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科技与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营造和浓厚学术氛围,促进教学、科研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种形式的科技与学术活动的组织管理,包括学术论文和著作,参加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科技情报网站,科技交流、科普宣传与科研成果推广,以及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等。
第二章 学术团体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学术组织中理事以上(含理事,下同)候选人的推荐
各级学术组织需要学校推荐理事以上职务候选人时,需由本人所在二级单位提名,经科研处审核、学校批准并在推荐表上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出。
第四条 加入学术团体人员的登记
凡新加入学术团体的会员和在学术团体中新担任理事以上职务以及在各级学术组织中新担任各专业委员会委员职务的人员,须及时到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五条 学术团体会费的支付
对挂靠在学校的学术团体,学校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任一级学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人员,其会费由学校全额支付。任一级学会理事、一级学会分学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主任和副主任以及二级学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人员,其年度会费不超过500元(含500元)时,任职期内由学校支付,超出部分自行解决。
经学校同意的团体会员会费,由学校支付。
会费的支付,必须由本人持学术组织的付款通知单报经科研处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三章 学术会议的管理
第六条 参加区内外学术会议
1、参加区内外学术会议的人员,必须持有会议主办单位书面邀请通知单,经学校同意并办理出差手续后,方可参加会议。有科研经费的,其参会费用(差旅费、会务费、资料费等)由项目组承担;没有科研经费且获得主题报告资格的,其参会费用可申请由学校科协活动经费支出,标准按学校出差标准执行。
2、参加区内外学术会议的人员,在返校后一周内须向科研处提交参会总结,且原则上需在校内作一场与学术会议相关的学术报告;由科协活动经费资助的,则必须在校内作一场与学术会议相关的学术报告,并将报告材料报科研处备案。
第七条 以学校名义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
1、以学校名义主办、承办学术会议,须书面向科研处报告(经费预算一并报送),经学校批准后给予全额经费支持(不包含科研项目组织的会议)。
2、以学校名义协办的学术会议,在科研处备案后,学校将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 邀请校外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
1、邀请校外专家来校讲学,由邀请部门负责接待。
2、二级单位邀请校外专家作学术报告并事先报科研处备案的,其讲课酬金由学校科协经费支出,支付标准为每场400元。
3、项目组为解决本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而邀请校外专家,且报告范围只限于本项目成员的,由项目组负责支付酬金。
第九条 本校教师作学术报告
1、学校鼓励教师将自己的科研成果通过学术报告的形式与师生员工分享,并承认相关的工作量,由科研处按照每场200元标准发放酬金。
2、根据学术报告内容,科研处将分别安排在学术论坛或科普讲坛上作报告。专业性强的报告主要面向教师,由报告人所在二级单位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科普性强的报告主要面向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安排相关专业学生参加。
第四章 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管理
第十条 学术论文
1、论文的保密审查
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学术会议或出版机构发表可能含有涉密内容的论文,必须办理保密审查手续。在国内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或出版机构发表学术论文,如刊物、会议、出版部门提出保密审查要求的,也须办理保密审查手续。不按上述规定办理者,责任自负。
2、论文版面费
(1)自然科学类论文,其版面费由所在科研项目组或个人承担。
(2)学校鼓励和支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对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的人文社科类论文,且作者没有科研项目的,其版面费(不含审稿费)可申请由学校科协活动费资助承担。
第十一条 论文、著作的登记
论文发表和著作出版后,论文作者凭登载论文的期刊和论文集以及著作原件及时到科研处网站填写登记表,科研处将按照年度对学校教职工发表的学术论文和著作情况进行汇总,并编辑成册,公开发布。已登记的论文和著作,作为对教职工进行学术工作考核和职称评定的依据。未办理登记的论文和著作,考评时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论文、著作的奖励
参照《西藏农牧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藏农院字〔2007〕52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科协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要求和学校科研工作需要,学校科协负责组织并管理校科协工作,组织校内外科学普及活动和各种形式的科技交流活动,组织学校科研成果信息发布、成果展示、宣传、推广以及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学会的有关工作等。
第六章 成果转化与社会服务的管理
第十四条 成果转化
1、成果转化是指为了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包括科技成果(技术)转让、科技产品(技术)开发、对外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
2、凡在我校立项或在编人员(包括离退休、退职、调出人员、客座人员和学生)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智力和劳力等完成的科技成果,属于职务科技成果。学校享有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其它处分权,其使用、转让的收益归学校所有,由学校根据收益情况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3、科研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与实施,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和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4、任何单位或个人,须遵守相关技术保密义务,不得私自转让科技成果,更不得在科技成果转让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者,学校将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对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还须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社会服务
1、社会服务是指我校教职工利用办学资源面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社会个人等提供的教学服务、科技服务、信息设备服务和其他综合性服务。本管理主要针对科技服务。
2、以个人或集体(二级学院、系部、处所等)名义与委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的社会服务项目,须在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报科研处备案,经费到位后视为该项目立项。结项时,须向科研处提交全部有关材料,建立档案。
3、以个人名义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的社会服务项目,须事先经相关二级单位许可,否则,一律不承认其合法性,必要时将追究其责任。
4、凡未能履行规范立项手续的,不作为社会服务项目予以支持,且在工作考核和职称评定时不予认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仅限校内使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