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藏教学〔2009〕1号)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各级党政组织必须深刻认识我们与达赖集团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根据西藏反分裂斗争形势和任务需要,切实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和文化观,坚持无神论和唯物论,筑牢反分裂斗争的思想防线。
第五条 学生必须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西藏稳定、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同达赖集团和一切分裂主义分子作斗争;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牢记“博学为农,精业兴藏”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勤劳勇敢,自强不息,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坚定政治立场,坚决同一切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行作斗争;
(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应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经院医务所和学院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休学学生家庭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院医务所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标准按照第五节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执行。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专升本”学生学籍审核与当年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新生同等标准、同步进行。各二级学院(部)在报送当年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新生学籍初审情况时,将本学院(部)当年“专升本”学生学籍初审情况一并报送教务处。
所有“专升本”学生必须经过审核后方可取得我院学籍。审核标准及程序参照当年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新生学籍审核标准及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办注册手续;经学院审查核实后,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四条 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退出现役后一般回原专业复学。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考核及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的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单,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各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按五级记分制或百分制记分。成绩评定方式在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
第十七条 体育课的成绩,以课内成绩和课外锻炼综合评定。对身体有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体育教研室同意、教务处批准,可适当安排健身活动,认真参加锻炼者,可视体育课程合格。
第十八条 学生因患急重病(须有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卡、医药票据等)或其它特殊原因(附有关证明)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核(或补考),须在考前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备案。参加缓考的学生,下学期参加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计;补考需申请缓考学生,下学期参加学院另行安排的补考,成绩合格者按60分计。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缺考者,该门课程视为“旷考”,成绩以零分计,且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九条 考试违纪,按学院学生考试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但未达到退学条件的,报到注册后,允许其参加补考;未报到注册的,不得参加补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门不及格课程只能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课程补考后不及格的,必须重修。重修课程只能参加正常期末考试,不能参加补考。重修成绩按补考成绩计算。
第二十一条 成绩考核与绩点。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能力,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学院采用绩点评估方法。
(一)成绩与成绩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59
|
课程成绩绩点
| 5.0-4.0
| 3.9-3.0
| 2.9-2.0
| 1.9-1.0
| 0
|
(二)成绩绩点、学积分、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成绩绩点=(课程学期成绩÷10)-5[说明:绩点小于1时作为0对待,再按如下公式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总学积分=∑(课程学分×课程学期成绩)÷∑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三)学积分、学分绩点,作为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评优、评奖、授予学位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二条 成绩通知与查询
二级学院(部)在学生离校前须及时向学生公示经教务处审核后的考核成绩及补考信息;学生有责任及时、主动关注自己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
第三节 课程的选修、免修、免听、旁听与重修
第二十三条 课程选修
(一)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学院实行公共选修课制度。学生应依照《人才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学分后方可毕业;
(二)下一学期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由教务处在本学期开学第一周进行公布,学生在任课教师处填写选课单,报教务处核对后通知学生。开学两周之内,学生可以提出退选或改选,逾期不再办理。
第二十四条 课程的免修
(一)有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可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提出免修申请。思想政治理论、形势与政策、体育、实验、实习、课程论文(设计)、就业指导课、军事理论及实践教学环节(专业劳动等)不得申请免修;
(二)学生申请免修考试,须在上学期期末填写《课程免修考试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在开课学期第一周安排的课程考试中,考试成绩75分以上者方可获准免修。登记成绩时,如果在75分~85分之间,记作85分,86分~100分之间,按考试实际成绩登记,并注明“免修”。如免修课程有实验或其它实践环节,修读实践环节合格后方可给予学分。未通过免修考试的,不得免修;
(三)本科生每生每学期免修课程最多不得超过2门;
(四)专升本学生专科阶段单科考核成绩70分及以上的课程,升入本科后该门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考)。免修(免考)课程门数不限,但需另选修相同学分的其它课程。
第二十五条 课程的免听
(一)凡学习成绩优秀,获准参加辅修专业的学生,因课程冲突而无法全部听课,可申请免听辅修专业课程的部分学时;
(二)免听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须经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部)同意和教务处批准;
(三)获准免听的学生应完成课程教学计划安排的作业和其它实践环节,同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成绩管理与其它课程相同;
(四)每生每学期免听课程最多不超过2门。
第二十六条 课程的旁听
在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学生可旁听其它专业课程。但必须由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并持证听课。旁听课程考核及格的,记入成绩档案(选修类)。
第二十七条 课程重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1.课程补考成绩不及格;
2.实验课缺做实验、作业缺交达三分之一;
3.一门课程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二)重修课程,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重修公共课由教务处根据一门课程重修人数统一安排,重修专业基础课与专业课由各二级学院(部)安排;
(三)同一门课程重修最多不得超过2次。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院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三)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无法学习;
(四)留级,无后继专业。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的范围和条件:
(一)从其它专业(含工科专业)转入工科专业,经学院组织考试,高等数学、物理学成绩60分以上,可转入相关专业;
(二)从非热门专业转入热门专业,经学院组织考试,拟转入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60分以上,可转入相关专业;
(三)从非热门专业转入非热门专业,经学院组织考试,拟转入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60分以上,可转入相关专业;
(四)从其它任何专业转入动物医学、动物科学专业,本人提出申请,经各二级学院(部)和教务处批准后可直接转入相关专业。
第三十二条 每一学年转专业学生比例不得超过各二级学院(部)在校生总数的20%。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
(一)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确实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
(二)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执行折算分数或享受降分投档政策录取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应作退学处理的;
(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校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和拟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部)同意,参加教务处组织的转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报教务处审核和学院批准。原则上一般编入同一年级;
(二)学生申请在区内院校之间转学,由转学者按照先转出学校、再转入学校、最后自治区教育厅的顺序逐步报批。申请跨省转学,由转学者报转出学校及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经申请转入学校及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相关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期末办理。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当年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从非免补专业转入免补专业的学生,按原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转入我院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当年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属免补专业的,按免补前收费标准收取)。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休学
(一)学生有以下情况须休学:
1.因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达7周以上(含7周)的;
2.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二)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持续休学,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往返路费及其它费用自理,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三十八条 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逾期不办理的,取消学籍;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予复学,并开除学籍;
(四)学生复学后,按转入专业当年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从非免补专业转入免补专业的学生,按原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六节 升级、书面学业警示与留级
第三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未达到留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四十条 凡有补考不及格课程的学生,二级学院(部)给予学生及其家长书面学业警示。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6门,给予留级处理。学生接到留级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到二级学院(部)、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到留级专业及年级学习;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二条 计算不及格课程门数和学分时,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实践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记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四十三条 学生留级以前考核成绩达到75分(考查在中等)以上的课程,留级后允许免修免考,其他课程必须重修。留级生可以利用空余时间旁听其他课程。
第四十四条 因学习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学生可申请留级,延长学习时间。申请留级学生必须在学年末考试前两周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第四十五条 学生留级无后续专业(包括隔年招生的专业)时:
(一)学生可以申请选择二级学院(部)内相近专业,二级学院(部)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二)学生放弃选择专业或学生意见与院(部)意见不统一时,由二级学院(部)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学院批准后,转入相应专业;
(三)选定或指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新专业课程并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方案,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六条 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三年制专升本和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留级一次。
第四十七条 学生留级后,按转入专业当年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从非免补专业转入免补专业的学生,按原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七节 退 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期间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8门及以上;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
(三)因病需休学而拒不休学,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三分之一;
(四)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坚持学习;
(五)未请假连续离校两周,未能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
(七)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年限(本科6年,专科4年)。
第四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报教务处审核,并报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一)对退学的本、专科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二)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院按其原有毕业学历报自治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的学生,自学院批准之日起,一周内须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四)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办理。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诊断为精神病或其它不符合体检标准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二)学满一年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退学证明。
第五十一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毕业
(一)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二)学生提前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部)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同意,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三)获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符合《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稿)》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四)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结业
(一)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二)结业生可在一年内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1.因课程成绩考核、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未达到合格要求的结业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返校补考或论文重做,补考课程或论文全部合格的,换发毕业证书;补考或论文重做不合格的,不再安排补考或论文重做,且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2.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四条 肄业
凡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注册,并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学习证明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 辅 修
第五十八条 学院实行主辅修制度,即在保证修好所学专业(主修专业)的前提下,让优秀学生志愿学习第二专业。
第五十九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条件:
(一)必修课课程平均绩点≥1.5(65分以上),且均无补考;
(二)第二学年起,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修读辅修专业;
(三)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四)辅修专业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40学分。
第六十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报名办法和审批程序按照学院辅修的相关规定办理。对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按以下办法进行教学管理:
(一)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因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实践)与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主修专业的二级学院(部)应向辅修专业的二级学院(部)说明情况,并出具书面证明。辅修专业的二级学院(部)应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完成作业、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取得成绩;
(二)辅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时高于主修专业的同一课程,则主修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主修专业的二级学院(部)应承认该门课程成绩,并记入学生主修专业成绩档案。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时高于或等于辅修专业的同一课程,则辅修专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辅修专业的二级学院(部)应承认该门课程成绩,并记入辅修专业成绩档案;
(三)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的过程中,如主修专业出现一门学位课程成绩不及格,则由主修专业的二级学院(部)通知辅修专业二级学院(部)及学生本人,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生在辅修专业一学期出现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成绩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终止修读辅修专业,由辅修专业二级学院(部)通知该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及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五)对终止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原在辅修专业已修课程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记入学习成绩档案;
(六)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时,学院发给辅修专业学习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院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不断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等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有私藏武器、弹药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须按照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应当严格按照学院勤工助学管理相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
第六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六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院校园网管理及其他网络使用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一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锻炼、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特别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参加相关项目、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并将奖励卡片装入本人档案。
第七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生受处分期间,取消其奖学金、助学金、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及各项优惠待遇。
第七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七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支持、声援、从事分裂祖国活动或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在全国、全区、学院等各级各类考试中违规,被认定存在作弊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按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学院切实加强在校学生的反分裂斗争教育特别是“四观”、“两论”教育,使学生深刻认识到“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的道理,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不断增强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永远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对在校生在反分裂斗争中出现的问题,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疏导转化为主;对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参与、支持、声援分裂祖国活动或破坏民族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二)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同学会、同乡会等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和进行非法集会的,坚决予以取缔;对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三)编辑、印刷、传播反动刊物和书写、张贴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呼喊反动口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四)通过互联网、QQ群、BBS和手机等途径,发布、传播反动言论和反动信息;或浏览反动网站并下载、储存、传播反动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五)佩戴、悬挂、张贴达赖像章或分裂活动标志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传播、传唱反动歌曲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将达赖像章或分裂活动标志物作为电脑、手机背景图片,或反动歌曲作为手机铃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接受达赖集团和敌对势力资助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停止接受资助;经教育无效继续接受资助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散布破坏民族团结言论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对达赖集团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行径表示同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七十八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八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结论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八十二条 学院学生处理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处理申诉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处理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四条 学生处理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变更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处理申诉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五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六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西藏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成人教育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起施行,原有规定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