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树立良好教风,加强师德建设,鼓励学术创新,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科学精神,反对各种学术不端行为,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推进我校学风建设,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国家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具体包括: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人员,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及成人教育学生,以西藏农牧学院名义发表作品或从事科技活动的其他人员(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第三条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是科学研究工作者在从事学术研究活动的整个过程及结果中,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学术界所认可的行为准则,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时,所应遵循的基本伦理和规范,是保证学术正常交流、提高学术水平,实现学术积累和创新的根本保障。学术道德的基本内涵是:
一、科学研究应以探索真理为目的,遵循科学研究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坚持求真、严谨、创新的科学精神和务实、合作的学习研究态度。
二、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端正学风,自觉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权益。
第四条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主要包括: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对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尊重前人的研究成果以及他人对学术发展的贡献。
三、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亲自阅读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的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规定。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六、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九、在校学生署名“西藏农牧学院”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投稿前必须由导师签字同意。
十、学生或进修人员利用我校所提供的条件或在我校教师指导下进行的学术研究,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我校教职工以及来我校进修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
一、学术研究人员违背学术道德行为
(一)在学术活动中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发表的学术成果不实事求是,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或转引第三人成果不明确注明出处;引用已经出版的文献不注明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
(三)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四)篡改、伪造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原始记录等;伪造或篡改文献、注释或他人学术成果;隐瞒不利数据,以图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五)伪造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等,擅自更改在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学术论文中的排名顺序和成果等级。
(六)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和研究数据等)。
(七)请他人代写文章或购买文章作为自己的论文,或代他人写文章。
(八)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九)谎报学历、学位。
(十)利用学术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对他人进行学术贿赂。
(十一)伪造专家推荐信或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领导或专家签名。
(十二)以各种手段要求他人或组织提供虚假证明。
(十三)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论文评阅等。
(十四)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和恶意攻击学术成果评审人或有关人员。
(十五)对外宣传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时,故意夸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对外宣传不符合保密要求。
(十六)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在他人学术论文、著作、科研成果中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十七)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
(十八)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等共享资源,妨碍正常学术交流等行为。
(十九)在增刊或非正式刊物发表文章冒充正刊使用。
(二十)学术论文一稿多发,重复使用。
(二十一)虚报学术成果或故意提供与实际不符的学术成果材料。
(二十二)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它学术不端行为。
二、学术评价人员违背学术道德行为
(一)在学术评价活动中不遵守工作纪律,泄露工作秘密,不严格按照条件做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私自更改材料和评议结果。
(三)为学术研究人员游说、拉票。
(四)接受学术研究人员及所在单位的宴请和礼品、礼金。
(五)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打击压制学术研究人员,对举报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实施打击报复。
(六)对弄虚作假材料知情不报。
(七)在学术评价评审期间违反规定与相关学术研究人员进行接触。
(八)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它学术不端行为。
三、其他人员违背学术道德行为
(一)学校相关部门及人员提供虚假证明。
(二)在学术活动中负责收卷和审核工作的人员接收虚假和未经资格审查的学术材料,受理不符合标准和条件的学术材料。
(三)参与学术评价活动的相关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干扰专家、评委的正常学术评价活动。
(四)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它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生以及成人教育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一、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的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文字与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篡改试验结果、数据、统计资料或文献;伪造注释。
三、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文章。
四、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论文评阅、答辩;
五、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制作自己的成果;虚开发表文章接受函;
六、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或撰写学位论文。
八、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
九、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行为与表现。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原则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原则包括:
一、尊重事实原则。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二、依法取证原则。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三、公正透明原则。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四、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原则。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他人和当事人。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程序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程序:
一、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责成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调查小组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人员组成。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被举报人是教职员工,由科研处会同人事处负责实施调查;
(二)被举报人是研究生,由教务处会同科研处负责实施调查;
(三)被举报人是全日制本(专)科生,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会同科研处负责实施调查;
(四)被举报人是成人函授学生,由成人教育部会同科研处负责实施调查;
(五)被举报人是以西藏农牧学院名义发表作品或从事科技活动的其他人员,由科研处会同人事处负责实施调查。
二、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并与举报人、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者等面谈,了解相关详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详细的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确定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报告呈交之前须提供给被举报人阅读并作书面答复(该答复作为报告附件附后)。
三、根据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由相关职能部门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拟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科研处会同人事处、纪监部门对在编教职工的学术不端行为提出拟处理意见;
(二)教务处会同科研处对各类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提出拟处理意见;
(三)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会同科研处对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提出拟处理意见;
(四)成人教育部会同科研处对各类成教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提出拟处理意见。
(五)科研处会同人事处对以西藏农牧学院名义发表作品或从事科技活动的其他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提出拟处理意见。
四、相关职能部门在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报告及拟处理意见呈交校纪委、监察室。校纪委、监察室视情况将调查报告及拟处理意见呈送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进一步确认。
五、凡确认属学术不端行为的,由校纪委、监察室将处理报告与拟处理意见提交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校行政办公会议按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六、校纪委、监察室在校行政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后,将处理决定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进行反馈。
七、上述过程的书面材料应保存至少五年。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方式
第九条 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给予以下惩处:
一、经严格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属第五条第一款之第1项至第14项情形者,或属第五条第二款之第1项至第5项情形者,或属第五条第三款情形者,由校纪委、监察室予以诫免谈话,要求行为人在全校范围内公开认错,并向被侵权人道歉,连续两年不得参评各类奖励、优秀,职务晋升暂缓两年,撤销通过该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校内奖励和资格,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直至解聘。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经严格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属第五条第一款之第15项至第22项情形者,或属第五条第二款之第6项至第8项情形者,由校纪委、监察室予以诫免谈话,要求行为人在本单位公开认错,并向被侵权人道歉,当年不得参评各类奖励、优秀,职务晋升暂缓一年,撤销通过该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校内奖励和资格,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第十条 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给予以下惩处:
一、经严格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属第六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经严格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属第六条第五款至第九款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直至延缓答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
三、经严格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属第六条诸款之一的,在校期间,均不得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对毕业离校后被发现的,将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直至撤销所获学位,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经严格认定,以西藏农牧学院名义发表作品或从事科技活动的其他人员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其以西藏农牧学院名义发表作品或从事科技活动的资格,并取消其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资格,同时向本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重处理: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其他影响恶劣的行为。
第七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申诉
第十四条 被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纪委、监察室)提出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按照复议程序进行审理,并提出复议审理报告,报校行政办公会裁定。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教务处、科研处共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西藏农牧学院学生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管理条例》(藏农院字〔2009〕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