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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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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选派干部到村任党支部第一书记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2-26 15:40:2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八届三次全委会和陈全国书记关于“选派优秀干部任村支部第一书记,实现全区所有行政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全覆盖”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学院选派干部到村任党支部书记工作机制,根据自治区党委、区党委组织部有关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和“努力实现西藏持续稳定、长期稳定、全面稳定”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俞正声主席“依法治藏、长期建藏、争取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按照区党委八届三次全委会部署要求,以选拔和培养锻炼优秀干部为目标,扎实做好选派干部到村任党支部第一书记工作,为确保我区到2020年同全国一道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三条 选派干部到村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是学院贯彻落实区党委关于实现全区所有行政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全覆盖,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举措,也是锻炼培养年轻干部的有效途径。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做好选派干部到村任党支部第一书记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充分动员、认真推荐,切实把素质好、能力强、有发展潜力的干部选出来。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 选派到村任党支部第一书记的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共正式党员,政治立场坚定,认真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2.事业心、责任感强,能吃苦、肯干事,愿意为群众服务,公道正派,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综合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能力较强。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科级及以下,身体健康。

4.原则上选派懂藏汉双语的干部。

第三章 任职期限

第五条 选派干部到村任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半轮换一次。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六条 选派干部到村任党支部第一书记,不兼任村委会主任,不占村“两委”班子职数。第一书记在乡(镇)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所在村各项工作。选派干部在村工作期间,正常享受学院政治、生活、福利待遇和职称评聘、晋级晋升等待遇。

第七条 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前,凡符合科级干部聘任条件的,科员转正后满两年、副科级满两年,如自愿申请到村任党支部第一书记,可直接聘为上一级职务;在村任职期间达到上一级科级干部聘任条件的,根据任职期间的表现,适时聘为科级干部;正科级干部根据驻村工作表现,优先纳入学院副处级后备干部队伍培养锻炼。

第八条 对选派的教师,按A类标准工作量核算教学工作量;达到学院职称评定标准后,将担任村党支部第一书记作为重要条件之一优先评定职称。

第九条 在学院各类评优评奖中,将担任村党支部第一书记作为重要条件之一优先评选,并在学院住房分配中加5分。

第十条 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其党组织关系转到所在村,工资关系、编制保留在学院,任期届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在村任职期间享受学院在职职工同等福利待遇,但不享受村干部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

第十一条 学院为每名选派干部发放一次性安家费5000元;为每个村配备必需办公用品,每年核发5000元办公经费。选派干部在村任职期间,享受现行年度休假待遇,由乡(镇)党委根据工作实际合理安排,休假包干费由学院统一核发。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休假的,按照学院规定发放未休假补助费。

第十二条 选派干部享受强基惠民驻村工作队员生活补贴待遇,按实际在岗天数计发;驻村期间享受副处级岗位津贴待遇和副处级干部标准电话补助。

第十三条 工作期间学院将为每名选派干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按照项目形式为每名选派干部安排1—2万元办实事经费。

第十四条 每期驻村第一支部书记可依托所在村的优势,按照学院青年基金管理规定申请1个学院青年基金项目。

第五章 选推纪律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积极响应自治区党委、院党委号召,在选派干部到村任党支部第一书记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不选派或延期选派,不得在支持全区基层发展和基层维稳工作这一重大问题上出现异音杂音。

第十六条 选派工作中,各单位要积极发动所在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自荐报名;由组织选派的,应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做好思想工作。经推荐到学院的职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到村报到任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