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继承优良传统、弘扬优良作风,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师生员工、扎实解决实际问题,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凝聚民心、带动政风民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以实干干实的实际行动推动学院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自治区党委约法十章及实施细则、《自治区党委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藏党发电〔2013〕4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藏政发〔2013〕17号),结合我院实际,现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师生员工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章 改进调查研究
第一条 学院党政领导根据分工及联系点,坚持每月深入分管单位或联系点1次以上,原则上每年调研次数不少于15次。要通过调查研究,切实了解各单位工作实际,查找存在的问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并为学院改革发展集思广益。
第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调研,方式可灵活多样,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召开工作汇报会。各单位要及时搜集整理所属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调研做好准备。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要认真对待师生员工反映的意见和建议,不能立即解决的,妥善做好解释工作,能解决的,及时处理,严防调查研究流于形式。
第三条 自治区党委、政府及相关委办厅局和援藏单位领导干部来我院视察、调研、走访、慰问等以及学院党政领导到各驻村工作队(定点扶贫点)及外单位调研等,严格遵照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接待。
第四条 逐步建立完善县处级干部联系学生班级制度。
第二章 精简文件简报和会议活动
第五条 精简各类文件简报。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自治区有关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转发;现行文件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能以电话、校园网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再发文。对中央、自治区有关部门已明确部署,但未明确要求制定具体方案等的,不再单独制发文件。由各职能部门单独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解决问题(上行文除外)的,不再由学院党委、行政或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发文。除重要讲话外,学院党政一把手讲话原则不再印发。
第六条 提高文件简报的质量和时效。各单位要把好文件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文风关、体式关,做到标准规范、量少质优,切实提高文件和简报质量。文件要做到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结构严谨、表述准确、语言精练,说实话、说短话、说管用的话。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的动态、举措、经验、问题以及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学院在条件成熟时,将逐步推进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严格控制文件和简报篇幅。学院党委、行政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教育工委、教育厅的文件字数一般不超过3000字,对院内各单位发文不超过5000字;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发文一般不超过2000字。学院简报,只保留《校情简报》一种,每期字数不超过1000字,各单位简报每期字数不超过800字。工作报告、调研报告、专题报告及其他报告字数一般不超过3000字。
第八条 减少各类会议活动。坚持改进会风,少开会、开短会,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会议坚决合并。严格控制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及全院大规模会议数量;各单位内部会议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第九条 控制会议活动规模。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减少参会人员。除涉及学院全局的重要会议外,一般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人员参加,一般情况下,只安排分管负责同志参会。
第十条 控制会议时间。上级部门领导到我院调研时,我院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所作的汇报讲话,时间应控制在30分钟以内。学院层面的各类会议一般一次不超过1个半小时;部门会议一般一次不超过1个小时。全院性集中大会,学院领导讲话一般不超过30分钟,部门领导讲话一般不超过15分钟,其它与会人员发言及主持人提贯彻要求讲话不超过5分钟。
第十一条 控制会议活动经费。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鲜花、不制作背景板、不制作横幅标语,不发放纸笔、笔记本、文件包(袋)等。
第十二条 减少各类公务活动。学院领导应尽量少参加各类社会活动,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表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
第三章 规范出区出境出国出访
第十三条 学院领导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公务活动必须在外日程的2/3以上,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出访要严格执行外事纪律,时间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严格控制出区考察学习活动及随行人员经费开支,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第四章 厉行勤俭节约
第十四条 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藏党办发〔2012〕39号),不超编、超标配备公务车辆。不新购置进口车辆,在不造成浪费的前提下逐步换乘国产自主品牌汽车。不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严禁领导干部公车私用。
第十五条 严格规范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执行中央及自治区关于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降低接待费用,从2013年开始,学院接待费用在2012年的基础上压缩5%,且以后不得增加。自治区领导干部到我院调研考察,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一律吃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宴请、不喝酒、不上高档菜肴,不赠送纪念品和土特产。接待区外来宾,不得超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接待区内人员,不献哈达、不设迎送宴会。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禁大兴土木、擅自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严禁对办公楼进行高档装修。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公款使用。全年各类节庆活动(包括春节、藏历新年),各单位要从简安排各项活动,不得用公款进行走访、慰问、宴请等,做到移风易俗、文明过节。除困难职工外,对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用公款进行看望、慰问。
第五章 加强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带头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自觉接受组织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纪委、监察室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把执行“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约法十章”及实施细则和本规定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对外公布举报电话,拓宽监督渠道,认真受理举报线索,及时调查举报情况。要对餐饮浪费等各种浪费行为特别是公款浪费行为、违规用公款宴请、送礼、走访、慰问的,进行专项督查。要会同计划财务处对各单位经费使用进行内部审计。财务部门要做好迎接上级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学院党委、行政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对不落实改进作风规定,且问题严重、性质恶劣的,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新闻报道按自治区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