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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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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聘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2-26 22:14:4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工作改革,健全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聘任程序,强化聘后管理,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我校在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经学校批准聘任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聘后管理,坚持“德才兼备、竞争择优、优胜劣汰”的基本原则,实行按期聘任、职务能高能低的动态聘任管理模式,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

第二章 聘任程序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由各用人单位从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资格人员中提出拟聘任意见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并由学校下发聘任文件,聘书由校长签发。

第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相关待遇自聘任的次月起兑现,聘期为二年。聘期内专业技术职务发生变动时,原聘期自然解除。

第三章 聘期考核

第六条 聘期考核,由各单位聘期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一、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一)专任教师

1、教授岗位

(1)聘期内应积极完成A类教学工作量(专业课教师至少完成60%,公共课教师至少完成80%),教学效果达到优良以上。

(2)应积极承担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任务。

(3)专业课教师每学年至少举办学术讲座1次;公共课教师聘期内至少举办学术讲座1次。

(4)聘期内至少合法发表2篇(含本数,下同)本专业学术论文(专业课教师至少有1篇在一级学报上发表或2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公共课教师其中至少有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出版一部合法专著。

(5)专业课教师聘期内至少主持1项自治区级以上(含本级,下同)科研项目或科技推广项目或社会服务项目;公共课教师聘期内至少主持或参与1项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科技推广项目或社会服务项目。

(6)各二级学院50岁以下(含50岁)专任教师在聘期内至少有1个学年的班主任工作经历。办公室主任和教育干事是否承担班主任工作,由二级学院自行决定。

2、副教授岗位

(1)聘期内应积极完成A类教学工作量(专业课教师至少完成60%,公共课教师至少完成80%),教学效果达到优良以上。

(2)积极承担或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

(3)专业课教师聘期内至少举办学术讲座1次。

(4)聘期内至少合法发表2篇本专业学术论文(专业课教师其中至少有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5)专业课教师在聘期内至少主持或参与1项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科技推广项目或社会服务项目。

(6)各二级学院50岁以下(含50岁)专任教师在聘期内至少有1个学年的班主任工作经历。办公室主任和教育干事是否承担班主任工作,由二级学院自行决定。

3、讲师岗位

(1)聘期内应积极完成A类教学工作量(专业课教师至少完成60%,公共课教师至少完成80%),教学效果达到优良以上。

(2)聘期内至少合法发表2篇本专业学术论文。

(3)各二级学院50岁以下(含50岁)专任教师在聘期内至少有1个学年的班主任工作经历。办公室主任和教育干事是否承担班主任工作,由二级学院自行决定。

(二)双肩挑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定为行政岗位工资人员)

1、教授岗位

(1)聘期内应积极完成A类教学工作量(专业课教师至少完成60%,公共课教师至少完成80%),教学效果达到优良以上。

(2)积极承担或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

(3)聘期内至少举办学术讲座1次。

(4)聘期内至少合法发表2篇本专业学术论文(专业课教师至少有1篇在一级学报上发表或2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公共课教师其中至少有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出版一部合法专著。

(5)专业课教师聘期内至少主持或参与1项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科技推广项目或社会服务项目。

2、副教授岗位

(1)聘期内应积极完成A类教学工作量(专业课教师至少完成60%,公共课教师至少完成80%),教学效果达到优良以上。

(2)积极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

(3)聘期内至少合法发表2篇本专业学术论文(专业课教师其中至少有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因工作需要,经学校研究不予承担教学任务的县处级以上(含助理)双肩挑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承担教学任务。

二、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1、研究员岗位

(1)聘期内至少完成A类教学工作量40%,教学效果达到优良以上。

(2)应积极承担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任务。

(3)每学年至少举办学术讲座1次。

(4)聘期内至少合法发表2篇本专业学术论文(至少有1篇在一级学报上发表或2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出版一部合法专著。

(5)聘期内至少主持1项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科技推广项目或社会服务项目。

2、副研究员岗位

(1)聘期内至少完成A类教学工作量40%,教学效果达到优良以上。

(2)积极承担或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

(3)聘期内至少举办学术讲座1次。

(4)聘期内至少合法发表2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5)聘期内至少主持或参与1项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科技推广项目或社会服务项目。

3、助理研究员岗位

(1)聘期内至少完成A类教学工作量40%,教学效果达到优良以上。

(2)聘期内至少合法发表2篇本专业学术论文。

三、实验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1、高级实验师岗位

(1)聘期内至少完成实验教学工作量80%,教学效果达到优良以上。

(2)积极承担实验室建设任务。

(3)聘期内至少合法发表2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2、实验师岗位

(1)聘期内至少完成实验教学工作量80%,教学效果达到优良以上。

(2)积极承担实验室建设任务。

(3)聘期内至少合法发表2篇本专业学术论文。

四、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不含定为行政岗位工资人员)

1、会计、统计、图书档案、卫生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至少合法发表1篇专业(岗位)学术论文。

2、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1)教授岗位:聘期内至少合法发表2篇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方面的研究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2)副教授岗位:聘期内至少合法发表2篇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方面的研究论文。

第七条 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全面真实”原则,以履行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按照不同职称、不同岗位,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满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八条 考核结果及使用

学校依据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结果,对被考核者实施续聘或降低一个薪级工资档次、低聘、解聘的处理。

低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按低聘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发放;解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标准发放。低聘和解聘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保留一年;保留任职资格期间达到合格条件后再行续聘,仍未达到合格要求者继续低聘、解聘;受到降低一个薪级工资档次处理的,限期一年内仍达不到合格要求者继续按降低一个薪级工资档次处理。

一、续聘

聘期内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等次合格及以上的,实施续聘。

二、降低一个薪级工资档次

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重新聘任时作降低一个薪级工资档次处理:

1、A类教学工作量未完成者;

2、论文篇数或刊物级别不够者;

3、讲座任务未完成者;

4、有一个学期班主任工作量化考核不合格者;

5、出现一次重大教学(责任)事故者。

三、低聘

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重新聘任时予以低聘:

1、年度考核一次不合格者;

2、有两个学期班主任工作量化考核不合格者;

3、未承担本科生教学工作任务者;

4、未参与任何科研工作,未发表任何论文者;

5、出现两次重大教学(责任)事故或出现一次特大教学(责任)事故者。

四、解聘

聘期内有下列情况者,重新聘任时予以解聘:

1、年度考核两次不合格者。

2、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立即解聘: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有分裂祖国言行者;

(2)有黄、毒、赌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者;

(3)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者;

(4)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个人总结。聘期满后15天内,被考核人向所在单位提交《西藏农牧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证明工作业绩的原件及复印件。双肩挑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由业务所靠单位负责。

第十条 各单位聘期考核领导小组将被考核人所提供的材料,及时全面地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认真调查研究。

第十一条 各单位聘期考核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对被考核人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将被考核人考核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第十二条 经人事处组织审查,发现材料失真、弄虚作假的,一律追究该单位聘期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人事处向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委员会汇报考核情况。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委员会,负责全校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的组织领导。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十五条 各单位分别成立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党政领导、工会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A类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审核;班主任工作量化考核结果由学工处审核;学术报告、论文、科研、科技推广、社会服务项目由科研处审核。

第十七条 论文均为独立或第一作者。一级学报上发表论文,如果两年内完成不了的,可再顺延一年。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参加科研工作排名前5位(不含主持人)的计入科研参与人;参加科技推广、社会服务项目排名前3位的计入项目参与人。项目在聘期内无法完成的按项目合同书,时间可以再顺延。

第二十条 西藏林芝高山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工作量按3600学时/年标准折算,工作量由定位站负责人进行分配。研究站工作量只限于聘后管理中用来冲抵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未完成的A类教学工作量,不作它用。聘期内未承担本科教学工作任务,不得用研究站工作量来冲抵。

第二十一条 经组织批准离岗进修、学习、借调外单位(或挂职锻炼)一年以上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在校学习成绩,或借调单位(或挂职锻炼单位)的工作实绩及考核意见予以考核,考核合格后聘期相应延长。病假、产假一年以上,经学校研究同意,聘期可相应延长。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校人事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西藏农牧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单位: 填表时间:

姓名

出生年月

行政职务

专技类别

专技职务

聘任时间

年 月 日

聘期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A类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

应完成

工作量

实际完成

工作量

完成率%

教务处审核签字

学科、专业建设情况

单位审核签字

讲座情况

科研处审核签字

论 文

科研处审核签字

科 研

科研处审核签字

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

第一学年

第二学年

学工处审核签字

年度考核结果

第一年

第二年

单位审核签字

受处分情况

考核结果处理意见

续 聘

降一级薪级工资档次

低 聘

解 聘

被考核者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学校意见

备注:①个人基本信息及“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受处分情况”、“聘期年度考核结果”栏由被考核人填写。②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同相关单位一起核实被考核人的材料,并提出考核结果处理意见,既“”内打“√”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