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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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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02-27 14:04:0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我校硕士学位工作,确保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教人[2003]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应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同一切分裂主义分子作坚决斗争,维护国家安全和西藏稳定,遵守宪法、法律及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明风尚,艰苦创业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积极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通过当年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入学考试并被我校正式录取的高校教师,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时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核定我区自筹经费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的通知》(藏教厅[2005]101号)精神,新生报到时应缴纳培养费7000元/学年,后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健康复查。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在规定报到时间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两周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2、弄虚作假者;

3、身体不符合入学体检标准且不具备保留入学资格条件者;

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仍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5、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不按期申请入学、办理注册手续者;

6、未按规定缴纳培养费者。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1、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或因生育不宜在校学习的;

2、因单位公派短期(一年内)国内外访问不能到校学习的;

3、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还需凭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申请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每学期必须按时到教务处研究生科注册,未按时缴纳培养费者不得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按规定向教务处研究生科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培养

第八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根据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课程考试合格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相应学科的硕士学位。

第九条 培养方案按照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制定培养方案,同时加强教育理论、教育技术和教育教学能力的培养。

第四章 学习年限

第十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习年限为三年。一般不再予以延期。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业者,将视为放弃学业。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硕士点应严格面授考勤及成绩考核管理,严把质量关。

第十三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应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对严重违反者,经学校研究,可取消其在职攻读学位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