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及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及自治区实施意见,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促进我院教学研究工作,提高教学研究整体水平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成效,学院设立教学研究基金项目。为加强项目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研究基金项目立项标准
第二条 教学研究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政策,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科学化和全过程管理原则,论证准确严密,措施具体得力。
第三条 项目紧密联系教学实际,注重教学改革实践,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有成熟的教育教学理论作为支撑;项目成果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推广价值,能够直接产生教学及管理效益,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为全面发展和繁荣西藏高等农业教育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项目具备开展教学研究的基本条件,项目组成员配备与分工合理,能胜任项目的研究及实践工作。
第五条 项目研究经费安排合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根据学院教育教学发展需要,教务处每年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并在指南范围内设立一定数量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一般为一年完成。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应根据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和研究条件填写项目申报书(附件1)。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为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教辅人员以及教学管理人员。学院鼓励和倡导教学一线骨干教师集体申报。
项目申报书由主持人所在单位组织初审、推荐并签署意见。如项目组主要成员涉及几个单位,则应由主要成员所在单位共同签署意见,以保证人员落实到位。单位签署意见时,应充分考虑研究项目的需要和可能,以便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遴选出优秀项目报学院行政办公会议审批。对审批通过的,予以正式立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或主要成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1、变更项目主持人或主要成员;
2、改变项目成果形式;
3、对项目研究做重大调整;
4、项目完成时间延期半年以上。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对批准立项的项目给予0.5万元左右的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分两次划拨,第一次划拨总经费的50%作为启动经费,中期检查合格后再划拨剩余经费。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坚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合理使用原则,应充分利用学院现有设备和资料等条件,遵守财务管理政策及有关规定,切实保证经费使用效益。严禁单位和个人将项目经费转往其它账户。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经费使用由项目主持人签字,报经主持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签字、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参加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
2、会议费: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结题会等支出;
3、资料费:包括购买必要的书籍、资料费用和发表论文的版面费;
4、办公费:为完成项目所必须的日常办公用文具、纸张、配件、耗材等;
5、管理费:项目的评审、验收及管理费等。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中期检查。检查前,项目主持人应提交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和下期的工作安排,填写项目进展报告(附件2),附研究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研究报告、著作等)报教务处。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予以限期整改。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予以终止,并追究主管单位领导责任及项目主持人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主持人应向教务处报送项目结题验收报告(附件3),并做好结题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1、完成项目申报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2、结题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执行情况(包括经费使用及预决算情况);
(2)项目研究所采取的主要改革措施及实施情况;
(3)理论水平、实践效果及推广运用情况;
(4)项目的主要特色及创新点;
(5)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思路。
3、提交反映项目实施及其效果的附件材料(研究论文、光盘、录相等)。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验收由教务处组织实施,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学院对按要求完成的项目及成果将记入个人档案,作为业绩考评、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未能按要求完成的项目,学院两年内不受理该项目组负责人及成员提出的教学研究、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各类质量工程及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二十条 学院每年度按一定比例评选出一定数量结题验收为优秀的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自治区、国家级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学院优先支持优秀项目团队申报以后的教学研究、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各类质量工程和教学研究基金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西藏农牧学院教育科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藏农院教字〔2009〕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