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电子资源的知识产权,确保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及电子资源的正常运行,维护和保障广大合法用户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使用单位和个人要重视并遵守电子资源知识产权的有关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使用任何工具软件连续、系统、集中、批量下载文献,更不得将所获得的文献提供给校外人员或利用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非法谋利,超出正常阅读速度下载文献视为滥用。
第四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设置相应的代理服务器,须事先得到图书馆允许,并保证不允许校外IP通过该服务器访问图书馆购买的电子资源。
第五条 全日制学生及教职工,使用图书馆免费区计算机(仅能访问我馆及校园网内资源)一律免费,使用收费区计算机(可访问影音文件及外网资源)一律按每小时1—2元标准收取使用费;访问购买的免维护费数据库资源一律不收费,访问按年缴纳维护费的暂不收费,收费时间及收费标准适时公布。
第六条 持任何阅览手续的外单位读者,在电子阅览室阅览时,须按小时缴纳设备和资源使用费。
第七条 读者打印、刻录电子阅览室可带出资源,须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第八条 电子阅览室工作人员,应采取措施对读者访问因特网等行为进行监控,采用多种途径宣传,教育引导读者健康上网、安全上网和合法上网,明确告知其上网行为处于监控之下,并且所有行为均被记录。
第九条 电子阅览室实行实名制登录。读者要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爱护公共财物和维护公共卫生。损坏公物的,照价赔偿。
第十条 在电子阅览室,读者要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上网行为,不得利用电子阅览室场所和设备从事任何违反校纪、校规和法律、法规的活动。否则,将报请有关部门按校纪、校规和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电子阅览室相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对违反校纪、校规和法律、法规的事件进行调查,并依法提供保存的证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