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是我国教育的最高层次,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完成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教书育人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第一章 职责
第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自觉执行国家《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学院有关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道德品质良好,治学态度严谨,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既教书又育人。
第二条 对研究生全面管理、全面负责,在政治思想上帮助教育,作风纪律上严格要求,业务上悉心指导,生活上关心照顾,使导师制贯穿于研究生教育全过程。实行导师和研究生定期见面制度,一般每周至少一次;建立《学生与导师联系手册》,及时了解和检查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和思想情况,针对性地进行辅导和帮助。
第三条 研究生入校后,及时和自己的研究生进行一次单独见面,全面了解研究生的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和健康状况,介绍自己的研究兴趣和成果、目前所承担的课题以及本专业研究领域的动态,对研究生的学习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参与硕士点活动,共同探讨制定专业招生计划、入学考试科目,参与命题、阅卷和面试等工作;提出录取研究生的建议。
第五条 根据本专业的性质和特点,制订或修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帮助学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在入学后两周内经硕士点审查报送研究生科备案。
第六条 根据计划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所授课程应有内容提要(或教学大纲)及参考书目,并力争编出适用的教材。
第七条 可以结合学生的兴趣、学习特点、本身的能力水平以及本专业领域的研究动态等,帮助学生确定论文的选题,指导学生通过各种方式查阅相关文献,尽可能获得全面翔实的国内外资料。
第八条 在第三学期,协助硕士点做好研究生开题答辩工作。认真审阅学生的开题报告,对开题报告的所有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修改意见。
第九条 配合硕士点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并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意见。对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责任提出终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第十条 不断督促、检查学生的学位论文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配合硕士点做好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组织工作。对校内外评阅专家的组成提出建议人选。
第十二条 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摸索研究生教育规律,对研究生培养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政治鉴定、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工作,对毕业研究生的业务能力和现实表现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协助学科点和招就处做好研究生就业工作。
第十四条 导师休假、出差、出国、退休,遵守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安排好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凡离校三个月以上者,将培养工作委托给其他导师代管;凡离校一年以上者,视情况转导师,切实履行交接手续,并报教务处研究生科备案,特殊情况向主管校长请示。
第二章 考核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任课、指导研究生及其学位论文等培养研究生各项工作均作为考核内容,按有关规定计算工作量。
第三章 奖罚
第十六条 学校对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培养研究生工作成果显著的导师给予一定形式的表扬和鼓励。
第十七条 对经核准确实没有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无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导师,及时更换,并取消其招收研究生的资格直到取消其导师资格。处理意见,由学科点及二级学院提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科,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备案。
第四章 附则
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