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校少数民族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少数民族学生资助工作,帮助少数民族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少数民族地区大学生成才计划资助管理规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名额及标准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少数民族地区大学生成才计划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我校全日制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第三条 “中国建设银行少数民族地区大学生成才计划助学金”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名额,由学生工作处按各二级学院少数民族贫困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四条 “中国建设银行少数民族地区大学生成才计划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中国建设银行少数民族地区大学生成才计划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反对分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俭朴,诚实守信;
4、在校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须为本学年纳入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的学生);
5、上学年所学课程经补考后无不及格;
6、父母均为农村户口或父母有一方无劳动能力的优先(需附相关证明);
7、孤儿或来自低保家庭的特困生优先(需附相关证明)。
第四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中国建设银行少数民族地区大学生成才计划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每年评定一次。
第七条 “中国建设银行少数民族地区大学生成才计划助学金”每年3月开始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交《“中国建设银行少数民族地区大学生成才计划助学金”申请表》。具体提交时间以学生工作处通知为准。
第八条 “中国建设银行少数民族地区大学生成才计划助学金”的初评工作,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完成。各二级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综合表现,进行民主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各二级学院对被推荐学生的真实性、申报资料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报学校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区分行组成)审批、备案。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评审。每年5月底完成评审工作,初步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条 获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公示,公示文书中注明评审委员会的监督电话(0891—6833332),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该年度获得助学金的人选。
第五章 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建设银行少数民族地区大学生成才计划助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刻苦学习,努力上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益于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的各级各类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如有违规违纪和超出自身经济条件的消费行为,学校将停止发放该生的“中国建设银行少数民族地区大学生成才计划助学金”。
第十二条 获得“中国建设银行少数民族地区大学生成才计划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按上级要求组织的“中国建设银行少数民族地区大学生成才计划助学金”公开课和公益互助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从2010年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