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各学科、专业。
第二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三条 学术型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中期考核通过后,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
2、论文正文字数原则上不少于3万字,论文摘要1000字左右并配有相应外文摘要,参考文献40篇以上(含40篇,下同)且含有外文文献和近两年文献。
3、论文理论严谨、推理有据、层次分明、文字简练、材料翔实、数据可靠、叙述清楚、结论明确、图表清晰整齐。
4、研究方法科学,论文基本观点、结论具有创新性,对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有一定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
5、论文格式及排版要求应符合《西藏农牧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编排格式要求》。
第四条 专业学位硕士论文基本要求
1、论文选题须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
2、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须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能力;工作量饱满,一般应有一学年的论文工作时间。
3、论文具有科学性、严谨性,文字精练通顺、概念清晰、论点明确、数据可靠、结构合理、层次分明。
4、论文格式满足《西藏农牧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编排格式要求》。论文字数可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的特点和选题,按照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规定。
5、论文参考文献40篇以上,且含有外文文献和近两年文献。
第三章 学位论文送审及评阅
第五条 学位论文检测
学位论文应于毕业当年4月中旬前完成定稿工作,然后统一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经检测合格的,予以送审,否则将退回修改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第六条 学位论文送审
学校鼓励各学科专业采用隐去校名、研究生姓名、导师姓名及致谢部分等内容进行匿名送审,即盲审。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
1、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2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担任,其中至少一名为外单位专家。
2、评阅人由各硕士点确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报教务处研究生管理科备案。
3、评阅人姓名应对申请人保密,导师不得担任论文评阅人。
4、评阅人在收到学位论文后15天内对论文进行评阅,并填写《西藏农牧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阅表》。评阅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论文选题的理论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
(2)论文在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理论上的创新性;
(3)研究生实验设计的周密性、合理性,数据的可靠性、完整性,方法的科学性;
(4)论文反映出研究生的独立工作能力、专业技能、实验难度及工作量;
(5)论文论据的可靠性,结论分析的合理性及该研究的应用前景;
(6)研究生掌握专业知识的系统性及其对知识的运用能力;
(7)研究生文献阅读的广泛性:参考文献的数量及质量;
(8)研究生论文的写作水平:格式要求、文字通顺和表达清晰度等。
5、评阅人将评阅意见密封后寄送学位点答辩秘书处。
6、评阅人中若有一人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学术水平,不同意论文答辩时,则增补一名评阅人。若增补评阅人仍认为论文未达到相应学术水平,则该研究生本次申请无效,须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若评阅人中有两人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学术水平,不同意论文答辩时,则该研究生不能参加本次答辩,须在半年后一年内重新申请。
7、对需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申请报告、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研究生完成论文后,指导教师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语内容一般包括:选题意义;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际意义;论文的新见解或新内容;作者的科研和工作能力;并对是否可进行论文答辩及可否授予硕士学位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 研究生须在答辩前填写《西藏农牧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经导师签字,与学位论文、论文摘要一起报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第十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1、答辩委员会由5或7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设主席1人,由造诣较深的专家担任,成员中须有l—2名外单位专家,可聘请至少一名论文评阅人作答辩委员会成员。研究生导师可参加答辩会,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2、答辩委员会设秘书l人,可由相关专业责任心强、办事认真的讲师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秘书负责协助主席组织和处理答辩工作事宜,无表决权。秘书应在答辩前宣读答辩人基本情况,在答辩后宣读评阅人意见。
3、答辩委员会主席人选及成员名单由硕士点研究提出、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教务处研究生管理科备案。
论文答辩一般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由答辩委员会秘书作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 答辩程序
1、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主席、答辩人和指导教师姓名;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会开始;
3、指导教师介绍答辩人情况;
4、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5、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答辩人回答;
6、答辩委员会休会,委员举行内部会议,宣读导师、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对论文答辩情况、论文学术水平进行评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决议。
7、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决议。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在做出通过论文答辩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十三条 答辩未通过者,可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若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决议持有异议,可在五天内向答辩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答辩委员会须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将副本送教务处研究生管理科。
第十四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须将答辩申请书、学位论文、论文评阅意见书、表决票、答辩会议记录、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的答辩会议决议书等资料整理后送学位分委员会审查。经审查无误后,将材料和结果送教务处研究生管理科备案。
第五章 学位申请
第十五条 基本条件
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维护稳定,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热爱学习,立志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牢固树立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第十六条 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其中学位课程成绩不低于70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且达到下列要求的,可申请硕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
2、掌握本学科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一定实际工作的能力。
4、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专业外文资料。
5、在校期间至少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1篇以西藏农牧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未及时刊出的学术论文可出具录用证明)。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的程序
1、研究生在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修满学分,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答辩通过,即可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
2、申请硕士学位,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导师推荐,经硕士点所在学位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填写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1、政治思想表现不合格;
2、未完成培养计划或未取得规定的学分;
3、考试舞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4、一学期有两门及以上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且重修后仍不合格。
第六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十九条 学位分委员会对经答辩委员会做出答辩合格并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逐个对其思想品德表现、课程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议。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学位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
学位分委员会应于每年学校召开学位委员会正式会议之前,将审核的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校学位委员会对各学位分委员会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
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分委员会决议,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时,须召开会议(须有学位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与会成员半数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将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者,予以颁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硕士学位,如事后发现有舞弊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并追回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西藏农牧学院学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藏农院字〔2003〕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