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编制外用工(不含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编制外用工的积极性,保障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编制外用工,是指由学院事业经费或各单位自筹经费支付工资但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凡需编制外用工的单位,负责提出本单位编制外用工需求计划,人事处根据各单位需求提出全院编制外用工计划,报学院审批后在全院范围内公布。
第四条 各用工单位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作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本着“成本核算”和“按需设岗”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编制外用工数量。
第五条 人事处按照学院审批的用工计划,根据各单位岗位需求,合理分配用工名额,办理有关招录手续。
第二章 编制外用工的招聘及解聘
第六条 聘用的编制外用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岗位需要的文化和技能条件,身体健康;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作风正派,政治可靠,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没有劳教史及犯罪前科;
(四)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
(五)须持有身份证、健康证,外地人员须有暂住证。
第七条 编制外用工招聘程序
(一)各用工单位根据学院编制外用工计划及岗位指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组织招聘。
(二)应聘人员须向用工单位提交应聘申请书及担保人担保意见,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三)各用工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应聘人员的工作、社会背景及应聘条件进行初审后,以书面意见报人事处。
(四)人事处对编制外用工应聘人员的申请进行审批。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或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1.编制外用工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符合岗位要求、决定聘用的编制外用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人事处负责统一合同模板,各用工单位根据实际进行细化)和《外来暂住人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属外来人员的,需在学院路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在学院安全保卫处办理出入证。
2.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工作岗位职责、合同期限(一般三年一签)、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及有关要求、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其他应当列入的事项。
3.劳动合同期满后,学院与编制外用工的用工关系自行解除。因工作需要,要求继续工作的,由该编制外用工提出继续工作申请,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后,方可继续聘用,并续签《劳动合同》和《外来暂住人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随时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1.聘用期间违反政治、维稳纪律者;
2.聘用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3.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离岗)5天及以上者;
4.1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0天及以上者;
5.1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及以上者;
6.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学院及用人部门规章制度的;
7.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重失职,发生工作失误和事故,对用人单位或学院利益造成损害的;
8.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第九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出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时,学院和编制外用工可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学院与编制外用工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后,学院在10个工作日内向编制外用工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
2.编制外用工在履行了有关义务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学院将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3.编制外用工在合同期内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离岗的,双方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学院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三章 编制外用工的管理
第十条 学院按照“宏观控制,分层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编制外用工进行教育管理。
第十一条 人事处是我院编制外用工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编制外用工管理制度;建立编制外用工资料库(基本信息、花名册等),协助调解劳动合同纠纷;对全院编制外用工进行统一管理(从事教学楼工作的编制外用工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各用工单位负责对编制外用工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人事处根据学院的发展和变化,适时对编制外用工的用工数量和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与核定,审定各用工单位用工合同,并结合国家政策、市场行情和学院实际,确定各类编制外用工的工种、薪酬等,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具体职责
(一)负责提出本单位编制外用工岗位及指标需求计划;
(二)负责本单位用工合同的签定;
(三)严格执行学院有关编制外用工的管理规定,负责处理用工期间编制外用工发生的问题,保证学院和编制外用工的权益不受损害,确保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有序进行;
(四)制定本单位编制外用工的日常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及相关考核办法,承担本单位编制外用工的日常管理、考勤、考核等工作,考核情况每年报人事处备案;
(五)负责编制外用工有关档案记录的梳理保存(含本部门编制外用工花名册),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等;
(六)对编制外用工进行岗前技术和安全培训,并提供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
(七)定期对本单位编制外用工进行法律法规、思想政治及相关规章制度等的教育,确保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编制外用工出现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等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迟到早退1次,按当月工资总额的日平均工资扣发半天工资;迟到、早退3次,按旷工半天处理,以此类推;
(二)旷工半天,扣发当月2天的工资;旷工1天,扣发当月工资总额的20%;
(三)一年内半天病假累计5次及以下,不扣工资;半天病假累计6次,扣发3天工资;超过6次后,每次按工资总额的日平均工资的60%扣发;一年内全天病假累计1—29天,按月工资总额的日平均工资扣发实际请假天数的工资。
(四)一年内半天事假累计2次及以下,不扣工资;半天事假累计3次,扣发两天工资;超过3次后,每次按工资总额的日平均工资的80%扣发;一年内全天事假累计1—10天,按月工资总额的日平均工资扣发实际请假天数的工资,累计11—19天,扣发1个月全部工资。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编制外用工工资(含向医保、社保单位缴纳的部分资金,由个人自行缴纳相关保险)以学院相关文件或合同条款为准,从上岗之下月起开始按月发放,每月初发放上月工资。
第十六条 由学院事业经费预算支付工资的编制外用工工资每年按12个月计发,寒、暑假未安排工作时只计发月工资的30%。
第十七条 编制外用工试用期工资按所在岗位工资的100%计发。
第十八条 由学院事业经费支付的编制外用工工资,依次由用工单位审核签字、人事处签字、分管院领导签字后发放。
第十九条 由学院事业经费支付的编制外用工工资,学院按实际人数全额发放,各用工单位根据出勤情况进行二次分配,扣除部分作为本单位编制外用工奖励资金,由用工单位自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在我院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且在聘用期间各方面表现良好,未出现任何违规现象的编制外用工,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继续聘用被学院终止合同的,合同终止时按其月工资标准多计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奖励补贴。
第二十一条 由用工单位自筹经费支付的编制外用工工资标准、其他福利待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编制外用工一般不安排住房,特殊岗位由学院安排住房的,其房租、水电费、环卫费等费用由后勤管理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