.政治立场坚定,认真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事业心、责任感强,能吃苦、肯干事,愿意为群众服务,公道正派、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综合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能力较强。

4.适应驻村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三条 参加创先争优强基础惠民生活动驻村工作队副队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副科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或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政治立场坚定,认真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事业心、责任感强,能吃苦、肯干事,愿意为群众服务,公道正派、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综合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能力较强。

4.适应驻村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四条 参加创先争优强基础惠民生活动驻村工作队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认真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2.事业心、责任感强,能吃苦、肯干事,愿意为群众服务,公道正派,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综合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能力较强。

3.应以学院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主(驾驶员除外)。

4.应具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5.适应驻村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每个驻村工作点至少有一名懂藏汉双语的驻村干部。

第二章 选派方式

第六条 驻村工作队队长选派由学院统筹安排,副队长和队员选派由学院强基础惠民生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配名额到各单位,由各单位根据自荐情况选派。

第七条 选派工作中,各单位要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职工自荐报名,并确定驻村人选;由组织选派的,应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做好思想工作。经推荐到学院的职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驻村工作。

第三章 驻村期限

第八条 选派的强基础惠民生活动驻村工作队队长、副队长和队员驻村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为保证驻村工作队工作的连续性,使驻村工作发挥更大效能,驻村工作队副队长与其他队员实行交替轮换机制。

驻村工作队队长和队员驻村时间为:每年的11月20日(左右)至下一年的11月20日(左右)。

驻村工作队副队长驻村时间为:每年的5月20日(左右)至下一年的5月20日(左右)。

第九条 驻村队员一经选定,原则上任期内不再轮换,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轮换,需由轮换人员所在单位派人接替。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十条 参加创先争优强基础惠民生活动驻村工作队员在村工作期间,正常享受学院政治、生活、福利待遇和职称评聘、晋级晋升等待遇。

第十一条 参加创先争优强基础惠民生活动驻村工作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主要渠道,根据选派干部驻村工作表现,在学院干部(聘任)提拔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聘任)。参加创先争优强基础惠民生活动驻村工作的教师,达到学院职称评定标准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职称。

第十二条 参加创先争优强基础惠民生活动驻村工作干部享受在职干部同等岗位津贴标准;教师按照在校同级别教师标准发放课时津贴(按A类标准工作量核算)。

第十三条 在学院各类评优评奖中,将参加创先争优强基础惠民生活动驻村工作作为重要条件之一优先评选,参加驻村工作半年者在学院住房分配中加1分、一年及以上者在学院住房分配中加3分。

第十四条 驻村队员按照上级标准享受生活补贴待遇,按实际在岗天数计发。

第十五条 驻村队员驻村期间原则上不得休假。驻村时间为11月20日至次年5月20日的,享受学院现行年度休假待遇。驻村时间为11月20日至次年11月20日的,按照学院规定发放未休假补助费(见习期间补助费减半),不再安排休假(发放年度休假包干路费)。

第十六条 驻村期间,学院为每名驻村队员发放电话补贴,其中队长每月300元、副队长每月200元、队员每月100元,不再享受原职务电话补贴。

第十七条 每个驻村工作队可依托所在村优势,按照学院青年基金管理规定申请1个学院青年基金项目。

第十八条 学院每年对创先争优强基础惠民生活动中涌现出的优秀驻村工作队、优秀队员进行表彰。

第五章 选推纪律

第十九条 组织选派过程中,对不服从党组织决定,不参加驻村工作的个人,在职称评定、干部选拔中实行一票否决,推迟1年评定职称和提拔(聘任)。

第二十条 驻村队员选派过程中,不选派或延期选派的单位,学院将对其主要领导予以全院通报,并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驻村队员选派过程中乱议自治区政策、传谣造谣的个人,一经查实,学院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创先争优强基础惠民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