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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职工疗休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9-29点击数:

各地(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教育工会,教育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会:

现将西藏自治区总工会、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职工疗休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教育工会

2023年4月4日

西藏自治区职工疗休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工休息休养权益是《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职工疗休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的劳动者集体福利事业和工会的重要职责。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是党和政府赋予工会的社会责任,是保护和促进广大职工身心健康、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新时期工会职工服务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职工疗休养管理,强化职工权益保障,根据《西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藏工办发〔202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职工疗休养工作,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区党委有关规定为准则,切实加强规范化管理,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遵守财经纪律结合起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的疗休养活动。

第二章 疗休养对象和时间

第四条 疗休养对象。职工疗休养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的原则,以生产、工作一线职工为主,优先考虑各类先进模范人物、高技能人才、工匠人才、技术工人、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一线职工,在推进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创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等重点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的职工;适当考虑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照顾因工负伤和即将退休的职工。适当控制领导干部参加疗休养活动的比例,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职工参加区内疗休养的一般3年内不得重复安排,区外疗休养的一般5年内不得重复安排,因公出国(境)的职工当年不得安排参加疗休养活动。

参加疗休养原则上不携带亲属,特殊情况需要报组织疗休养的工会批准,1名职工携带不超过2名亲属。允许亲属参加的疗休养活动,经组织疗休养活动工会商承接疗休养活动的单位确定费用,亲属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第五条 疗休养时间。疗休养时间自抵达疗养地之日计算至离开之日结束,每批次疗休养不超过15天,路途往返时间(含报到、返程当天)不超过5天。职工参加疗休养活动,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不得抵冲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疗休养活动期间,已占用法定休假或休息日的,不能补休。

第三章 疗休养内容和地点

第六条 疗休养内容。职工疗休养活动以促进职工身心健康为主要目标。鼓励引导职工相互交流、学习提高,适当安排参观考察 。

(一)促进休养康复。通过购买服务开展健康体检、理疗、讲座、咨询活动,帮助职工释放压力、舒缓身体、增进健康。

(二)开展学习交流。精心安排主题宣讲、专题讲座、座谈交流等活动,促进职工互学互鉴、提升素质。

(三)适当考察学习。参观以革命传统教育基地、企业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美丽乡村)、红色教育基地、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具有当地代表性的人文和自然景观,严禁安排参观付费场所(除红色教育基地外)、带有宗教色彩的场所。

第七条 疗休养地点。职工疗休养地点原则上应为工会系统的疗休养场所,区内疗休养活动由拉萨工人疗养院负责承接。区外疗休养由组织开展疗休养活动的工会组织商工会所属疗养院,并经集体研究后确定。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开展活动,可在一个省域内一地多点开展疗养活动。

第四章 疗休养经费和标准

第八条 疗休养经费。职工疗休养活动作为重点保障项目,经费从工会经费列支,列入各级工会年度预算。严格管理职工疗休养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

第九条 疗休养费用标准。区外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8250元,平均每人每天不超过550元;区内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7950元,平均每人每天不超过530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参加疗休养活动的职工及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出差管理规定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参加疗休养活动的职工不得领取出差补贴。

第五章 疗休养组织实施

第十条 职工疗休养活动由工会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职工疗休养应分级、分批组织进行。自治区总工会组织区(中)直单位、 区(直)属企业开展疗休养,重点面向基层一线开展专项疗休养活动;各地(市)、县(区)总工会和阿里地区工会办事处、产业(系统)工会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开展疗休养。自治区总工会、各地(市)、县(区)总工会和阿里地区工会办事处、产业(系统)工会每年组织区外疗休养活动不得超过8批次,区内疗休养活动每年不得超过10批次,每批次人数不超过30人。各基层工会每年组织区外疗休养活动不得超过1批次,区内疗休养活动每年不得超过2批次,每批次人数不超过30人。

第十一条 从严安排随队服务的工作人员。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的疗休养活动每一批次只安排1名工作人员。

第六章 疗休养管理

第十二条 疗休养备案。各级工会组织充分听取职工对时间、地点、内容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年初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年度职工疗休养实施方案,明确参加对象、时间地点、批次行程、经费开支等事项,经同级党组织、厅局党组(党委)同意,在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15个工作日前填写《职工疗休养登记备案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自治区总工会、地(市)总工会备案。自治区总工会、地(市)总工会重点审核疗休养时间、地点、费用等内容是否符合疗休养政策。各基层工会每年3月30日前向上级工会报告年度职工疗休养实施方案,每年12月31日前向上级工会报告职工疗休养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疗休养工作台帐。基层工会要在事先与疗休养基地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签订疗休养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行程安排、经费开支项目和标准、服务保障等事项。疗休养活动结束后,要建立职工疗休养工作台账,内容包括年度职工疗休养计划、职工疗休养登记备案表、疗休养服务协议、行程安排、疗休养人员意见反馈表等,做到台账清楚、完整。

第十四条 加强安全管理。职工疗休养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在职工疗休养工作中要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措施,对疗休养活动中可能涉及的人身安全问题要预防在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为参加疗休养活动的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此项费用在疗休养总费用中列支。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区党委实施办法,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要监督参加疗休养职工服从统一管理、执行纪律规定,严禁以疗休养为名虚开发票或其他形式套取现金等弄虚作假行为。疗休养期间严格按照行程安排组织开展疗休养活动,不得随意更改行程安排。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总工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市)、县(区)总工会和阿里地区工会办事处、产业(系统)工会、各基层工会开展疗休养活动进行抽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及时批评教育和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干部(会员)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藏工发〔2014〕24号)同时废止。 劳模疗休养活动,按劳模疗休养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抄送:庄严常务副书记。

区党委办公厅,区政府办公厅,全总办公厅。

区党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财政厅,区纪委监委 驻区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

区总工会班子各成员。

西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23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