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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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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学生请假制度

发布时间:2016-02-26 21:37:1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请假,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在校期间认真学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周一至周五执行进出校园请销假制度,学生必须于当晚19:00前返校,每周五晚23:30—24:00实行在学生宿舍实名签到制(班主任负责)。周六、周日、节假日学生外出由各二级学院自行掌握,外出学生须于当晚21:00前返校,并在班主任处报到。学生签到表由班主任保存,每周汇总交二级学院建立专项卷宗存档,学生工作处定期检查。

特殊时期,凡敏感日、敏感节点,严格执行进出校园请销假制度;敏感日、敏感节点又恰逢周五、周六、周日的,每晚23:30—24:00实行在学生宿舍实名签到制(班主任负责)。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批准学生请假离校。凡病假、事假以及外出参加学校派出的各类活动,必须办理离校请假审批手续。

第五条 需请假离校的学生必须事前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所在二级学院等有关部门批准(研究生请假报教务处,下同),不得以任何理由事后补假。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六条 学生因病因事需请假,必须由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递交请假报告,详细说明请假缘由;根据请假天数,经班主任、专职学生辅导员、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等部门负责人逐级审查批准后方可生效。学生个人无论因何故请假、请假时间长短,均需在书面请假报告上明确承诺如下事宜:请假期间一切费用自理;请假期间遵守一切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请假期间自行承担一切安全责任和后果。

第七条 学生请假7天以上(含7天)者,必须填写学生工作处统一印制的请假条(一式三联),并经所在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连同请假报告送交学生工作处审批。请假条一联留存所在二级学院、一联留存学生工作处、一联送交学生宿舍管理科,学生个人的书面请假报告留存本二级学院备查。6天以内者(含6天)不需填写学生工作处统一印制的请假条,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必须单独书面通知学生宿舍管理科。

第八条 法定节假日(国际劳动节、国庆节、自治区大庆等)及暑假、寒假期间,学生离校度假,必须经班主任、二级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需住院者,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并附学校卫生所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批假,经二级学院提出具体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学生生病住院,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

学生因病须转往八一镇以外的医院治疗,应写出书面申请并附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及转院证明,校卫生所签字同意后,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批假,经二级学院审核提出具体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提交学校审批。

第十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如父母等直系亲属病危、病故等)请事假,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的电报、信件或单位证明等,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批假,经二级学院提出具体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提交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临近期中、期末考试时请假,还需报请教务处审批,决定是否同意其缓考。

第十二条 家住学校附近的学生,如周末确需回家且当日不返校者,需事先向班主任请假,经二级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单独书面通知学生宿舍管理科后方可离校,并必须于周日晚21:00前返回学校销假;未经请假,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校外住宿。

第十三条 请假学生必须在规定假期结束前亲自向原审批人办理销假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宿舍管理科。未办理销假手续的,超假部分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应届毕业生离校求职请销假程序

第十四条 凡拟离校求职的应届毕业生,在不影响正常学业的情况下,由本人提出离校求职申请,明确离校时间和返校时间。对个人在离校求职外出期间,若发生安全事故、耽误正常学业(即学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等)和自治区公务员报考等,均由个人承担一切责任。离校求职的应届毕业生,在外出求职期间必须紧密结合所学专业知识安排好毕业实习。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对离校求职毕业生的个人申请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和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履行请假手续后,学生方可离校求职。

第十六条 离校求职学生必需按时返校,并到学生工作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七条 对未经任何组织批准,擅自离校求职的学生,其离校期间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批假权限

第十八条 两天以上六天(含六天)以内,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七天以上十四天(含十四天)以内,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批准。

第二十条 十五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 请假限制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未取得学籍前,原则上不批准离开学校的请假。

第二十二条 期终考试前一个月内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批准离开学校的请假。

第二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月之内每个班原则上不得批准学生请假离开学校超过3人次(含3人次)。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不批准学生一个月以上的请假;确因病情需要请假在七周以上的,按休学处理。

第六章 处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无故不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缺课者以旷课(6节/天)计算,迟到或早退三次作旷课一节记入考勤,并依据《西藏农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西藏农牧学院共青团员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按照请假规定和程序审查批准学生请假事宜,并建立学生请假工作专项卷宗,收集整理归类相关材料备查;凡不严格按照请假规定和程序审查批准学生请假,造成学生请假期间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违纪事件,按《西藏农牧学院重大事故和重大违纪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在每周的学生工作周报中必须将本周学生各类请假的详细情况如实注明。如出现瞒报、漏报、缓报,或未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超越权限批假、事后补假等行为,一经查实,按每人次5分的标准扣减该二级学院本年度学生工作综合考评总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校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