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创先争优强基惠民活动经费及物品管理,推动活动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全区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强基惠民活动实施方案》规定可以报销的费用
第一条 短、平、快项目资金及为农牧民办实事解难事的费用,可列入自治区财政下拨10万元专项经费或学院部分自筹资金中拨付。
第二条 需自治区解决的50万元以下短、平、快项目,按照简易程序逐级上报和审批。
第三条 50万元以上正常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章 可由学院报销的费用
第四条 因公到察隅县、米林县、林芝八一镇或拉萨市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等。
第五条 经学院批准用于招待县、乡政府人员的餐饮费。
第六条 经学院批准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学院活动办为驻村工作队队员统一购置的一次性生活用品和相关物品的款项。
第八条 学院党政领导看望慰问驻村工作队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驻村车辆的维修费、油料费、保险费等纳入年度预算,经后勤管理处核算后,由学院活动办报学院审批。相关费用在严格遵循审批程序的前提下,按实际产生费用报销。
第十条 学院活动办日常办公费用。
第三章 发放给驻村工作队员的费用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下拨(二类地区50元/人/天)的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学院发放的生活补助(10元/人/天)。
第四章 不予报销费用和不得享受补贴的情况
第十三条 工作队队员因私请假的,离岗期间不得享受自治区及学院发放的生活补贴(按实际离岗天数计算),且其他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无故擅离岗位的,不得享受生活补贴,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工作队队员因所在单位工作需要,驻村未满一年进行轮换的,接替人员的生活用品和相关物品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六条 驻村不足60天的,须补交400元被褥款。
第五章 配发物品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为各驻村工作队统一配发的笔记本电脑、照相机、录音笔及生活用具等要登记在册,交由专人妥善保管,明确责任;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遗失或损坏的,须照价赔偿。强基惠民整个活动结束后,所有物品纳入纪委(监察室)帐下统一管理;属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程序进行管理。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所有费用票据,必须根据情况由当事人或工作队队长签字、学院活动办负责人审核、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除自治区财政下拨的专项经费外,学院每年在事业经费预算中为驻村工作队安排一定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驻村工作队每年须拟定专项经费使用计划,避免超支。
第二十一条 驻村工作队各项支出由队长统一安排,队长未到位时由副队长报学院活动办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驻村工作队轮换时,须对公共物品及相关经费进行详细交接,并将交接清单报学院活动办。
第二十三条 驻村工作队队员各类生活补贴,由学院活动办会同计划财务处统一发放至个人工资卡(半年一次)。
第二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卫生所须根据相关规定,为驻村工作队统一配备药箱和常用药品(如感冒药品、治疗消化系统疾病类药品、创伤类药品、心血管类药品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创先争优强基惠民活动办公室(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