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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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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2-26 18:13:18 点击: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之一,也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素质教育的窗口。为进一步推进学生宿舍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积极创建文明宿舍、平安宿舍、和谐宿舍,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住宿管理

第一条 学生住宿管理的宗旨和指导思想

1.坚持“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工作宗旨。

2.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总体发展规划,充分引导学生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主观能动作用,努力为广大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安居乐学的宿舍文化氛围,为学校改革发展、教学科研提供保障。

第二条 学生住宿管理建设目标

以提供科学规范的管理、热忱优质的服务、整洁优美的环境、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为总体目标,努力创建健康向上的政治氛围,自强不息的精神面貌;高雅清新的室内布置,整洁干净的内务卫生;文明科学的生活习惯,勤俭节约的生活作风;丰富有益的课余活动,团结互助的同学关系;遵规守纪的自律观念,群防群治的安全意识;和谐舒适的生活环境,自立自强的丰硕成果。

第三条 学生入住、退宿

1.新生入学凭报到注册证件办理住宿手续,交纳住宿费,领取钥匙并到指定房间和床位入住。不得私自入住。

2.学生住房由学生宿舍管理科统一分配调整,学生须按分配的房间、床位居住,不得擅自调换或强占其它床位。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搬回原宿舍;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宿舍管理科同意并下达通知后方可调整。

3.宿舍登记表挂在门后,不得覆盖、撕除,不得伪造、涂改。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至严重警告处分。

4.学生休学、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毕业离校前应到学生宿舍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毕业生必须在规定之日离校。学生退宿后一律不得继续住宿,违者由学生工作处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条 门卫管理

1.学生宿舍实行全封闭式管理,未经许可,男(女)学生禁止进入女(男)生宿舍区。学生不得擅带、留宿任何外来人员。违者,按《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2.学生出入宿舍必须佩戴身份卡。

3.学生宿舍楼周一至周五早晨6:00开门,双休日、节假日早晨7:00开门;周日至周四晚上11:30关门、熄灯,周五、周六、节假日晚上00:00关门、熄灯。熄灯后出入宿舍者,应当出示身份卡并登记,无证或不登记者不予进出。

第五条 住宿管理

宿舍建立寝室长制度,由本宿舍同学推荐产生。寝室长负责督促本宿舍人员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卫生值日工作和公共设施的管理。

学校提供学生校内集体住宿,任何学生不得在外住宿。

第六条 住宿请假

学生正常请假,各二级学院应严格按照《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学生请假制度》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并及时书面通知学生宿舍管理科。遇紧急情况,不能及时按规定程序请假者(如夜间急诊等),可由学生及时以有效形式向各二级学院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电话请假,请假批准后再由各二级学院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及时向学生宿舍管理科工作人员通知。事后写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效证明(例医院诊断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补办审批手续。未在当时请假,但第二天通知补假者,学生工作处将不予承认。

第七条 学生在学生宿舍区赌博、饮酒、吸烟、玩球,按《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生宿舍管理科对宿舍内的违纪情况须在事后一周之内以书面形式送交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根据相关规定扣除综合测评分或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章 治安管理

第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跳舞、放鞭炮、摔瓶子;熄灯后,不得大声喧哗、打闹起哄、高音播放、闲谈、玩扑克、下棋等,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对教育不改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条 因夜不归宿被处分(警告及以上)后,再次夜不归宿者,夜不归宿次数重新计算。同一学年内因夜不归宿受到多次处分者,处分将累计并升级。晚归同学应从大门凭学生证、身份卡登记进入,不登记者不予进入。

第十一条 学生在下列时间范围内未在本人宿舍者(因病就诊除外),按夜不归宿处理。星期天至星期四,当晚11:30至次日早7:30;星期五、六(节假日)当晚00:00至次日早7:30分。

第十二条 第一次夜不归宿者,进行批评教育,检讨书在两天内交到学生宿舍管理科;过期不交者,给予校级通报批评。第二次夜不归宿者,给予校级通报批评。第三次(含三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查夜后,离开宿舍者(因病就诊除外),发现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两次以上(含两次)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工作需要对宿舍卫生、查夜查房、安全检查等实行24小时定时或不定时检查制,对于不配合学生工作处查夜查房、卫生及安全检查等工作,故意不开门的宿舍,同一学年内,第一次,给予该宿舍全体成员校级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该宿舍全体成员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该宿舍全体成员严重警告处分;四次(含)及以上者,给予该宿舍全体成员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一经发现,责令其立即搬回原宿舍住宿,并按《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准乱停放自行车,对经教育不改者,没收相关物品,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严禁学生爬墙、跳窗、翻越铁门,严禁从阳台进出,违者对所损坏公物按原价两倍赔偿,所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后果自负,并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理。

第十七条 宿舍区严禁传播淫秽、反动、迷信的书刊或音像制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严禁学生私藏藏刀、超长水果刀、仿真玩具手枪、电击手枪、子弹、炸药、铁棍、菜刀、木棍等致伤他人的器具、器械。新生入校时已携带上述器械的,应在入学注册登记后一个月内上交各二级学院统一集中管理,对违反规定者按《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饲养宠物,违者没收宠物,对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严禁在宿舍区张贴海报、散发传单等,对违反者按《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三章 公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公物主要包括宿舍内和宿舍外两部分。宿舍内公物包括门、门锁、门栓、锁扣、窗、玻璃、窗帘、窗锁、窗轨、防护网(栏)、纱窗、床、桌子、凳子、梯子、柜子、日光灯、电源开关、插座(包括电源插座、闭路插座、电话插座、宽带插座)、晾衣架、天花板、阳台门、墙壁、水管、磁盆、水龙头、延时冲水阀、电话架、宿舍内卫生间、盥洗间等直接供公共使用之物。宿舍外物品主要包括宿舍区大门、宣传栏、公共卫生间及水房内公共设施、水管、水龙头、走廊门窗、供电箱、消防器材、应急灯、监控设备等直接供公共使用之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公物由学校统一配置,并由学生工作处学生宿舍管理科统一进行登记后存档备查。宿舍内公物由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管理,宿舍外公物由学生宿舍管理科具体负责管理,所有宿舍公物由学生宿舍管理科统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宿舍内公物随意搬出室外。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钥匙管理

1.宿舍门锁和钥匙在新生入校时由学生宿舍管理科统一配发,每间宿舍配发两把门锁钥匙,壁柜钥匙两把。学生毕业或宿舍调整搬出时由各二级学院学生辅导员收齐后交学生宿舍管理科,并对公物进行交接,钥匙丢失或公物损坏须照价赔偿,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不得私自更换宿舍门锁。如确需更换,须经学生宿舍管理科同意,并交一把备用钥匙到学生宿舍管理科。因不交钥匙影响学生宿舍管理科工作或造成损失的,后果自负(如卫生检查记为0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撬门破锁,违者按所损坏公物原价两倍赔偿,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者,由学校安全保卫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因特殊原因要撬锁者,报学生宿舍管理科,由学生宿舍管理科剪锁。

4.贵重物品妥善保管,离开宿舍时应熄灯锁门,夜间休息时应关好房门、窗户。不得将钥匙放在窗台等地如造成失窃由该宿舍承担全部损失。

5.学生丢失钥匙应及时报学生宿舍管理科,如不报告而导致宿舍失窃,由遗失钥匙者承担全部损失。

6.宿舍值班室备用钥匙原则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本宿舍学生必须借用时,须出具学生证、身份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用完钥匙及时归还。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分配以二级学院为单位,集中住宿。学生宿舍公物管理遵循‘谁受益、谁保护;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学生宿舍区公物发生损坏时,能够确定具体损坏人的,由损坏者赔偿,不能确定具体损坏人的,由二级学院负责赔偿。

1.学生毕业或宿舍调整,由学生宿舍管理科和二级学院辅导员一起对学生宿舍公物进行检查、登记、交接;对钥匙丢失或公物损坏须照价赔偿,同时赔偿费由二级学院收齐后交学生宿舍管理科。从学生宿舍公物登记后至二级学院交钥匙到学生宿舍管理科期间,宿舍公物由二级学院负责,否则不予办理学生相关手续,并从二级学院经费中扣除公物赔偿费。

2.对于学生宿舍洗脸间、卫生间下水道堵塞,磁盆、蹲便器、冲水阀、开关、灯、插座、水龙头等后勤维修项目,根据市场价进行收费维修。

3.学生损坏宿舍公物照价赔偿;已使用12年以上的桌、凳,按适当比例折旧赔偿。

4.故意损坏公物,按物品原价两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纪律处分。

5.宿舍调整、学生休学(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毕业)时,宿舍内公物要如数移交。如有遗失、损坏必须由丢失、损坏者照价赔偿,若本宿舍家具、设备及各种用品人为损坏后,原因不清,责任不明,则按本宿舍人数均摊赔偿。

第二十六条 消防器材管理

1.学生应自觉爱护宿舍区内的消防安全器材(包括消防灭火器、消防栓、安全指示牌、应急灯等)。

2.严禁拆卸、偷盗、损坏和私自挪用、移动消防用电设备、消防器材,违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较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3.严禁使用消防用电,严禁在消防线路上窃电。违者,没收电器,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较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造成安全事故者,将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服从管理,尊重和爱惜工作人员的劳动,做好环境、内务及个人卫生,保持室内外整洁。

1.宿舍实行轮流值日制,学生必须在上、下午上课之前打扫卫生,并将垃圾及时倒入垃圾桶内。坚持做到每天两次小扫,每周一次大扫。

2.室内生活用品摆放整齐有序。学生宿舍管理科将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宿舍卫生,对卫生较好和较差的宿舍及二级学院进行通报。

3.宿舍住宿人员对门前实行三包(无垃圾、积水、墙上无脚印、球印、污迹等)。

4.垃圾应集中放到走廊垃圾桶内,不得直接堆放在走廊上,不得将污水倒入垃圾桶内。

5.严禁向楼道、墙壁、窗外乱倒剩饭、茶叶、污水等;严禁在宿舍区和垃圾桶内焚烧纸张等物品;严禁在水房、厕所、宿舍窗户上晾晒衣物、鞋袜、拖把;严禁在水房长期堆放碗筷和衣物;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赃物;严禁张贴字画,涂写刻画;严禁随地大小便。违者,自行处理干净被污损物品,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6.新生入校时学生宿舍管理科统一发放室内清洁工具,不得故意损坏或丢失,否则照价赔偿。

7.禁止在宿舍内用餐(生病等特殊情况除外)。违者,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8.室内空气应随时保持清新,被子、衣物应随时保持干净。如发现有衣物脏污、影响室容者,限时清洗干净,并给予批评教育;对劝说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9.床上禁用床帘,违者没收床帘。

10.宿舍内排水管道堵塞时,学生不得私自疏通下水管道,需向学生宿舍管理科提出申请后,指派专人进行维修、疏通,所需费用由宿舍成员自理。凡私自疏通下水管道,造成管道破损、爆裂等,按《西藏大学农牧学院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第二十八条 卫生检查

1.学生宿舍卫生检查实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及抽查相结合(抽查前不另行通知),学生宿舍管理科进行的当月检查和抽查平均分为当月学生宿舍卫生成绩。

日常检查:每日由寝室长负责检查本宿舍卫生情况,由班主任抽查(班主任每周抽查至少两次)。

定期检查:每周五由各二级学院对学生宿舍卫生进行定期检查。

不定期检查及抽查:每月由学生宿舍管理科对学生宿舍卫生进行检查及抽查。

2.当月卫生检查成绩以卫生简报为准,具体检查项目见《学生宿舍卫生评比标准和清扫要求》。

第二十九条 奖惩办法

在卫生检查中坚持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每周卫生不达标宿舍列入重点检查宿舍。每月对宿舍卫生状况进行总评,凡月卫生检查成绩“优”即“优秀宿舍 ”,对该宿舍所在学院给予每间宿舍0.1分加分;月卫生检查(抽查)成绩“差” 即“不达标宿舍”,对该宿舍所在学院给予每间宿舍0.1分扣分;(对月卫生检查成绩连续2次出现“差”,不及时整改的宿舍,给予全院通报。(卫生抽查成绩记入年终综合考评,被全院通报的学院年终综合考评加倍扣分。)学工处根据宿管科组织的卫生检查结果,年终对二级学院进行表彰。

各学院制定相应的宿舍卫生检查管理规定及奖惩办法,规定应和寝室长考评(评优)及学生的综合测评分挂钩。检查过程中“不达标”的宿舍将限期整改,一周整改达二次及以上的宿舍,该宿舍卫生成绩各学院做为入党、评优资格和助学金评选资格的参考。各学院年终做好“文明宿舍”、“标兵宿舍”、“优秀寝室长”等优秀评选工作。

第五章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供电时间。夏秋时节周日至周四19∶30至23∶30时供电,周五、周六、节假日延至00∶00时;冬春时节周日至周四18∶30至23∶30时供电,周五、周六、节假日延至00∶00时。

第三十一条 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热水器、电吹风、电饭煲、电茶壶、电热棒等大功率电器,违者,没收电器。学生离开宿舍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学生在宿舍内违章用电者,第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同时,给予该宿舍停电一天处理;同一学年内出现两次给予警告处分,同时,给予该宿舍停电两天处理;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给予该宿舍停电三天处理;四次(含)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该宿舍停电四—七天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事故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灯头、灯泡(灯泡不得超过100W),严禁擅自操作供电保险装置。严禁在床铺上使用各种灯具等电器。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不得故意损坏宿舍内的灯头、开关、灯线等用电设施;违者,赔偿公物,并给予警告处分。宿舍的电线、开关、灯头受到破坏及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私拉电线,经查无人承担责任的,按学生宿舍综合测评相关规定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事故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宿舍用电额定功率为500W。凡因超额用电造成断电者,须如实说明原因,经管理人员同意,方可恢复供电。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电炉、液化石油气具、点蜡烛、点香、烧废纸、杂物等。不得在人行通道、走廊存放物品。违者,没收相关物品,并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事故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违反学校相关规定,而导致公物受到损坏的(如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导致宿舍失火等),除给予相关纪律处分外,须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计算机使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计算机作为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如出现失窃,人为破坏等情况,及时向学生宿舍管理科和安全保卫处报告。

第三十八条 使用计算机,须严格遵守学校用电管理制度。发现异常,须立即停止使用,报告宿舍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修理,违者后果自负。

第三十九条 严禁利用计算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条 拥有计算机的个人必须遵守宿舍作息制度。使用计算机不能影响其他学生休息。不能因此向宿舍管理人员提出特殊供电要求。

第四十一条 宿舍内不允许私拉乱接网络线,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中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学生宿舍卫生评比标准和清扫要求

一、评分标准(每条5分,共计100分)

1.门干净整洁;(门后值日表、宿舍登记表齐全)

2.地面干净整洁;

3.桌面干净整洁;

4.床下干净整洁;

5.书架上的书、物品摆放整齐;

6.窗台干净整洁;

7.被子叠放整齐;

8.床单、被套干净整洁;

9.床上无杂物堆放;

10.室内无悬挂衣物;

11.墙上、书架上无张贴物;

12.室内无蜘蛛网;

13.无乱拉电、网线;

14.家具无移动(桌凳摆放整齐);

15.门后无污水垃圾;

16.壁柜上物品摆放整齐;

17.水瓶架上物品摆放整齐;

18.阳台整洁干净、无杂物堆放;

19.洗漱台干净整洁(盆子、毛巾摆放整齐);

20.室内或卫生间干净无异味。

二、清扫要求

1.门要常擦常洗,无灰尘、脚印、球印、涂写、刻画等现象;门后要有值日表、宿舍登记表。

2.地面常拖、常扫保持干净整洁;

3.桌面干净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4.鞋子要放在一条直线上,鞋头一律朝外摆放整齐并无垃圾;

5.书架上书籍、物品要摆放整齐;

6.窗台上无脏物和污水,无晾晒衣物、鞋、袜、拖把等;

7.被子要叠成方块状,枕头统一按要求摆放整齐;

8.床单被套要常清洗保持干净、整洁;

9.床上不得堆放衣物、箱子、背包等东西;

10.衣物不得悬挂在床、墙、窗轨、窗户、壁柜、天花板上;

11.墙上不得张贴纸画、照片,不乱拉绳子乱钉钉子;

12.室内墙角不能有蜘蛛网;

13.宿舍内不允许私拉乱接电线、网络线,特别是床上。

14.床、电话架、桌凳、衣柜不得随意移动;

15.宿舍门后清洁无杂物、污水、痰迹; 16.大箱子、大包必需在壁柜上摆放整齐;

17.水瓶洗漱用具碗、杯子摆放整齐;

18.阳台干净整洁,无堆放衣物鞋袜等杂物;

19.洗漱台干净整洁,盆子、毛巾摆放整齐或放在床下面;

20.室内或卫生间不得有任何臭味或异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