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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16-10-13 12:42:02     点击:4273

 

藏农院字〔201413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行字2014〕2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我院教职工临时到八一镇以外地区公务出差、调动、搬迁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对出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归口负责、事前报批”的管理体制。

涉及以下内容的出差申请,不予批准:无实质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行政行业对口之外邀请的会议和学习;收取高额会务费、资料费等以营利为目的会议和学习;变相旅游的会议和学习;与异地部门开展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各级审批人员要坚持原则,负起责任,严把审批关,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

第五条  出差审批程序

1.上级单位、行业对口单位来文(来电)通知我院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和学习,依据学院公文阅办程序,由相关职能部门或院办办理阅办。拟办意见中,应明确提出拟参加人选及天数,并报经学院主要领导批示。办理阅办的单位,应将阅办卡复印件转交人事处、计财处备案,作为请假审批、差旅费报销的依据。

2.学院统一安排出差的,出差人员不需要办理报批手续。

3.教职工业务出差的,须由出差人员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同意”意见,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呈送学院主要领导批准。教职工一人出差的,由本人办理报批手续;组团出差的,由负责人统一办理报批手续。

4.党务出差由学院党委书记审批,教学和行政出差由院长审批。县处级干部、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出差,须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同时审批。

第六条  出差请假程序。出差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出差人员方可按程序办理出差请假手续,如实填写请假申请单(详见附件,学院统一安排的,需单独注明)。请假手续须本人办理;使用电子请假程序的,处级单位主要领导等须提前向分管院领导和主要院领导汇报。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到八一镇以外的地区需乘坐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按照下表规定的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它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地厅级干部、

正教授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乘坐超过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费用自理。乘坐低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或其它公共交通工具的,据实报销,差额部分不补。到拉萨出差,原则上应乘坐长途客运汽车;由学院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报销交通费。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区内到区外有直达航班的,可乘坐飞机,如需中转,原则上优先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非因公原因(如经批准就近省亲办事等)的转车、或转乘,转车(乘)票价总额低于直达(直航)票价的,据实报销;超出直达(直航)票价的部分自理,中转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往返机场、火车站、轮船码头的专线客车费用、旅客交通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据实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重复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含路途)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出差人员按下列标准报销住宿费(元):

       

 

区外住宿费上限

区内住宿费上限

拉萨市区及各地区行署所在地

县府所在地

旺季

淡季

旺季

淡季

地厅级领导、正教授

500

500

400

400

300

其他人员

350

350

300

260

200

注:旺季为5月1日至10月31日,淡季为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三条  前往拉萨出差人员须入住学院驻拉萨办事处,原则上提前3天与办事处联系安排住宿。办事处确实无法安排的,须负责联系同等级宾馆或招待所予以解决。住宿费用标准执行原办事处承包协议规定。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出差7天以内(含7天),每人每天120元;超过7天的,超出部分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到附近县乡工作当天可以返回,但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回本单位或家庭就餐的,每人每天发给误餐费50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实际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70元。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学院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会议差旅费

第二十条  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差旅费按本办法出差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会议期间食宿由主办单位承担的,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伙食补助费。会议主办单位不安排的(需提供费用自理证明),由学院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外出进修、培训、学习等,在途期间参照本办法出差规定执行。

第七章  调动、搬迁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退休安置的,分别报销原工作地点至学校、学校至休假地(县)的单边路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有关规定执行。区内调动工作、退休安置所发生的个人物品托运费,按每人每公里2元予以补助;跨省(区)调动工作、退休安置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地厅级领导、正教授每人4000元,其余人员每人3000元予以补助。

工作人员因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接收单位报销。工作人员退休安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  调动人员由原单位已经发放差旅费的,到达学院后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须在返校两周内报销完毕差旅费,逾期不予办理,费用自理。报销时须填写“西藏大学农牧学院费用报销单”,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同时提供登机牌)、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据。

第二十六条  差旅费报销,严格遵循本规定,经人事处审核、计划财务处复核、院长审批同意后,在计划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七条  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出差人员无合法报销凭证(含票据复印件),票据涂改,或票据时间与实际出差时间不符,一律不予报销。经学院批准发生的订票费、签转费、退票费、行李超重费、机场打包费及其他费用,予以报销。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出差的,所有费用自理,离校期间按旷工计。不按规定开支、报销差旅费的,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根据行政纪律和财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不认真审核出差事项及出差人员、天数的审批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财务报销人员,依据职责,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驾驶私车出差,出差期间租用、借用、搭乘私车或乘坐无营运执照交通工具的,一切后果自负,费用自理。

第十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计划财务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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