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全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规范教学管理,严格教师业绩考核,确保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学、科研、管理水平的提高,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师工作量分类与计算
一、教师工作量分类
为充分体现高等学校教师以教学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教师工作量分为以下两类:
(一)教学工作量(A类工作量):含课程教学工作量、实践教学工作量、就业指导(含就业培训)教学工作量。
1、课程教学工作量:课程教学工作量是教师必须完成的学校计划内各教学环节的工作量,工作的内容包括全日制本、专科和研究生所有课程教学的备课、课堂讲授、答疑、批改作业、命题、批改试卷、登录成绩和试卷分析、试卷归档等。
2、实践教学工作量:实践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完成教学计划内实验、实习各环节的工作量,包括课内实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和上机实验。实践教学工作包括:选定(或编写)实验指导书、制(修)订实验教学大纲、指导实验、实验准备、批改实验报告、考核(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评定实验成绩及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论文及设计、论文答辩等。
3、就业指导(含各类公务员考试培训)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按学校规定完成就业指导课(含各类公务员考试培训)教学计划,包括课程教学的备课、讲授、命题、批改试卷、登录成绩等。
(二)补充工作量(B类工作量)
补充工作量是指教师在完成学校计划内本、专科和研究生各种教学环节工作量的同时,从事其它工作所形成的工作量。含指导青年教师工作量、学科建设工作量、教学研究工作量、指导“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量、编写教材工作量、学术报告会工作量、指导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竞赛、社会实践活动)工作量、从事学校体育比赛及训练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兼任班主任工作量、成人教育工作量、监考工作量、非校级教学督导员督导工作量、助教(辅助教学岗位)工作量。
二、教师工作量计算原则
(一)教师工作量采用课时计量(简称课时),以授课学时为准,1课时计1学时,其它工作量均按此标准折算;一名教师针对一个自然班讲授一门课程一学时,并承担备课、课堂讲授、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命题、批改试卷、登录成绩和试卷分析、试卷归档等环节的教学工作为1个标准课时。
(二)教师工作量是学校对教师工作的量化考核,按学年度统计,并作为对教师学年度工作总量考核,合理计算教师编制的主要依据。教师工作量计算和质量考核力求客观、科学、简便易行。
(三)教学工作量以每学期经教务处审核、批准下达的教学任务(聘书)为依据,结合教师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审核结果,按特定系数折合为课时进行计算。
三、教师应完成的教学基本工作量定额
教学基本工作量额是教师学年必须完成的基本工作量值,依据我校本科教学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安排等,并针对教师岗位、性质、职称制定,是对各教学单位下达工作量计划及对教师聘任的重要依据,学校根据教育事业的发展,每三年修订一次。教学基本工作量计工作量,不计津贴。
(一)专任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
我校专任教师与学生比应为1:10,折算到标准班(30人)为1:1/3班,每名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4年,4年内完成全部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下限为180学分(每个学分相当于16个标准学时),因此,专任教师应完成的教学基本工作量额可用下式计算:
附表1
教师应完成的教学基本工作量(学时/周、学期、学年)
类型
时间 数值
| 教 授
| 副教授
| 讲 师
| 助 教
|
专业课
| 公共课
| 专业课
| 公共课
| 专业课
| 公共课
| 专业课
| 公共课
|
标准定额/周
| 7
| 7.5
| 6.5
| 7
| 6
| 6.5
| 5.5
| 6
|
标准定额/学期
| 140
| 150
| 130
| 140
| 120
| 130
| 110
| 120
|
标准定额/学年
| 280
| 300
| 260
| 280
| 240
| 260
| 220
| 240
|
备注:①具有主讲教师资格的新入校博士(硕士)学历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分别按讲师、助教教学基本工作量额定。②生态所所有科研人员教学基本工作量,按专任教师工作量额定。③各二级学院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法学、行政管理等学科本科以上学历背景的专职学生辅导员应完成的教学基本工作量,按公共课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额定。④生物技术中心所有人员应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按专任教师工作量额定。⑤助教(本科学历)原则上不承担教学任务,不核定教学工作量定额,不包括公共课助教。⑥经学校批准,非脱产攻读研究生的教师,应完成额定教学基本工作量的2/3;培训(进修)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教师,应完成额定教学基本工作量的1/3;攻读研究生,仅于攻读期间减免,短期外出进修,不论发生在上半年还是下半年,均按规定减免。⑦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上一门课程。
附表 2
教研(实验)室正副主任、学科带头人应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学时/学年)
类 别 职务/减免标准
| 教 授
| 副教授
| 讲 师
|
专业课
| 公共课
| 专业课
| 公共课
| 专业课
| 公共课
|
教研(实验)室主任、学科第一带头人(含主持工作副职)完成75%
| 210
| 225
| 195
| 210
| 180
| 195
|
教研(实验)室副主任、学科第二带头人完成85%。
| 238
| 255
| 221
| 238
| 204
| 221
|
备注:①教研室主任必须具有教授(副教授、讲师)专业技术职称。②一人担任多职,按最高减免工作量计。③属专业技术岗位性质的科研干事、工程学院检测中心主任、副主任,工作量按此表进行减免。
(二)兼任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
1、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校级领导的教学基本工作量为:教授112学时/学年,副教授104学时/学年(定为行政管理岗位工资的校级领导是可承担教学工作的最高限额;定为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校级领导是应完成教学工作的最低限额)。
2、学校教学(科研)单位(二级学院、公共教学部、生态所)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县处级干部(含助理)、管理岗位上具有一定业务职称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可承担(应完成)的教学基本工作量(学时/学年)。
工作量标准
| 教 授
| 副教授
| 讲 师
|
专业课
| 公共课
| 专业课
| 公共课
| 专业课
| 公共课
|
正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级(完成50%)
| 140
| 150
| 130
| 140
| 120
| 130
|
副县级减免(完成60%)
| 168
| 180
| 156
| 168
| 144
| 156
|
助理(完成70%)
| 196
| 210
| 182
| 196
| 168
| 182
|
科级及以下(完成75%)
| 210
| 225
| 195
| 210
| 180
| 195
|
备注:①此表额定的教学基本工作量,对行政管理岗位工资人员是可承担教学工作的最高限额;对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人员是应完成教学工作的最低限额。②属管理岗位性质的各实验中心主任、基地主任,科研处生物技术中心所有人员工作量按此表进行减免。
3、学校各职能部门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县处级干部可承担(应完成)的教学基本工作量(学时/学年)(讲师原则上不予承担教学任务)。
工作量标准
| 教 授
| 副教授
| 讲 师
|
专业课
| 公共课
| 专业课
| 公共课
| 专业课
| 公共课
|
正县(含主持工作的副县)级(完成45%)
| 126
| 135
| 117
| 126
| 108
| 117
|
副县级(完成50%)
| 140
| 150
| 130
| 140
| 120
| 130
|
备注:此表额定的教学基本工作量,对行政管理岗位工资人员是可承担教学工作的最高限额;对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人员是应完成教学工作的最低限额。
4、学校各职能部门具有一定业务职称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可承担(应完成)的教学基本工作量(学时/学年)。
工作量标准
| 教 授
| 副教授
| 讲 师
| 助教(主讲)
|
专业课
| 公共课
| 专业课
| 公共课
| 专业课
| 公共课
| 公共课
|
正、副科级(完成30%)
| 84
| 90
| 78
| 84
| 72
| 78
| 72
|
科员(完成40%)
| 112
| 120
| 104
| 112
| 96
| 104
| 96
|
备注:①此表额定的教学基本工作量,对行政管理岗位工资人员是可承担教学工作的最高限额;对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人员是应完成教学工作的最低限额。②专职学生辅导员,工作量按此表进行减免。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拿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人员,工作量按此表进行减免。
5、学校各职能部门中,分配、引进、留校、调入时直接确定为行政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员工不得承担教学工作,确因师资困难,经逐级审批后,可承担学年总学时不得超过64学时(含64学时),周学时不得超过2学时(含2学时)的教学工作。
四、教师工作量计算方法
(一)教学工作量(A类工作量)
1、课程教学工作量
课程教学包括备课、课堂讲授、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课)、命题、批改试卷、登录成绩和试卷分析、试卷归档等环节。计算式如下:
G=课程教学计划学时×教学层次系数×课程重复系数×学生人数系数×质量评估系数
备注:G为每门课程的教学工作量,适用于学校全体专任教师。
附表3
教学层次系数表
教学层次
| 本科(专科)
| 研究生
|
系 数
| 1.0
| 1.1
|
附表4
本(专)科学生人数系数表
学生人数R
| R≤25
| 26≤R≤30
| R ≥31
|
本(专)科生
| 0.9
| 1.0
| 1+(R-30)×0.015
|
附表5
研究生学生人数系数表
学生人数R
| R≤2
| 3≤R≤15
| 16≤R≤30
| R ≥31
|
研究生
| 0.9
| 1.0
| 1.1
| 1.1+(R-30)×0.015
|
附表6
就业指导课(含各类公务员考试培训)学生人数系数表
学生人数
| R≤80
| 81≤R≤100
| R>100
|
系 数
| 0.9
| 1.0
| 1+(R-100) ×0.015
|
备注:表中R为学生实际人数。根据目前我校各专业招生的实际情况,每个标准班学生人数额定为30人。其中就业指导课(含各类公务员考试培训)、形势与政策课等每个标准班学生人数额定为100人。
附表7
质量评估系数表
评估效果分值(H)
| H<60
| 60≤H≤75
| 75
| H>95
|
系 数
| 0.5
| 0.9
| 1
| 1.1
|
备注:①评估效果分值参照教师、学生等评价平均结果,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督导组审定。评估效果分值未出,暂按1.0计;有评估效果分值后,在下一学期调整。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正常程序,向所在教学单位或教务处申请复查。
附表8
课程重复系数表
课程开出次序
| 1
| 2
| ≥3
|
系 数
| 1
| 0.9
| 0.8
|
备注:重复课程是指同一门课在同一学期针对同一教学层次(本科、专科按不同层次计),多次开出。
2、实践教学工作量
(1)实验课教学工作量
实验课教学包括实验教学准备、备课、上课、实验教学操作、实验辅导答疑、批改实验报告等工作。计算式如下:
实验教学工作量=计划完成学时数×学生人数系数×课程重复系数×实验教学效果系数
备注:①由于班级人数多,实验室容量有限或设备不足,需要分组进行实验教学,请在开课前做好实验分组计划,报实践教学管理科批准,按实际增加的学时计算。②任课教师必须参加所任课程的实验指导,必须完成实验预习及指导实验和批改实验报告、考核等全过程,不开设实验或不完成以上实验教学环节,则整个实验教学工作量不计。③实验教学工作量只按教学计划中规定并经教务处审核的学时计算。凡未列入教学计划的,一律不计工作量和超课时津贴。④学生人数系数、实验教学效果系数和课程重复系数分别按附表4、7、8计算。
(2)上机实验工作量
上机实验教学包括教学实验设备管理、维护和实验准备、备课、上课、实验辅导答疑、批改实验报告等工作。计算式如下:
上机实验教学工作量=计划完成学时数×学生人数系数×课程重复系数×实验教学效果系数
备注:①上机实验教学工作量只按教学计划中规定并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的学时计算。凡未列入教学计划的,一律不计工作量和津贴。②学生人数系数、教学效果系数和课程重复系数分别按附表4、7、8计算。
(3)指导实习工作量
指导实习工作包括各类教学实习(课程实习、毕业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实习等)、实习报告的批改、实习考核、实习总结等工作。计算式如下:
教学实习工作量=实际实习(社会调查)天数×实习地点系数×学生班数/教师数
附表 9
实习修正系数表
实习地点
| 校内实习
| 校外实习,校内住宿
| 校外实习,校外住宿
|
系 数
| 3学时
| 4学时
| 5学时
|
备注:①社会调查指教学计划内与课程相关的社会调查。②课程设计工作量包括课程设计准备、辅导及成绩评定工作。课程设计系数,按校内实习系数计算。
(4)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
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包括毕业论文的布置、指导、设计报告、论文的审阅等。计算式如下:
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量=学生人数系数×∑[(每组学生人数×设计内容系数)÷指导教师数]
附表10
设计内容系数
设计内容
| 研究型题目、设计型题目、新题目
| 调查型题目
| 老题目
|
系 数
| 8
| 5
| 3
|
附表11
学生人数系数
∑学生人(组)数
| ≤6
| 7
| ≥8
|
系 数
| 1.0
| 0.9
| 0.8
|
备注:①毕业设计分组人数不超过3人(含3人)。②指导教师应从本专业中的专任(兼任)教师中遴选,为保证毕业论文指导质量,每位教师每次指导论文不超过6篇(含6篇)。③每名学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和内容不得相同。题目相同,系数减半。④指导学生的具体人(组)数,由指导教师所在单位核定,教务处批准。
(5)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工作量
答辩组按专业设置,至少由5名教师组成,具体答辩的小组、人数报教务处备案。参加答辩的教师。每篇论文按0.8学时计算。计算式如下:
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工作量=参加答辩学生人数×0.8学时/生÷教师数
(6)指导研究生工作量
指导研究生工作包括指导学习、研究方向,选题、辅导、论文审阅等全过程的各项工作。计算式如下:
指导研究生工作量=学生人数×10学时/生·学期
备注:①为保证质量,指导研究生以在校生不超过5名(含5名)为准。②指导研究生超过5名,则从第6人起学时减半。
(二)补充工作量(B类工作量)
1、指导青年教师工作量
指导青年教师的导师,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由教授、副教授担任,指导青年教师一学期并完成备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各个环节,按下式折算工作量;
指导青年教师工作量=人数×10学时/人·学期
备注:指导青年教师的导师必须全程指导。指导环节不齐全,不计算工作量。辅助教学岗位指导教师,不计此工作量。
2、学科建设工作量
学科建设工作量由教务处按每个学科当年的建设任务核定,经学校批准,一次性核拨至承担建设任务的各教学单位所属教研室(实验室)或建设小组,承担设任务的单位按个人在实际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工作质量及效益再分配给个人。建教务处、各教学单位应做好日常工作管理、工作质量及建设成果的记录。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工作量由教务处确定并提交学校会议研究另行决定。
3、教学研究工作量
(1)凡承担国家级、省部级、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精品课程建设、特色专业工作等质量工程项目和在各种刊物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补助工作量。
项目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 级
|
系 数
| 40学时
| 30学时
| 20学时
|
发表教学研究论文等级
| 一级学报
| 中文核心期刊
| 校级学报
|
系 数
| 8学时
| 6学时
| 4学时
|
备注:①工作量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②项目通过以结题鉴定为准。
(2)凡参加教研室、各教学单位等组织的教学方法研究、课程建设研究、教材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研究等教学研究活动,补助工作量。
每学期每名教师原则上记5学时工作量。
每学期每名教师至少参加教学研究活动5次;少于5次的,不计工作量。
备注:工作量以签到表和会议记录为依据,由教学单位集中申报,教务处审核。用于核算工作量的教学研究活动会议记录及考勤签到表等原始资料,年底考核时交教务处核查、存档。
4、指导“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量
指导学生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开设学术讲座,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指导和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审查实验原始数据和实验报告。每月对研究项目做出评价,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项目完成鉴定验收后,每指导一个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大学生创新性试验计划”项目记4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每指导一个校级项目记2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项目验收合格后计工作量。
5、编写教材工作量
(1)编写的辅助教材(教学参考书、实验指导书等)必须是教务处下达的编写任务,每3000字计1学时;出版的教材(统编教材和下达任务的教材编写)以30学时/本计算。
(2)编写的辅助教材应属新编教材,经本(专)科生、研究生、成教生使用一年。经教务处审核,未使用一年,不计工作量。
6、学术报告会工作量
经教务处(科研处)审查,学校批准,由审查单位安排的校内外学术交流、讲座均按5学时/场计算,到校外其它单位从事学术交流、讲座等工作,并由聘请方支付酬金(补助)或未经学校批准的,不计算工作量。
7、指导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竞赛、社会实践活动)工作量
指导大学生业余科研(竞赛、社会实践活动)的教师,推荐到学校参评,每项目(篇)计算5学时工作量;推荐到自治区参评,每项目(篇)计算10学时工作量;推荐到国家终审,每项目(篇)计算15学时工作量,不同项可累加。
备注:①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是指国家、自治区(省)级挑战杯等、校级等各类科技竞赛项目。②指导大学生进行课外科技竞赛获校级以上等级奖的教师,学校另行奖励。
8、从事学校体育比赛及训练工作量
(1)学校田径运动会按实际比赛天数,裁判员4学时/天·人,总裁判长6学时/天·人;担任校级各类球类比赛裁判工作的教师,主裁判2学时/场·人,其它裁判1学时/场·人;担任其它校级体育项目比赛裁判工作的教师,0.5学时/场·人。
(2)带队参加校外地级以上体育比赛的教师,按实际比赛天数,外地比赛4学时/天·人;本地比赛2学时/天·人。参加校外地级以上体育比赛,须持有关单位职能部门的正式通知,学校批准,可计算工作量;有酬金(补助),不计算工作量。
(3)指导训练学校运动队的教师,根据训练计划,周一至周五指导训练,0.2学时/小时·人;双休日全天指导训练,6学时/天·人。指导训练学校运动队的工作计划(包括项目、指导教师、指导课时等),须在每学期排课时报经教务处审查,学校批准。
备注:学校组织的各类校级体育竞赛、训练活动,必须在每学期初将竞赛、训练计划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上述各种比赛及训练,发放酬金(补助)的,不计工作量。未发酬金(补助)的,计工作量,不计津贴,赛事在上班时间的,工作量减半。
9、科研工作量
根据申报的科研项目、类别、等级、经费(按实际到位经费计算)等确定;具体由科研处负责计算、审核,报教务处备案。计算公式如下:
科研工作量=当年实际到位经费额(万元)×项目类别系数×项目等级系数
附表12
项目类别系数
项 目 类 别
| 类 别 系 数
|
自然科学类
| 20
|
社会科学类(含教研)
| 40
|
附表13
项目等级系数
项 目 类 别
| 等 级 系 数
|
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科技部科技攻关项目)
| 1.2
|
省(部)级项目
| 1.0
|
校级(其它)项目
| 0.9
|
备注:①工作量由项目主持人进行分配。②主持人工作量不得超过本项目总工作量的60%。
10、兼任班主任工作量
专任教师担任兼职班主任,量化考核合格以上(含合格),可计工作量。
附表14
工作量标准(学时/学期)
职 称
| 教 授
| 副教授
| 讲 师
| 助 教
|
优 秀
| 30
| 25
| 20
| 15
|
良 好
| 25
| 20
| 15
| 10
|
合 格
| 20
| 15
| 10
| 5
|
11、成人教育工作量
经学校批准,兼任非计划内课程教学工作或借调到校外从事教学工作以及受聘从事成人教育教学工作所形成的工作量。
12、监考工作量
教师期末考试监考、补考监考和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监考工作量按实际监考场次计算,每场每人计2学时工作量。
13、非校级教学督导员督导工作量
非校级教学督导员教学督导工作量按实际听课次数计算。工作量以听课记录为依据,由教务处审查。
14、助教(辅助教学岗位)工作量
辅助教学岗位仅为本科学历助教教师设置,课程是否设辅助教学岗位由各教学单位在课程开出前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备案。
辅助教学岗位人员,在教授、副教授的指导下完成各项辅助教学工作,在各项教学环节中全面接受指导和培养。辅助教学岗位工作包括全过程的随班听课,课堂记笔记、答疑、课外辅导和批改作业等工作。
助教(辅助教学岗位)工作量=计划学时×学生人数系数/3
备注:学生人数系数,按附表4计算。
五、教师工作量的审定
课程教学工作量与实践教学工作量以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聘书)为准;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本科毕业论文答辩工作量按实际完成情况计算;科研折合工作量根据实际科研项目、类别、等级、经费(按实际到位经费计算)和实际承担的经费数额等确定;补充工作量以教务处、科研处、团委、学生工作(招生就业)处审批意见、实际完成、审查结果为准。各教学单位负责对教师工作量的统计、计算、审核,补充工作量由各教学单位统一送归口职能部门审核签字。工作量统计结果在本单位公示一周,若无异议,报教务处复核、审查、确认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最后报学校审定。
第三章 教师超课时津贴计算与发放
一、教师超课时津贴定义
教师超课时津贴是指教师所完成的教学工作量(A类工作量)的总额超出应完成的额定教学基本工作量额后,超出部分核算的津贴。
二、教师超课时津贴标准
附表15
教师超课时津贴标准(元/学时)
职 称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
| 助教(主讲)
|
津贴标准
| 40元
| 35元
| 30元
| 25元
|
三、教师超课时津贴计算范围
(一)教学工作量(A类工作量)
津贴总额(元)=学时(实际完成教学工作量-额定教学基本工作量)×津贴标准(元/学时)
(二)补充工作量(B类工作量)
1、补充工作量(B类工作量)为教师补充工作量,用于冲抵教师未完成额定的教学基本工作量(计工作量,不计津贴)。
(1)专业课专任教师补充工作量(B类工作量)冲抵比例不得超过教师应完成的额定教学基本工作量额的40%(即教师完成的课程教学工作量至少要占到应完成的额定教学基本工作量额的60%)。
(2)公共课专任教师补充工作量(B类工作量)冲抵比例不得超过教师应完成的额定教学基本工作量额的20%(即教师完成的课程教学工作量至少要占到应完成的额定教学基本工作量额的80%)。
(3)定岗为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量冲抵比例最高不超过80%。
2、补充工作量(B类工作量)用于冲抵计教师未完成额定的教学基本工作量后,无论是否超出均不计津贴,只计工作量。
3、补充工作量(B类工作量)除用于冲抵计教师未完成额定的教学基本工作量外,还可作为教师晋级、晋职、评优、评奖的重要参考条件。
4、有教学任务而不服从安排或以各种理由不承担、少承担者,不积极主动承担所在单位工作安排者,不得使用补充工作量(B类工作量)冲抵未完成额定的教学基本工作量,更不允许直接使用科研工作量冲抵。
四、兼任教师工作量津贴计算发放原则
(一)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定为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行政管理人员(除专职学生辅导员外),原则上一律不准超工作量。
(二)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定为管理岗位工资的行政管理人员,在上班时间承担或完成的工作量,不计津贴;非上班时间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在可承担的最高额定标准以内,计津贴。
(三)学校各职能部门中,分配、引进、留校、调入时直接确定为行政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员工不得承担教学工作,确因师资困难,经逐级审批后,承担不超过限额工作量的教学工作时,上课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的,不计津贴;上课时间为非上班时间的,计津贴。
(四)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法学、行政管理等学科本科以上学历背景的专职学生辅导员完成额定的教学基本工作量后,超出部分,计津贴。不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法学、行政管理等学科本科以上学历背景的专职学生辅导员,如果完成额定的教学基本工作量,超出部分,计津贴。专职学生辅导员应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心理学、就业指导等课程的教学任务。
五、教师超课时津贴发放时间
教师超课时津贴经教务处核计、学校批准后,按年度计算发放。
第四章 工作要求及相关规定
一、教师完成额定的教学基本工作量(含冲抵)后,且教学质量优秀,科研水平较高,关心学生成长的教师,可享受全部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未使用补充工作量(B类工作量)冲抵已完成额定的教学基本工作量,可申请参评校级“十大学生满意教师”,学校对“十大学生满意教师”在每学年开学典礼上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定为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兼任教师,承担或完成额定的教学基本工作量,且教学质量优秀,科研水平较高,关心学生成长,可享受全部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并申请参评校级“十大学生满意教师”。定为行政管理岗位工资的兼任教师不参评。
三、未完成额定的教学基本工作量、受到相应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的,按下列条款办理:
(一)未完成额定的教学基本工作量(含冲抵),且工作态度不好、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教师,除不能全额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扣发金额=未完成的学时×津贴标准)外,将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二)各部门定为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人员,必须完成额定的教学基本工作量,未完成的,扣减年终一次性奖金。因工作需要,经学校研究不予承担教学任务定为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县处级(含助理)以上干部,不计算为未完成额定的教学基本工作量。
(三)各二级学院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法学、行政管理等学科本科以上学历背景的专职学生辅导员,必须完成额定的教学基本工作量,未完成的,扣减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法学、行政管理等学科本科以上学历背景的专职学生辅导员,未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不扣减年终一次性奖金。
(四)教学管理不到位,虽未受到行政处分,但所发生的事件负面影响较大,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教师,按《西藏农牧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办法》文件相关条款处理。
(五)受党政处分期间的教师,之前完成的教师工作量额,计工作量,不计津贴。
(六)受学校或专政机关审查的教师,自受审查之日起停发校内各类津贴、补贴。之前完成的教师工作量额,计工作量,不计津贴。
(七)教师未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额,应积极承担补充工作量(B类工作量)的工作。有工作任务,不积极主动承担,或不服从、不承担、少承担所在单位工作安排的,在使用补充工作量冲抵时,不得直接选用科研工作量抵充。计实际完成的课程教学工作量(不含抵充部分),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同时按未完成教师岗位工作扣发本人学期(或学年)最后一个月工资的20%(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殊津贴、津贴补贴)。
(八)教师有教学任务而不服从安排或以各种理由不承担、少承担,不准使用补充工作量补充,未完成课程教学工作量额,按未履行教师职责和未完成课程教学工作量处理,在扣发全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同时,扣除本人学期(或学年)最后一个月工资的50%(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殊津贴、津贴补贴),二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九)当年新入校的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按相应标准额定,超出部分计发津贴,不够不扣。
(十)因出差(不含科研出差)、休产假、病假、事假只有半年在岗的人员(不含攻读学位人员),按实际在岗时间,必须完成额定教学基本工作量,未完成的,扣减年终一次性奖金,超出部分计发津贴。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按相应条款处理
(一)对虚报工作量(含补充工作量)者,除扣减年终一次性奖金(扣发金额=虚报学时×津贴标准)和不计发实际超课时津贴外,将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二)拒聘、辞职、解聘的教师,从学校批准之日起,不计发超课时津贴。
(三)未聘教师从未聘之日起,时间满6个月后发放工资的80%(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殊津贴、津贴补贴);12个月后发放工资的50%(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殊津贴、津贴补贴);18个月后发放基本生活费。未聘教师已到社会上就职,则停发其所有工资和福利等待遇,限期离校。
(四)经学校批准改聘、转聘或转岗人员,不再从事教学工作,按实际改聘、转聘或转岗的岗位发放岗位津贴。改聘、转聘或转岗后从事教学工作的,必须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额。
(五)在职攻读学位教师,学习期间,经学校批准承担教学任务,可按同级同职教师应完成的课程教学工作量额及相关规定计发津贴。
(六)各教学单位兼任的办公室主任和教育干事,教学基本工作量按教学(科研)单位行政岗位工作人员的减免标准进行减免;专任的办公室主任和教育干事纳入行政岗位考核体系,确因需要从事教学,经逐级审批后,承担不超过限额工作量的教学工作时,上课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的,计工作量,不计津贴;上课时间为非上班时间的,计工作量,计津贴。
(七)经学校批准,从教学单位借调(含挂职锻炼)到校直机关党政管理岗位协助工作的教师,必须完成额定的教学基本工作量额(借调期间,以每周2学时折算补充工作量,即B类工作量,可用以冲抵未完成的教学基本工作量)。
五、经学校批准,兼任非计划内课程教学工作或借调到校外从事教学工作以及受聘从事成人教育教学工作所形成的工作量,领取酬金(含课时酬金)的,计工作量,不计津贴。
六、各教学单位应科学、合理安排专(兼)任教师(含业务归口教师)的教学工作,详细记载每位教师的工作量,每学期对教师实际完成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审定,对不安排教学工作或教学工作安排不公正,导致教师意见大的单位(部门),将追究该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并予以处理。
七、未完成教学工作量额,按附表16核算并从年终一次性奖金中扣除。
附表16
未完成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额津贴核算(元)
职 称
| 教 授
| 副教授
| 讲 师
| 助 教
|
津贴标准
| 40元
| 35元
| 30元
| 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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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发金额=学时(应完成的教学基本工作量额-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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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一、本规定解释权在院人事处。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