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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牧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18-6-27 17:17:31     点击:457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定期举行二次(六月、十二月)。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四条  学术水平

硕士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1)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博士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1)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五条  课程学分

研究生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必须完成西藏农牧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成绩要求。其中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达到优良(不低于75分)为合格。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不合格,但每门课的成绩不低于60分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可允许参加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除课程学分之外,其它学分要求如下: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实践活动≥2分,读书报告≥2分,学术活动≥1分,开题报告≥2分,中期检查≥2分。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实践活动≥6分,读书报告≥1分,学术活动≥1分,开题报告≥2分,中期检查≥2分。

博士研究生:实践活动≥2分,学术活动≥2分,开题报告≥2分,中期检查≥2分。

第六条  发表论文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以我院为第一单位,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公开发表1篇专业相关的论文(包含西藏农牧学院学报);论文必须正式见刊。若为录用通知,见刊后换发学位证。

博士研究生以我院为第一单位,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信作者,公开发表1篇SCI(不含网络版)、或2篇一级学报、或3篇核心期刊(以学院相关论文认证为标准)。论文必须正式见刊。若为录用通知,见刊后换发学位证。

第七条  其它情况

1.学历教育未获得毕业证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2.对于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者,需由本人申请、学位点所在单位审核认为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经研究生处全面资格审查后予以学位申请资格。

3.对于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需在解除留校察看期后,由本人申请,学位点所在单位审核认为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经研究生处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予以学位申请资格。

4.对于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分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导师提供违纪学生学术行为“显著进步表现”的书面材料;学位点所在单位审核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组织不少于3名同领域的专家,对其学术行为改进情况进行鉴定,同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最终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予以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章  学位论文

第八条  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课题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并有新的见解,以此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论文应是系统而完整的科研成果的表述与总结。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学术型硕士论文正文一般应不少于3万字,专业型硕士论文正文一般应不少于2万字,博士研究生论文正文一般应不少于5万字。论文内容和格式符合《西藏农牧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论文的导师署名不得超过两位。

第九条  论文评阅

研究生撰写完成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和所在学位点预审同意后,由研究生处聘请2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作为评阅人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评阅时间不得少于15天。

论文评阅人名单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1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研究生处再增聘1位评阅人进行评阅。2位评阅人均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十条  论文答辩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学位点集中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各学位点提出建议报研究生处聘请。研究生处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委员组成名单。答辩委员会应由5-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1次。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

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获得研究生毕业资格后,由学位点向研究生处提出学位申请。申请时,需按研究生处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以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

研究生处将研究生学位申请者的材料汇总后,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研究生需要申请提前答辩,按我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办(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颁发。学位授予日期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藏农牧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藏农院字〔2012〕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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