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总工会(工会办事处), 区(中)直各产业(系统) 工会,区(中)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工会:
《西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西藏自 治区总工会十届常委会第 66 次主席会议和第 12 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21 日
西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 使用,坚持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增强工会组织服务 职工的能力,强化工会经费使用的可操作性,根据中华全国总工 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总工办发〔2017〕32号)《基 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会计制度》等文件精神和中央八项 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坚持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坚持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 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坚持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和地方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基本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及上级工会 按规定转拨的工会拨缴经费中归属于本级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基层工会 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 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收入的管理。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严格按照国 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自治区总工会规定的分成 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 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政治、法律、科 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标准参照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培训费标准执行;用于基层 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金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总人数的15%。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基层工会对举办的职工运动会、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
(1)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 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奖品) 标准:集体和个人奖励一等奖人均不超过500元,(集体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元)其他等次相应递减;
(2)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会员发放价值不超过200元的物品,每年限发一次。
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文体活动确有统一着装要求的,举办会员活动时可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人均不超过800元,每两年限购一次。经选拔参加自治区级、地(市级)大型职工文体活动的,基层工会可按照活动主办单位的要求适当提高购置标准,最高不超过人均1000元。
基层工会在活动期间可为因参加活动的职工每人每天安排 一次工作餐,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工作餐费,标准不得超出同级财政规定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标准。
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险的比赛,基层工会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需聘请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礼 仪等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为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300元,礼仪等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5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老西藏精神”“两路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基层工会开展宣传活动,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劳务费支付参照文体活动标准。基层工会开展知识竞赛、宣讲、演讲等比赛的,奖励人数和 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比赛标准。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 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活动主要以休息 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 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
基层工会组织安排职工疗休养,应按照我区职工疗休养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爱国主义影片、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或宗教场所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活动确有需要,可开支交通费和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 120元。
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 慰问品,重大节日(传统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即:藏历年)。节日 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年人均不超过2000元。节日慰问品的发放标准可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职工工资收入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可发实物或指定商家指定物品的提货券,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基层工会组织在新年、春节(或藏历新年)组织会员开展职工联欢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200元的物品。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人均不超过300元。
工会会员结婚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
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男女双方均可享受。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应予看望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同一个人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一年限慰问一次。
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或慰问金,发放标准为会员去世给予不超过2000元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父母、子女)及配偶、配偶父母去世给予不超过1000 元慰问金。
工会会员经组织批准退休离岗,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同时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物品)。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职工活动支出。
第九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 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获得国家级奖励 3000 元,获得自治区级奖励2000 元,获得自治区级以下奖励 1000 元。
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可对优胜者进行奖励。 一等奖人均不超过 1000 元,其他等次相应递减。奖励范围不得 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和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职工子女托管、托育及“六一儿 童节”慰问活动等其他方面的职工服务支出。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应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开支范围及标准按照自治区总工会及本市(地)、本县(区)制定 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基层工会应建立和完善工会会员困难职工档案,制定困难职工帮扶相关制度,按照全国总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等有关规定开支帮扶、救助工作。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常态化、经常化送温暖、金秋助学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及标准按照自治区总工会及本市(地)、本县(区)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支出。用于基层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企事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由自治区总工会制定标准的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 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在职在编的工会干部不可发放兼职补助。经本单位批准,基层工会每年可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表彰人数不超过单位会员总数的15%,奖金(奖品) 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如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能够承担的,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补充。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规定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 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备案。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列支各项支出。基层工 会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 的需说明调整原因,预算资金来源等,经必要程序审查、批准后报上级工会备案。因上级工会增加不需要本级工会配套资金的补助而引起的预算变化,不需要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 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总工会重点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地)、县 (区)、产业(系统)工会及其下级工会以此类推明确监督责任。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市(地) 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和地方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工会资产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 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 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本 产业、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度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工会备案。本实施办法核定的各项标准为上限标准,各级工会不得擅自突破。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藏工办发〔2018〕 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22 年 6 月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