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党委、行政议事行为和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促进学院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区党委常委会自身建设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形式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全院工作,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学院工作的最高决策机制,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和支持下,依法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学院党委、行政工作按照集体决策、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主要有学院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两种议事形式。其中,学院党委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事务研究和决策的重要工作会议。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院领导碰头会。
二、工作职责与议事内容
(一)院党委会议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确定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办学目标等顶层设计、中长期发展规划,党委工作报告、党风廉政年度工作要点及报告。
3.研究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总体改革方案和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重大问题,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研究改革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4.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撤并、调整及负责人人选,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重大干部人事任免、奖惩及人员调动、出国(境)等事项。讨论决定学院领导班子分工。
5.研究决定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及校园文化建设,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大物资采购、重大基建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学院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7.研究决定学院涉及国家安全、维稳安保、保密、人民防线有关工作及其基本原则、工作方案,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
8.研究以学院党委名义、党委行政联合名义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教育工委及下发至全院党组织的重要文件。
9.讨论决定院长办公会提请党委会研究的有关全局和重大的问题,下属党组织、团组织、群众组织请示的重大事项。
10.研究需要学院党委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其它事项。
(二)院长办公会议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以及学院党委的各项决定。
2.研究和执行学院顶层设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环境建设等单行规划、学院年度工作要点。
3.研究和执行教学、科研等学院重要行政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及其它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
4.研究和实施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思想政治教育、招生就业等教育教学活动。
5.拟定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分配方案,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基建项目、修缮项目、大额度资金及预算外支出的使用方案。讨论决定教学、科研、人事、财务、招生就业、学生教育和管理、对口支援、基建、后勤、行政监察、产业等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研究决定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考核、奖惩、聘任与解聘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涉及学籍管理、学位授予、奖贷助补减(免)、开除学籍处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7.研究决定以学院名义上报自治区政府、教育厅和下发至全院各单位的重要行政文件。
8.拟定和执行外事和国内外合作协议。
9.研究决定各单位请示的重大事项、全院性重大活动安排及教学、科研、学生、人事、对外合作交流等业务性工作会议。
10.研究决定需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其它事项(包含突发事件)。
(三)院党委(扩大)会议
学院党委(扩大)会议的议事内容同学院党委会议,仅根据需要扩大列席人员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党政联席会议
1.研究讨论需要党委和行政共同决定的重要事项,沟通工作情况,交流重要信息。
2.讨论决定需要党政共同商议的有关重要请示、报告。
3.讨论决定党政科级干部任免。
4.讨论决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有关事项。
5.听取有关部门重要工作汇报。
6.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其它重要事项。
下列情况,不列入议题提交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1.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各自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实行领导签办制)。
2.根据学院相关文件规定能够自行决定的事项(实行领导签办制)。
3.各单位可以通过相互协调研究解决的事项。
4.所提议题无明确处理意见的。
5.应与几个单位协商而未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6.其它准备不充分的。
三、工作原则
(一)始终不渝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紧密结合学院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各项工作,全力以赴谋发展、保稳定、促和谐。
(二)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院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核心作用,积极支持各单位、各部门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集体决策和各自分工,积极主动、敢于负责,切实履行好职责。
(三)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全院师生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坚决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师生的根本利益,让广大师生共享学院发展成果。
(四)突出教学中心地位,在制定涉及经费分配、各类资源配置等政策上,坚持向教学一线倾斜、向教师倾斜,坚持服务教学,支持广大教师干事创业。
四、议事决策程序及规定
(一)院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紧急情况,适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会议具体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院党委会议由院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院党委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参会人员为院党委班子成员。固定列席人员为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同志、纪委办公室负责同志。其他列席人员视议题而定,由议题申报单位提出列席人员名单,院党委办公室根据议题需要,对列席人员进行审核并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列席人员不得随意替换,不得自行扩大列席范围。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院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出席人员为副院长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会工作的院级领导。固定参会人员为院长办公室负责同志、监察室负责同志、教育工会副主席;其他参会人员视议题而定,由议题申报单位提出参会人员名单(涉及到经费的议题,计划财务处负责同志须参加),院长办公室按照议题需要,对参会人员进行审核并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参会人员不得随意替换,不得自行扩大参会范围。
(二)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根据各单位议题申报单(见附件)上的院领导批示,提出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安排建议方案,形成会议议题单(明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建议),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后,通知议题承办单位及汇报人做好准备。
(三)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须坚持党政分开和“成熟一个、报送一个”的原则,由所在单位部(处)务会议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特别是有关改革、人事、机构、编制、经费、党建等方面的议题,主报单位还须事先与相关部门会商,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及时送交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及秘书科。秘书科不催报各类议题。
与会议有关的背景材料及政策依据,议题承办单位须送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人初审通过后,按照参会院领导人手一份的原则自行复印,于会前两天连同议题申报单一并送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秘书科(书籍及规章制度类材料须提前一周送达),由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秘书科汇总后统一呈送学院领导。对确有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由提交单位在会场分发。
(四)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进行充分酝酿。对需提交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或需协调组织实施的重要事项,可先由院党委书记、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召集相应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代替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决策。
(五)会议讨论按如下程序进行:主持人宣布议题;部门负责人汇报(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其他与会人员发言一般不超过3分钟,专题会议可适当延长时间);分管院领导发表意见;与会人员讨论;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提出初步意见,征求与会人员意见后作出决定(党委会议有关议题还需进行表决)。
会议议题采取一事一议原则。涉及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研究干部任免问题,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到会;若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提出人选,由以后会议再议。若上一议题结束,与下一议题无关参会人员自觉退会。
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畅所欲言,认真考虑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意见后再议(对教学、科研方面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广泛听取学术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对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院党委书记、院长或主持会议的院领导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参会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个人意见,但不得公开发表违背集体决定的意见。
(六)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因故缺席的院级领导,由会议主持人亲自或委托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同志事先征求其意见,会后向其通报情况。
(七)应由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召开会议研究时,经请示院党委书记、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后,分管院级领导可以果断处置,但应事后及时向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八)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区党委“约法十章”,除特殊情况外,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学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围绕议题进行。
五、文件审批和决策的组织实施
(一)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策和议定事项,涉及经费或其他方面重要事项的,应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院党委书记、院长或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分送全体院级领导,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发送相关部门。
(二)经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以院党委、行政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含联合行文),由院党委书记、院长签发。
(三)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策,按照分工,由分管院级领导负责组织实施,院党委书记、院长或会议主持人负总责。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由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再次提交会议集体决定。
六、有关要求
(一)凡提交讨论的议题处理意见,必须符合上级有关规定,与学院有关规定相衔接,防止矛盾冲突。
(二)议题材料应简明扼要、条理清楚、观点鲜明、有理有据,杜绝错别字和病句,杜绝模棱两可,否则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可不予接收。
(三)议题提交部门不得在会议上临时增加议题。
(四)凡议题涉及本人及亲属的,相应人员应坚持主动回避制度。
(五)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自觉将手机调至会议模式;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六)会议涉密材料不得带离会场。对需公布的事项,在学院未正式公布前,不能外传;对不能外传的事项,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
(七)会议决议需反馈的,原则上由议题提交部门反馈。除应参会人员及与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到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及其秘书科询问会议决议情况。
七、附则
(一)本规则由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三)各县处级单位依据本《规则》,相应完善单位内部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