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确保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请假,是指以科研课题名义,请假离开学校的行为,包括科研外业调查、参加学术会议等需离校开展课题研究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科研请假以在科研处有备案的课题为准,未备案者不得以科研名义请假。
第四条 各单位的科研请假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学校人事部门、科研处对各单位的请假情况负有监管责任。
第五条 凡科研请假,原则上由课题主持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课题主持人登录学校科研综合管理系统,认真填写并打印请假单,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学校人事部门、科研处备案。
第六条 请假去校外相关实验室开展实验研究者,主持人须书面提交实验内容,并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正式接收函(须注明对方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主持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学校人事部门、科研处负责监督检查其是否在岗。
第七条 请假参加各类学术会议者,主持人须书面提交正式的邀请函及会议内容。
第八条 请假时间超过15天者,须书面提供该时间段的具体外业内容;超过20天者,须书面提供该时间段的具体外业内容和经费预算说明。对于课题经费中的差旅费余额不能满足课题外业或会议费用的课题,课题组所有成员不得以科研名义请假外出。
科研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课题研究计划中有明确要求者,主持人须提供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具体研究内容及教学工作情况),经学校同意后再办理请假手续。
项目主持人在项目实施阶段离岗3—6个月的,须提前在科研处备案,并指定校内联系人,负责该项目的管理;若有特殊原因确需离岗超过半年以上的,应事先提出申请,报项目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第九条 非课题组人员,在主持人正式提出课题组成员变更申请并得到科研处批准之前,不得以科研外业名义请假。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