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工会办事处(总工会)、区(中) 直各产业(系统)工会:
《西藏自治区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总工会十届常委会第 60 次主席办公会、2021年区总工会党组第 8 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联系广泛、服务职工功能,进一步开展好工会送温暖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送温暖常态化、经常化、日常化,把各级党政的关心关怀与工会组织的温暖送到广大职工心坎上,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总工发 (2018 )39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西藏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慰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106 号)和《西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藏工办发〔2018〕2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西藏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送温暖资金是各级工会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筹集社会各方面资源,对职工开展帮扶困难、走访慰问的资金。
第三条 送温暖资金坚持资金使用规范、精准、高效、安全原则,支出方向既体现物质帮扶、解困脱困,又体现人文关怀、心灵引导。
第四条 加强送温暖资金与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在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有效衔接,形成层次清晰、各有侧重的梯度帮扶格局。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专项用于我区开展建档困难职工帮扶项目,帮助建档困难职工家庭解困脱困;送温暖资金突出对职工走访慰问,体现工会组织对职工的关心关爱。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使用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送温暖资金的主要来源:
1. 各级财政拨款。是指各级财政拨付工会使用的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2.上级工会经费补助。是指上级工会用工会经费安排给下级工会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3.本级工会经费列支。是指各级工会在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的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4.社会捐助资金。是指各级工会向社会募集的用于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5.行政拨付。是指各级工会所在单位用行政经费、福利费等通过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6.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条 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对象:
1. 建档困难职工;
2. 因非个人意愿下岗失业、家庭收入水平明显偏低、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等原因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4.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手术、住院的职工;
5.关停并转等困难企业中, 因停发、减发工资而导致生活相对困难的职工;
6.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和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
7.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高海拔、边境一线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上工作的一线职工;
8.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职工;重大节日期间坚守在生产一线、维稳一线和交通运输、电力、环卫以及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基层岗位干部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
9.为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革命家属、后代;全区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会员;
10. 以快递业、外卖业、网约司机、代驾等为代表的新业态从业者和尚未有工会组织覆盖的其他劳动者(含农牧民工);
11. 其他符合开展送温暖的职工。
第七条 送温暖资金的发放标准:
(一)各级财政送温暖活动专项资金发放标准
1. 对建档困难职工的慰问帮扶按照《西藏自治区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2.对因非个人意愿下岗失业、家庭收入水平明显偏低、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等原因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年度内各级工会可给予不超过 2000 元/人的一次性慰问。
3.对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年度内各级工会可给予不超过 2000元/人的一次性慰问。
4.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各级工会可给予慰问,年度内慰问金额不超过 2000 元/人。
5.对关停并转等困难企业中,因停发、减发工资而导致生活相对困难的职工,年度内各级工会可给予不超过 2000 元/人的一次性慰问。
6.对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和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年度内各级工会可给予不超过 2000 元/人的一次性慰问。
7.对长期在高(低) 温、高空、有毒有害、高海拔、边境一线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上工作的一线职工,年度内各级工会可给予不超过 1000 元/人的一次性慰问。
8.对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职工,重大节日期间坚守在生产一线、维稳一线和交通运输、电力、环卫以及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基层岗位干部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年度内各级工会可给予不超过 1000 元/人的一次性慰问。对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年度内各级工会可给予不超过 2000 元/人的一次性慰问。
9.为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革命家属、后代,年度内各级工会可给予不超过 2000 元/户的一次性慰问。对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年度内各级工会可给予不超过 1000 元/户的一次性慰问。
10. 对以快递业、外卖业、网约司机、代驾等为代表的新业态从业者和尚未有工会组织覆盖的其他劳动者(含农牧民工),年度内各级工会可给予不超过 1000 元/人的一次性慰问。
11. 对在节日或重要活动期间开展的团体慰问,年度内各级工会可给予每个团体不高于 2000 元的一次性慰问。
(二)工会经费送温暖活动专项资金发放标准
1. 对建档困难职工的慰问帮扶按照《西藏自治区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2.对因非个人意愿下岗失业、家庭收入水平明显偏低、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等原因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年度内各级工会可给予不超过 2600 元/户的一次性慰问。
3.对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或因重大疾病手术、住院的职工,年度内各级工会可给予不超过 2600 元/户的一次性慰问。其中,造成生活困难,未列入当地政府救灾救助对象的,慰问金额年度内不超过 5000 元/户;造成生活困难,列入当地政府救灾救助对象的,慰问金额不超过年度内 10000 元/户;造成无房可住,住房暂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根据家庭情况,给予年度内 3-5 万元/户的一次性慰问。各级工会筹集资金有困难的,上级工会可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慰问,慰问总金额不超过以上标准。
4.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各级工会可给予慰问,年度内慰问金额不超过 2600 元/人。
5.对关停并转等困难企业中,因停发、减发工资而导致生活相对困难的职工,年度内各级工会可给予不超过 2600 元/户的一次性慰问。
6.对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和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年度内各级工会可给予不超过 2600 元/户的一次性慰问。
7.对长期在高(低) 温、高空、有毒有害、高海拔、边境一线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上工作的一线职工,年度内各级工会可给予不超过 2600 元/人的一次性慰问。
8.对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职工,重大节日期间坚守在生产一线、维稳一线和交通运输、电力、环卫以及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基层岗位干部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年度内各级工会可给予不超过 2600 元/人的一次性慰问。对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年度内各级工会可给予不超过 3000 元/人的一次性慰问。
9.为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革命家属、后代,年度内各级工会可给予不超过 3000 元/人的一次性慰问。对全区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会员,年度内各级工会可给予不超过2600 元/人的一次性慰问。
10. 对以快递业、外卖业、网约司机、代驾等为代表的新业态从业者和尚未有工会组织覆盖的其他劳动者(含农牧民工),年度内各级工会可给予不超过 1000 元/人的一次性慰问。
11. 对在节日或重要活动期间开展的团体慰问,区总工会开展的送温暖活动,年度内可给予每个团体不超过 10000 元的一次性慰问;其他各级工会开展的送温暖活动,年度内可给予每个团体不超过 5000 元的一次性慰问。
(三)社会捐助、行政拨付和其他合法来源的送温暖资金发放标准
1. 社会捐助专项用于送温暖资金发放标准依据捐助方指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确定。
2.各级工会所在单位用行政经费、福利费等通过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的资金发放标准由各级工会党组会或主席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
3.其他合法来源的送温暖资金发放标准根据资金来源渠道由各级工会党组会或主席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走访慰问职工要坚持实名制发放,实名制表(见附件)应包括慰问对象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慰问原因、慰问金额、联系电话, 以及各级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等有关信息。资金使用情况须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送温暖管理模块备查。
第九条 送温暖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使用,其中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用于慰问困难职工的,应同时遵照《西藏自治区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条 送温暖资金纳入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各级工会年度预算安排时以常态化送温暖为原则,切实保证经费投入。各级工会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探索与慈善组织合作方式,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送温暖活动。
第十一条 送温暖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资金审批和财务支付制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加大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经审部门要将送温暖资金纳入年度审计范围。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检查,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送温暖资金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用于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不得用于与规定用途无关的其他事项。不得截留、挪用、冒领,不得优亲厚友、人情帮扶。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年 9 月 26 日起执行,《西藏工会送温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藏工办发〔2019〕38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 1
送温暖慰问实名制发放表(个人版)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慰 问原因 | 慰问金额 (元) | 联系电话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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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附件 2
送温暖慰问实名制发放表(团体版)
活动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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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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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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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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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问金额(元)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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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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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慰问单位(签章) |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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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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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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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 负责人联系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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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单位(签章) | 式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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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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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 2021年 11 月 1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