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管理基本程序,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要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精神,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以国家需求和科技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目标,努力为西藏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电力、建筑工程、食品工业、生态环境等领域的建设提供具有较高价值和重要影响的科学技术成果,积极主动地为西藏地方和有关部门解决经济建设和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加强与生产部门的横向联合,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三条 我校科研工作应重视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重点加强引进、推广、示范、开发等应用技术研究;坚持科研工作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相结合,以科研促进教学,努力使我校真正成为西藏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电力、建筑工程、食品工业、生态环境等的教学、科研中心。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项目,是指有项目主管部门任务通知书或与委托单位签订了委托协议的项目、子项目、课题、子课题等有到校经费的科研项目、科技推广项目、社会服务项目等。
1.有到校经费的科研项目、科技推广项目、社会服务项目,以项目计划书(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认定项目主持人或参与人。项目完成后须提供项目验收证书(鉴定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2.没有到校经费的科研项目、科技推广项目,以项目计划书(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项目主持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认定项目参与人。项目完成后须提供项目验收证书(鉴定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3.社会服务项目须有与我校签订的正式技术合同及到校经费方可认定。
4.我校承担的所有科研项目在校内不再设立专题(子课题等)。
第五条 开展科研工作的主要力量是教师,我校教师应当具备既能从事教学工作,又能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学校支持广大教师通过科研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同时为振兴我区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电力、建筑工程、食品工业、生态环境等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学校鼓励老教师带动青年教师参与科研工作,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第六条 学校对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进行统筹安排。根据岗位性质,在一定时期内,有的教师可以教学为主兼顾科研工作,有的教师可以科研为主兼顾教学工作,有的教师可集中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两者可以进行有计划的轮换。为保证长期稳定地开展重大科研项目,学校成立跨学科的课题组联合攻关。鼓励研究生及高年级本、专科学生参加科研活动,提高大学生科学素养。
第二章 科研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我校科研机构由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部门组成。项目管理部门为科研处和校学术委员会。项目承担部门为二级学院(部)、研究所(室)、教研室、课题组等。
第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编制全校科学技术研究规划、管理规章制度、年度科研计划、年度科研经费预算,审批和分配计划。
2.多渠道收集上级主管部门及社会生产部门的科研项目信息,努力为我校项目承担部门获得科研项目牵线搭桥。
3.负责组织申报科研项目,对新开课题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筛选和确认。
4.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协调和信息交流。对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评估。对重大项目组织跨单位、跨专业的全校性协作攻关。
5.组织专家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进行验收、成果鉴定、报奖、评奖,并组织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让工作,负责专利申报和管理工作。
6.负责科研项目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及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协调与外单位的科研协作。
8.组织全校学术活动,负责协调对外学术交流。
第九条 项目承担部门的主要职责:
1.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制定项目实施计划,为科研立项作好前期准备。
2.项目获得批准立项后,落实人、财、物,按计划保质保量地组织实施项目。
3.按照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合理安排科研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管理使用好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4.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经费决算和下年度项目工作计划报科研处。
5.任务完成后,将项目研究总结报告、研究资料、图片材料报科研处归档备查,并申请成果验收鉴定,提出对成果推广的建议。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按其研究性质不同,可分为基础研究(包括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按项目来源不同,可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和校内项目。
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包括国家和有关部委、省、地市级政府部门的规划项目、计划项目和各类基金项目,包括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项目和协作承担的项目(简称协作项目);横向项目包括有关厅局委、地(市)、或企业、事业单位、国内非政府组织等横向委托的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是指外国政府、科研机构、国际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等资助,国内相关部门匹配的科研项目;校内项目是指经费由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者应是学校在职教师,并符合所申请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各类科研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申报,鼓励跨专业、多学科交叉、有组织地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科研项目立项时,须先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课题计划书、任务书或合同书,科研处核准项目任务、参加人员、经费等内容之后进行立项备案。立项后,由科研处按项目类别统一编入学校年度科研执行计划。
第十五条 协作项目及横向项目按科研合同条款管理,合同条款中应重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知识产权归属,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为了调动广大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加强我校科研工作,推动学科建设和发展,促进更高层次科研项目的立项,培养一批创新型人才,提高学校整体科研实力,学校设立青年科研基金。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的管理,遵照《西藏农牧学院青年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藏农院字〔2004〕21号)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规定的统一帐户进行管理。由计划财务处按资金的类别进行项目号设置,按项目进行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数额以在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同时备案数额为准(即以实际到位经费为准)。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应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与科研经费有关的文件、通知等信息,确保科研经费准确、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费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列支。在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预算书时,按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费最高限额编制。管理费在项目经费到位时一次提取,不得重复提取。无明确规定的项目,按资助经费的5%提取,由学校再行分配。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或预算书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执行。校内项目免提管理费。在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或预算书中批准的外拨合作研究经费免提管理费。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仅限于科研项目直接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的购买以及测试费、差旅费、会议费、成果鉴定费、资料费等。合同书、任务书另有约定的参照其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监督。项目经费由主持人负责支配使用,开支范围只能在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具体按《西藏农牧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藏农院字〔2011〕153号)执行。经费使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转移、截留或挪用科研经费,不得将科研经费在外私存、私放。向校外转拨的合作研究经费只限于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批准的单位及金额,并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后,计划财务处依据项目合同、合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合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帐户。
第二十二条 各类项目在验收结题后,项目负责人依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文件规定,办理结余经费的结帐手续。结帐手续办理遵照《西藏农牧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藏农院字〔2011〕153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主持人在技术路线选择、研究人员组成、实施安排、经费使用等方面拥有自主权。
课题在执行期间,参加人员排序以课题合同书(或任务书)为准,无合同书或任务书的课题以申请书为准;结题后,以结题报告或验收证书为准。在课题执行期间,确需调整课题组成员,主持人须书面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同意后,方可有效。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持人在项目实施阶段离岗3—6个月以内的,需提前在科研处备案,并指定校内联系人,负责该项目的管理;若有特殊原因确需离岗超过半年以上的,应事先提出申请,报项目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相关部门及各二级学院(部、所)要尽可能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保证科研人员投入足够的时间参与项目的研究工作,并对科研人员报送的有关数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对项目的执行和经费使用进行检查与监督,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持人必须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年度执行情况,上报的项目执行情况报科研处备案,由科研处审核确认后,加盖学校公章报送有关部门,其中经费决算表须与实际支出相符,并经财务处审核后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项目结题验收时,科研处要协助、指导主持人做好结题验收相关资料的总结。
第二十八条 科研副产品是科研实施过程中或结束后产生的有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派生物,也是科研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副产品应在各二级学院(部、所)监督核实下由项目主持人进行“科研副产品明细帐”登记,并上报科研处。
科研副产品的管理必须严格遵照《西藏农牧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藏农院字〔2011〕153号)执行。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承担的纵向课题在执行过程中,有技术突破或创新的,应及时申请专利或发表学术论文、进行成果鉴定(成果评价),研究任务完成后按项目有关规定及时申请验收。横向课题由委托方按合同条款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申请科研成果鉴定的课题主持人应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起草《鉴定证书》,整理好全部技术资料,于鉴定日前一个月将有关材料报送科研处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向主管科研成果鉴定的有关部门申请鉴定。
第三十一条 申请科研成果鉴定的技术资料应包括: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及批复件(含下达文件等);2.研究工作报告;3.研究技术报告;4.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试验记录报告;5.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认定的科研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6.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以及用户使用情况报告(证明);7.涉及新产品的科研成果,需有技术标准审查(检验)报告(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有企业标准);8.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研成果,需要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承担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属国家所有,学校法人拥有科研成果的持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
第三十三条 科研成果转让费的处理遵照《西藏农牧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稿)》(藏农院字〔2011〕153号)执行。
第七章 转化与推广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有关单位或课题组经学校同意后积极开展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工作。已鉴定或视同鉴定的技术或已授权的专利技术,先进成熟、覆盖面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成果,通过相关部门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等成果,均可申请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科研成果转化或推广项目。
第三十五条 科研处应定期筛选一些技术先进、成熟、覆盖面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技术成果汇编成册,主动向企业和地方政府推荐,参加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组织的科研成果展览会或信息发布会。有关单位和课题组要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科研档案是科研成果的载体,是反映学校科研成果和水平的重要资料,课题组成员有按时归档和保密的义务。校内教职工使用科研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自立项开始在科研处建立项目技术资料档案,直到项目验收结束。项目负责人必须将项目执行期间的技术资料报科研处,按学校综合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存。未按规定归档的项目,按未完成任务处理。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为表彰和鼓励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学校设立校级科研奖励,具体规定参照《西藏农牧学院科研奖励暂行办法》(藏农院字〔2007〕52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1.因非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且给学校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科技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国科发计字〔2004〕22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能申报其他计划项目。
2.凡擅自转移、截留和挪用科研经费,或利用科研经费私设小金库,或在规定范围外使用科研经费的,除追回违章使用的科研经费外,还视情节轻重给当事人予以行政、经济处罚。
3.凡擅自处理科研副产品,除追回全部经济损失外,还视情节轻重给当事人予以行政、经济处罚。
4.凡因个人原因,造成科研经费的重大浪费,或遗失由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工具,或重要的科研原始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当事人予以行政、经济处罚。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交由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西藏农牧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藏农院字〔2007〕53号)、《西藏农牧学院科研管理工作补充规定》(藏农院字〔2010〕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