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体育馆的作用,提高体育馆使用效益,在不影响我校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体育馆实行对外开放,有偿使用。
第二条 体育馆收取的租借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管理人员工资及电费、场馆设施维护、鲜花摆放等。
第三条 凡需租借我校体育馆场地及设备的团体组织,必须事先向我校后勤管理处递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场。进场前,租借方应与体育馆管理人员一道对场馆内设备进行逐一检查登记;活动结束,须经双方检查完好情况,如有损坏、遗失,租借方须照价赔偿。
第四条 进入我校校园开展活动的人员,应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人员安排及管理,在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第五条 租借我校体育馆场馆场地及设施的团体组织,须负责对所组织人员加强管理,从我校北大门进出;所组织人员仅限在规定时段和场馆内活动,不得在体育馆外其它区域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学校体育设施从事以下活动:
(一)不健康的活动;
(二)伪科学的活动;
(三)危险的运动项目,如拳击、散打等;
(四)其它非法活动。
第七条 进入体育馆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维护馆内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有礼貌,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二)自觉爱护馆内体育器械及公共设施,未经管理员同意,不得随意搬动;损坏场内设施与器械,照价赔偿;使用结束后,及时整理、归还运动器械。
(三)自觉维护场内清洁卫生,严禁吸烟、大声喧哗,不得随地吐痰,严禁乱扔口香糖、食物、果壳纸屑、饮料瓶等废弃物。
(四)严禁穿高跟鞋和硬底鞋;从事体育运动,须穿运动鞋。
(五)禁止随意触摸应急报警系统。
(六)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后勤管理处。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