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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3-17点击数:

各地(市)工会办事处(总工会),区(中)直各产业(系统) 工会,区(中)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

《西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已报经自治 区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总工会

2 0 2 6 年 2 月 1 4 月

西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 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加强基层工会预算的管理、监督,不断提高基层工会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层工会工运事业健康发展和工会职能的有效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会经 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力度,助力职工文化旅游消费十项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管辖范围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工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自觉原则。基层工会要始终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工会经费收 支管理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三)坚持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坚持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 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 由本级工会委员会审批,报上级工会备案。

(五)坚持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 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六)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过紧日子”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注重绩效,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七)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积极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和地方审计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 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溢。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收入的管理。按照会员工资 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西藏自治区工会分成比例 管理办法》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依法及时与相关部门核对经费数据,依法足额缴纳工会经费。

基层工会应积极争取行政补助收入,对因工会经费不足需要单位行政给予补助的,应向单位行政提出书面申请并列入工会年度预算或工作(活动)计划。行政补助收入应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用于法定节假日职工集体福利的发放。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严禁将没有列入预算的行政资金纳入工会经费账户管理,使工会经费账户异化 为单位行政的“小金库”。

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包 括 :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 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标准参照自治区现行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金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总人数的15%。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 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及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举办谁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奖品)标准,个人奖励一等奖不超过500元,集体奖励一等奖总额不超过2000元,其他等次相应递减。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200元的物品,每年限发一次。

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确对参加人员有统一着装要求的,一般采用租赁方式,确需购买服装(含鞋帽)的,人均不超过800元,每两年限购一次。经选拔 参加全国总工会或自治区总工会组织大型职工文体活动的,基层工会可按照活动主办单位的要求适当提高购置标准,最高不超过人均1500元(含鞋帽)。购置活动器具,按满足需要、重复使 用、符合规定的原则确定。基层工会要建立工会活动器具和服装发放台账。

基层工会在活动期间可为参加活动的职工每人每天安排一 次工作餐,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工作餐费,标准按自治区财政厅 现行差旅费有关标准执行。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险的比赛,基层工会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确需外聘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 主持人等工作人员的,支付标准为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 主持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已发放劳务费的,不能再购置服装。 本单位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有关要求,基层工会应积极争取专项资金为职工配备健身设施、健身器材,组织职工参与职工健身活动。本单位健身设施设备不能满足会员需求的,可以按照年度总额不超过职工文体活动支出的30% 且人均不超过300元的标准,为会员购买健身服务(租用场地、 聘请教练、租赁设备器材等)。严禁将购买健身服务变相为滥发津贴补贴,严禁以商业预付卡方式提供健身服务。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和老西藏精神、“两路”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专家学者、劳模、工匠等深入企业车间班组、 乡村振兴一线等进行宣讲,外聘宣讲人员劳务费按照自治区现行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自治区财政厅现行差旅费有关标准执行,原则上由举办单位承担。

基层工会举办知识竞赛、演讲、征文等比赛活动,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比赛标准;确需为外聘主持人、讲解员、评委发放劳务费的,参照文体活动标准规定执行。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劳模和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支出。基层工会开展疗休养活动应 制定年度职工疗休养计划,鼓励和支持扩大覆盖面。疗休养经费支出按全国总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职工疗休养相关政策标准执行。疗休养地点应选择全国工会系统所属工人疗养机构、职工疗休养基地以及战略合作或对口援藏地区工人疗休养院所、基地等。 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鼓励支持职工到战 略合作区内外工人疗休养院所、基地自主疗休养。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爱国主义影片、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秋游等支出;用于基层工 会开展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 的慰问支出。

基层工会可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春秋游等,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全年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4倍。

基层工会每年可根据本地实际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最多不超过2次,单次往返时间不得超过2天1晚,允许区内按规定时限内跨区域开展活动,可以购买跨区域景区年票。不得到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或宗教场所开展春秋游活动。春秋 游活动确有需要,可开支交通费和食宿费,标准按自治区财政厅现行差旅费有关标准执行。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即:藏历年)。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年人均不超过2600元。鼓励基层工会购买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可发实物或指定商家指定物品的提货券,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节日慰问品的发放标准可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职工工资收入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基层工会组织在元旦、春节和藏历年组织会员开展职工联欢活动,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200元的物品。联欢活动每年不得超过2次。

基层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人均不超过300元。工会会员结婚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慰问金)。工会会员符合政 策的生育,生育一孩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慰问金), 生育两孩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品(慰问金),生育三孩可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品(慰问金)。工会会员生病住院, 应予看望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慰问金)。同一个人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 一年限慰问一次。

基层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 (慰问金),发放标准为会员去世给予不超过2000元慰问品(慰 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父母、子女)及配偶、配偶父母去世给予不超过1000元慰问品(慰问金)。工会会员经组织批准退休离岗,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 等食品,同时为退休离岗会员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夫妻双方均为工会会员,可同等享受会员相关待遇。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其他活动的支出。

第九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 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合理化 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 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岗位练兵、技术比武、 技术培训等,可对优胜者进行奖励。 一等奖人均不超过1000元, 其他等次相应递减。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型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职工子女托管托育、“六一 儿童节”“三八妇女节”及行业性节日开展工会活动等其他方面 的职工服务支出。“六一儿童节”“三八妇女节”及行业性节日 开展工会活动发放慰问品不得超过200元,严禁不组织活动直接 使用工会经费违规变相发放慰问品(慰问金)。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 括 :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 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 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 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 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 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应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给 予帮扶、救助和慰问。开支范围及标准按照自治区总工会及本地

(市)、本县(区、市)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基层工会应 建立和完善工会会员困难职工档案,依法依规开展困难职工帮扶、 救助工作。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常态化、经常化送温 暖、金秋助学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及标准按照自治区总 工会及本地(市)、本县(区、市)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 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 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 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 厅现行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基层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 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自治区财政厅 现行会议费有关标准执行。企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及职工代 表大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 专题调研、女职工工作、外事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 和工会社会工作者工资待遇,用于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 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

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兼职工会干部补贴按照自治区总工会相关标准发 放。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在职在编的工会干部不可发放兼 职补贴。工会社会工作者工资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基层工会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工会同意,每年可开展1 次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表彰人数不超过单位 会员总数的10%,奖金(奖品)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 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所 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 项支出。如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等。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西藏自治区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 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 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 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能够承担的,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补充。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 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 会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 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 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 级工会备案。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列支各项支出。基层工会预算 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的年度 内一年不超过1次。预算调整需说明调整原因,预算资金来源 等,经必要程序审查、批准后报上级工会备案。因上级工会增加 不需要本级工会配套资金的补助而引起的预算变化,不需要履行 预算调整程序。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 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 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 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 财务决算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 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相关规定 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 会员要及时办理入会手续和缴纳会费。开展文体活动要制定详实 的活动方案,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 获奖人员再配套发放资金。费用报销时要提供合法合规的发票、 参与人员名单、奖金或物品验收单、发放签领单、活动方案、通 知等,购物发票须写明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或附购物明细清

单。严禁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编造虚假合同、虚 报费用支出。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一支笔”审 批制度。严禁借春秋游活动、文体活动、职工疗休养等活动变相 公款旅游;严禁违规公款吃喝;严禁借会员节日慰问、购买健身 服务、“六一”儿童节、“三八”妇女节和行业性节日主题活动、 托管托育服务、消费帮扶等变相滥发津贴、补贴,不得直接发放 现金。严禁以商业预付卡方式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 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 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 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 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 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 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总工会重点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工会经费 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市)、县(区、 市)、产业(系统)工会及其下级工会以此类推明确监督责任。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地(市)以下各级工 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 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 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 主动配合国家和地方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 真实性和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工会 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 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基层工会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工会 资产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 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 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涉及违纪 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 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 核定的各项标准为上限标准,各级工会不得擅自突破。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藏工办发〔2022〕9号)同 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西藏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