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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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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26 22:22:4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我校“211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目标实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教育部《“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3]8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创新人才培养与师资队伍建设三部分。

第三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五条 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项目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对专项资金管理进行统一领导,“211工程”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与资金使用项目的审核,校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包括设置“211工程”专项资金收支账目,项目明细账和必要的辅助账,并由专人管理。

第六条 凡使用“211工程”专项资金进行金额较大(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各种货物采购等项目,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其审查(审核)后确定采购方式,确保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同时认真做好验收工作。

第七条 凡使用“211工程”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并认真维护。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

第八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预算、决算是学校综合预算、决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财务预算、决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九条 “211工程”办公室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1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和财政部对项目申报书的批复,并按照中央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分资金来源分别编制“211工程”项目年度预算,经“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使用。

第十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严格施行预算制,子项目预算一经审核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以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报“211工程”办公室,经“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未完成部分经批准后可结转至下一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年终项目单位须向“211工程”办公室和校财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211工程”专项资金支出分为基建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两大类。

一、基建项目支出按照现行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其他项目支出包括项目业务费和工程管理费。

项目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图书资料费、出版补贴、评审费等费用。设备购置费、修缮费(限额以上的修缮工程)以经过招投标后签订的正式采购合同或协议为列支依据。其他业务费用的开支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管理费是指“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211工程”办公室等管理部门在实施工程管理过程中所必需开支的经费。

第十四条 “211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开支标准和会计核算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对各项目支出手续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凡违反财务制度或财务手续不齐备的不予核支。

第十五条 “211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开支各种罚款、捐款、还贷、赞助、对外投资及与“211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设备购置、基建项目及大型维修项目按国家、自治区、学校有关规定施行招标,并依据招标后签订的正式合同或协议列支。

第十七条 “21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校纪检监察室和财务部门应对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专项资金的行为,将依据《“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3]80号)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保证项目进度与质量。根据《“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211部协办[2003]1号)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3]80号),项目进行过程中,因各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100万元以下的须逐级上报上一级单位审核核销,100万元以上的须报“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联合审批核销,对因管理不善或违法违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所有与使用“211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必须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领导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211工程”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