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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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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图书馆图书遗失、污损赔偿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27 12:33:38 点击:

第一条 为保证图书馆藏书体系的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馆的图书文献是国家财产,读者有自觉爱护图书资料的义务。禁止读者遗失、污损(指对图书圈画、写字、涂抹、撕页等)图书。读者遗失、污损图书,只能用同样版本图书抵偿,不得用新版或修订版图书抵偿,否则进行赔偿。

第三条 遗失一般性图书,按原价的2-10倍赔偿(1999年12月31日以前出版的图书按5-10倍赔偿);遗失孤本、工具书、过刊(报),按原价的10-15倍赔偿;遗失现期期刊,按原价2-5倍赔偿。

第四条 遗失带附件图书、成套图书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带附件(光盘、磁带、试题卷)图书的遗失处理:

(1)遗失附件按图书价格3倍赔偿,图书收回;

(2)遗失图书,按第三条执行,附件收回;

(3)附件及图书同时遗失,按第三条执行。

2、成套图书的遗失处理:

遗失整套图书中的一册,用套价计算每册平均价格,按第三条执行;无法计算平均价格的图书(如教材与配套的习题),按第三条执行。

3、如果丢失的整套图书是最后一套,全套按孤本赔偿。

第五条 污损图书,根据污损程度按原价的1~3倍赔偿;污损严重,不能修复使用的图书,按遗失图书处理。

第六条 丢失图书条码或标签的,分别收取2元补办条码或标签手续费。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