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工会办事处(总工会),区(中)直单位工会,各产业(系统)工会,区属国企工会,驻藏央企工会:
《西藏自治区“五小”活动优秀创新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已经西藏自治区总工会十一届常委会第46次主席会议、中共西藏自治区总工会党组第18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予以认真执行。
西藏自治区总工会
2025年11月27日
西藏自治区“五小”活动优秀创新
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五小”(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活动优秀创新成果评选,推动技术创新和进步,提升企事业单位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 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
第三条 “ 五小”活动是指职工在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提出的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推广价值的发明、创造、革新、设计和建议。
第四条 自治区“五小”活动优秀创新成果奖励按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的方针,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持续巩固全区各族职工思想基础,立足于鼓励职工岗位成才、岗位创新、岗位创效,致力于促进西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五条 自治区总工会每年年初预算“五小”活动优秀创新成果奖励资金,每年评选出40至60个“五小”活动优秀创新成果。根据评审结果,职工“五小”活动优秀创新成果分为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获奖比例原则上按满足申报条件数量确定,其中一等奖10%左右、二等奖20%左右、三等奖30%左右。 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3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评选范围。全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在“五小”活动中取得的优秀创新成果。
小发明:指围绕本单位产品、机器设备、仪表装备以及有关制造工艺的生产流程和检测控制方法等方面的创新和改造。具有按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领域中特有问题而提出创新性方案、措施的过程和成果的特性。
小创造:指对已有设备、用具等进行小型改造以提高工效或废旧利用。
小革新:指对陈旧设备、落后工艺和操作方法等进行各种形式的革新,使工艺进步和某一方面技术性能得到明显提高的成果。
小设计:指对设计、生产或工艺加工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关键问题进行研究攻关。其成果具有完整性、可实施性。
小建议: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营和管理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其完成人不包括决策层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第七条 评选条件。参评项目必须是近三年以来实施并取得成效的,主要完成人是一线技术工人(工作人员)或以一线技术工人(工作人员)为主的团队完成的创新成果。已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项目,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以及在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成果,国家、自治区、市(地)、县(区)已立项的有专门研究经费的项目或科研中心专项成果,以及已获评西藏自治区总工会“五小”活动优秀创新成果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 参评成果应具有实用性、先进性,并产生经济、社会效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围绕产品的升级换代进行发明、革新和设计,经过实验已形成产品投入生产,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
(二)对技术设备进行革新和改造,对提高效率、促进文明生产与安全生产有一定价值的;
(三)改进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方法,对产品质量、产量的提高有较为显著成效的;
(四)围绕降低能耗、节约原材料进行革新、改造,对降低成本有明显作用的;
(五)围绕生态环保、卫生、医疗保健、居住环境和生活节能等方面(包括水、电、热、能等方面成果),对企业生产或群众生活有明显环保、节能效果的;
(六)在企业管理(人、财、物、信息)等方面进行改革、调整,促进经济效益较大提高,并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
(七)坚持质量优先原则,宁缺毋滥。如申报成果未完全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经审定可空缺。
第四章 申报与确定
第八条 各市(地)总工会(工会办事处),各产业(企业、机关)工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范围,结合实际开展“五小”创新成果初评活动,组织申报并择优向自治区总工会推荐。
第九条 奖励成果确定的具体程序:
(一)初审。各市(地)总工会(工会办事处),各产业(企 业、机关)工会对申报成果名称、完成人、成果简介等基础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择优排序向自治区总工会推荐。
(二)复审。自治区总工会根据本年度的申报比例评选计划, 结合各市(地)总工会(工会办事处),各产业(企业、机关) 工会初审结果,按本单位的上报排序情况,提出“五小”活动优秀创新成果建议名单,由评审委员会进入评审程序。
(三)评审。自治区总工会成立评审委员会,对复审提出的建议名单,按照本年度的奖励计划提出“五小”活动优秀创新成果名单。结合评审情况,经自治区总工会研究确定“五小”活动优秀创新成果拟奖励名单。
(四)媒体公示。自治区总工会在媒体上对拟奖励的“五小” 活动优秀创新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奖励与管理
第十条 根据公示情况,自治区总工会按照年度计划的奖励 数量及奖励资金标准发布“五小”活动优秀创新成果,并给予一 次性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自治区总工会奖励资金拨付至各推荐单位账户。各推荐单位在收到奖励资金后两个月内完成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激励成果主要完成人,也可用于推动项目转化应用,团队协作成果具体奖励资金发放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贡献度研究确定。奖励资金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自治区总工会对获奖创新成果奖励资金的发放、 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截留挪用资金、未及时足额发放奖补资金,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挪用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市(地)总工会(工会办事处),各产业(企业、机关)工会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五小”活动优秀创新成果激励政策,可参照自治区总工会奖励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西藏自治区总工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