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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牧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20-3-10 18:51:34     点击:3039
                                        西藏农牧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学校科研综合实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落实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藏党办发〔2017〕11号)、《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根据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和校内科研经费四类。 
第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主要包括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有关部委局、自治区科技厅等政府职能部门按计划下达的专项科研经费,以及与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政府职能部门研究计划获批的科研经费。 
第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主要包括政府部门、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等委托我校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科研经费。 
第五条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主要包括国内政府部门资助的国际合作类科研经费。 
第六条  校内科研经费主要是指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青年基金项目、人才引进启动基金项目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第七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院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法人责任。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即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学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科研、财务、审计等部门,项目依托二级单位(二级学院、部、所)及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 
(一)科研处是全校各类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和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认定科研经费类型,核算项目管理费,审核预算调整及科研外协经费拨付,会同计划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不按项目预算或合同使用经费的项目,有权通知计划财务处冻结项目经费。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项目预算及财务规定使用经费,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管理,按规定组织固定资产的招标、采购,清产核资和资产调配使用,对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和报废处理,协助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结题财务验收。 
(三)审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科研经费使用。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管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项目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执行,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直接责任,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组,应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文件要求,尽量配备科研财务助理。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十条  各类科研经费均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集中核算,按项目分项建账。计划财务处须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原始票据档案。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侵吞。各项开支及票据应符合财务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如不能按期结题或中途变更研究,须由项目组提交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后,上报经费下达部门审批;批准之前不得动用剩余经费。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获批立项后,将到位经费录入学校科研管理系统。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计划财务处和科研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含非税收入、企业及社会捐赠等)。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包括直接经费支出和间接经费支出。 
(一)直接经费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二)间接经费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简称补偿成本)以及绩效支出等。 
1.纵向科研经费的间接经费根据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核定或合同约定的比例编制预算,严禁超额提取、变相提取和重复提取。 
自然科学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上限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包括教育学等)间接经费在自然科学类项目基础上可增加10%。 
2.横向科研经费的间接经费按合同约定编制预算。 
第十六条  有合作单位的项目,间接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并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我校参加项目的间接经费,应按照获得直接经费比例与项目其他参加单位合理分配,其中补偿成本不足部分由项目负责人筹集补足。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调整程序: 
(一)纵向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应按预算执行。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需要,将直接经费中除设备费外,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验收(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间接经费预算不得调整。 
(二)横向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预算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进行。 
第五章  直接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须严格执行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按照项目合同预算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规范使用;合同中若无经费使用条款,需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制定经费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使用。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项目中的直接经费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以及试验田租用及整理等费用。各二级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审核、签字,各实验室主任或项目负责人要建立实验室或项目组实验材料采购、出入库、使用记录。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检验、测试、化验等应附相关结果报告。测试加工费需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报销时需提供委托服务合同复印件、受委托单位出具的国家税务局通用发票等财务凭证及测试检测报告等材料。委托校内具有测试检验能力并建立独立财务科目的相关单位承担相应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任务的,可按相关财务管理规范办理校内转账手续。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项目预算中有科研野外调查内容的,租车期间发生的汽车燃油费,凭租车正式合同予以报销,除此之外的汽车燃油费不得从科研经费中报销。 
(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发生的费用。 
1.差旅费的使用:项目人员因科研需要外出的相关费用可列支差旅费。项目人员应按照学校科研请假相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回校销假后方可报销出差及人员补助等相关费用。 
项目人员出差补助需填写《西藏农牧学院科研出差补助明细单》,经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出差地有住宿条件的,补助标准按伙食费120元/人/天、市内交通费8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无住宿条件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按照有住宿条件的相关标准予以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 
2.会议费的使用:会议次数、天数、参会人数、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学校相关规定,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中报销。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包括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描晒图、制版及购买书籍、文献检索入网、成果推介等各项费用。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各类专业秘书、科研财务辅助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劳务费发放清单中应有领取劳务费人员的姓名、单位、职称、身份证号、主要负责工作、劳务时间和本人签字等信息,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款项须由本人签收或转至本人银行账户,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代领,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以及负责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原始凭证中应附专家的姓名、单位、职称、专业领域、主要负责工作、劳务时间和本人签字等信息,经科研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专家咨询费按以下标准执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标准上浮50%。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按以下标准执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为200—300元/人/次;具有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为160—240元/人/次;其他人员为100—150元/人/次。 
(九)其他支出: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条  人文社科项目中的直接经费预算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发生的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使用注意事项同自然科学注意事项。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同自然科学标准。 
(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各类专业秘书、科研财务辅助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除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外,国家社科基金其他类别项目的最终成果出版费也不得列支印刷出版费。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费指无间接经费预算的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偿成本。管理费原则上按各类项目的管理规定提取;横向项目、国家科技合作项目及其他无明确规定的项目,按资助经费的5%提取。合同书(任务书或预算书)中明确规定的外拨经费免提管理费。校内项目免提管理费。管理费由学校统一提取至管理费科目,再分配为房屋水电占用费(学校基金)、科研处管理费、奖励基金及科研发展基金进行列支。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1.学校基金占管理费的20%,用于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补偿性支出,由院长审批。 
2.科研处管理费占管理费的40%,用于学校科研对内和对外协调等支出,由科研处处长审批。 
3.奖励基金占管理费的20%,用于对学校科技成果的奖励,由科研处负责管理。 
4.科研发展基金占管理费的20%,用于主持人所在单位相关科技事业的管理支出,由其分管科研的领导审批。 
科研处管理费、各二级学院(部、所)的科研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在学校财务单独建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并定期公示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协作费即合作研究经费,指我单位主持的项目,外单位作为协作(合作)单位参加,共同承担项目部分研究工作的费用,不包括非预算内单位的经费,即委托服务、测试、加工和化验等试验费用。间接经费外拨金额,由项目依托学校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向校外转拨的协作费只限于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批准的单位及金额,严禁向未经预算批复的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转拨经费,转出的项目协作费须经科研处和计财处共同审批,并附有课题预算批复书、任务书或合同书(封面、协作单位列表、协作费金额及盖章页部分)方可办理经费转拨。 
对于没有协作单位财务凭据的,应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先借款后报账,借款时须经科研处审核批准。未经科研处审核的,报账时将不按协作费处理。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借合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六章  间接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间接经费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统一收取后,按补偿成本和绩效支出两部分分配使用。 
(一)补偿成本:由学校统一提取至管理费科目。 
(二)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四条  绩效支出必须在项目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发放,发放对象为直接参与项目的相关人员,绩效支出总额不得超出预算批复额度或间接经费的70%。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绩效考核分为实施过程绩效考核和结题验收绩效考核。实施过程绩效考核是指上级部门(甲方或相关专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阶段性执行情况进行的考核与评价,以年度或阶段绩效考核为主。结题验收绩效考核是指对项目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 
项目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成效,包括项目进展情况,执行过程中关键共性技术开发,技术成果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获得,人才培养,经费预算的执行、使用与管理,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提交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成效等相关绩效考核材料。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本单位承担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承担项目的二级单位要成立绩效考核小组,分管科研工作领导须作为考核小组成员参与绩效考核;除项目负责人外,项目组人员不得作为考核小组成员,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小组组长。考核意见与结论作为绩效支出发放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绩效支出发放需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分阶段进行,绩效考核通过后方可发放,不得一次性全额发放,且每年申请不超过1次,并在项目结题前1个月内执行完毕。 
第二十八条  我校承担的需进行绩效考核的子项目(任务),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协助项目主持单位开展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确定绩效支出发放方案,提出发放申请,并提交考核材料,经所在单位、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发放。 
第三十条  绩效考核和绩效发放过程中存在争议的,由科研处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 
(一)未按要求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的;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的;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的; 
(四)存在违反国家及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行为的。 
对于前款各项情形,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第七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结题资料,办理结题手续。科研管理部门定期将结题项目的结题时间节点、结余资金分配方案、项目经费余额等相关材料提供给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为该类结题项目办理结账手续,避免长期挂账。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提高项目年度预算的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资金的结余,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资金。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四条  纵向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除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有明确规定外,结余经费可继续使用 2年,用于科学研究续研或预研的直接支出,2 年后仍有结余的,按原渠道退回。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原则上继续使用不超过4年,4年后仍有结余的,由学校统筹使用。由于项目负责人的原因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可将该项目负责人的结余经费收回统筹使用。 
第三十五条  结余经费按规定划拨项目结余资金账户,项目组及项目主持人应在3个月内提交结余经费使用计划,并按照经费使用计划统筹安排使用。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结余经费使用计划的,由科研处提出处理方案,上报学校研究后另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结余经费严格按科研经费直接经费的开支范围及有关财务规定使用。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项目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项目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收回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返还结余经费。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调出、辞职、退休的,其以西藏农牧学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经科研处批准(或报请立项部门批准)后转由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对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主持单位并转拨经费。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项目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一律冻结或者收回。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科研副产品指科研实施过程中或结束后产生的有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派生物,是科研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副产品应经各二级学院(部、所)监督核实,由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副产品明细账”登记,并报科研处。科研副产品收入须上交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划入其项目经费中。 
科研原材料在项目结题后仍具有使用价值或经济价值的,负责人须提出处理计划,并报所在单位研究后再行处理。 
擅自处理科研副产品及科研原材料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同时追究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分管科研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条  以项目名义预付款,3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签字,计划财务处审批;超过3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科研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  科研经费一律不报销医疗费用。 
第四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经所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签字,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在财务单据上签署明确意见,计划财务处按照规定予以报销。项目单次报账5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主持人审核报销;单次报账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须经科研处审核后方可报销;单次报账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须经科研处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单次报账超过20万元的,须经科研处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经检查发现下列情况者,作出终止项目经费报销的处理,经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费报销。 
(一)中期、年终检查不合格,不按时提交中期和年度进展报告的; 
(二)有违背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四条  需要纳税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款。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免税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购买与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使用科研资产为个人谋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规章制度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西藏农牧学院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印发 

上一条:关于印发《西藏农牧学院租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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