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读者借阅图书资料的有效管理,提高工作效益,便于读者借阅图书馆各种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图书馆借书证实行数字化管理,办理的借书证须经电子注册后,方能享受图书馆提供的借阅服务。
第三条 我院教职工办理借书证,须携带本人工作证或身份卡、单位证明等到图书馆总服务台免费办理。
我院学生办理借书证,在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统一免费办理。
第四条 借书证应妥善保管,如果丢失,一律持有效证件(教职工持本人工作证,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到图书馆总服务台补办,在补办借书证并进行电子注册后,方可继续享受图书馆提供的借阅服务。
补办借书证需缴纳条码工本费及电子注册手续费2元/证。
第五条 外单位读者一般实行有偿服务,读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在总服务台办理借书证。
1、外单位读者所在单位和学校有免费开放协议的,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在图书馆总服务台免费办理借阅手续,借期与我院教职工等同。
2、外单位读者所在单位和学校没有免费开放协议的,需缴纳借书证办理工本费及电子注册手续费10元、借阅图书费用每月10元、借阅图书押金300元之后,才能办理借阅手续。
3、办理临时阅览证的收费标准为2.00元/天,不收取押金,不办理图书外借。
4、在本校进修、培训的学员按照上述规定第二款执行,根据在校时间办理相应借阅手续,但不收取借阅图书费用。
第六条 借书证只限读者本人使用,转借、代借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七条 借书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到图书馆总服务台挂失,因未及时挂失造成图书被冒借所带来的损失由借书证原持有人负责。
第八条 学生毕业(肄业)、教职工工作调动等离开本校,须还清所借图书、注销借书证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