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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

 
就业信息  加入时间:2016-9-25 13:13:11     点击:4370
一、基层就业
(一)大学生村官
2007年开始,我区针对基层工作实际,公开考录一定数量高校毕业生到村居组织工作的乡镇公务员,简称为大学生村官。
(二)“三支一扶”
“三支一扶”,是指大学生在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三支一扶”计划的政策依据是国家人事部2006年颁布的第16号文件《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其目的在于为高校毕业生向基层单位落实就业问题提供具体的指导和保障。
“三支一扶”相关政策
“三支一扶”人员在3年服务期间,工作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其标准为:二类区2800元,三类区3000元,四类区3300元。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享受一次休假,假期为40天,路途天数由服务单位参照同类人员的标准计算,其往返路费由服务单位参照同类人员予以报销。服务期间事假累计达到40天的,不再享受休假。服务期满1年以上且年度考核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在进入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后,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并落实社会保险等的接续。
(三)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西部计划是指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从2003年开始,由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实施西部计划,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并在升学、就业方面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西部计划”相关政策
有关报考研究生和报考公务员等相关政策以人社部发[2009]42号文件为准。一是参加西部计划的,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3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二是志愿者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报考公务员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三是出省服务的和在本省服务的志愿者优惠政策必须保持一致。
志愿者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生活补贴。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760元。同时,志愿者所在地列入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执行所在地科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一类区65元,二类区120元,三类区215元,四类区515元,五类区900元,六类区1490元),按月发放。交通补贴按志愿者家庭所在地和服务地之间的实际里程发放,每年发放两次。
志愿者所在服务县、服务单位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有条件的可给予志愿者适当补助。
相关保险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投保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综合保障险。保费每人200元人民币。人身意外伤害、身故(含疾病身故)保险责任,保额15万元,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保额16万元,疾病门诊责任,保额5000元。
(四)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除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待遇外,每人每月增发300元生活补助金。我区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期限内,将生活标准的30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二类区每人每月400、三类区每人每月500、四类区每人每月600。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五)助学贷款代偿
对到我区乡镇(不含地市县所在地的乡镇)工作5年以上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二、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职业培训补贴
2011年1月1日后,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在试用期内提供不少于30天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区内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
(二)奖励资金政策
各类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每接收一名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我区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两年劳动合同给予企业5000元奖励资金;签订三年合同的给予12000元奖励资金;签订五年以上合同的给予20000元奖励资金。
(三)社会保险补贴
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我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协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分年度提供代费券,用于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给予30%社会保险补贴;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给予40%社会保险补贴;签订五年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给予50%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予以抵扣。
三、鼓励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
(一)生活补贴
2011年1月1日后毕业,到区内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整月计算,给予二类区每人每月300元,三类区每人每月500元,四类区每人每月800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二)助学贷款代偿
在区内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作5年以上的我区高校毕业生,按照藏财行字[2009]46号的规定,其就读大学期间的学费由自治区实行代偿。
四、鼓励毕业生到区外就业
(一)路途补贴
对到区外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我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1000元路费补贴。
(二)生活补贴
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1年的生活补贴。
(三)职业介绍补贴
2011年1月1日后,介绍、组织我区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各类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五、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一)减免行政收费
对我区高校毕业生进行创业的,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可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
(二)税收减免
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除限制行业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按每户每年1万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安排经营场地
各级政府在城镇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安排创业者的经营场地。新建扩建经营场地时,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的场地(摊位),按35%的比例予以统筹安排,凡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场地(摊位)三年内免收场地租金。
(四)担保贷款支持
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到期,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经办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补贴、呆坏账损失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五)社会保险补贴
创业者创办企业,并带动3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就业的,可按所办企业应为投资者本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创业者兴办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吸纳持《就业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人员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创业者本人和所享受扶持政策人员缴纳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六)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创业者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七)建立创业奖励制度
对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并带动3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稳定就业一年以上,按时发放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奖励标准为:带动3名我区户籍人员就业奖励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名我区户籍人员就业奖励300元。
六、税收、行政事业费扶持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上述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六)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七、工商扶持政策
一是对高校毕业自主创业者,实行边发展、边登记、免收费等优惠政策;二是放宽投资领域,除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全部向高校毕业生开放;三是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凡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可降到2万元,首期最低出资额1万元,注册资本可以在两年内分期到位;四是放宽投资方式,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在不同领域创业,在城镇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由原来的三年放宽到五年免收登记费、证照工本费和工商管理费(建筑业、娱乐行业除外);在农牧区申办个体工商户的,长期免收登记费、证照费和工商管理费;在集贸市场经营农副产品的,一律免予登记和收费。
为进一步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真正把自治区主要领导批示精神落到实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只要高校毕业生进行创业的,就鼓励、支持,实行边发展、边登记、免收费的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再就业给予政策支持。一是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一视同仁”的原则,除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领域外,全部向申办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高校毕业生开放。二是进一步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凡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私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可放宽到2万元,首期最低出资额为1万元,注册资本可在两年内分期到位。三是进一步放宽投资方式。四是减免收费项目。
八、其他就业帮扶政策
(一)就业见习
见习基地认定审批
要求申报的企、事业单位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国有企业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申报条件进行初审,民营企业由当地工商联组织初审,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批。
就业见习期限
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就业见习待遇
见习期间,用人单位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自意外伤害保险,各级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950元生活补贴(西藏最低工资标准为,拉萨、阿里、山南为950元,日喀则、那曲、昌都、林芝为900元),鼓励见习企业适当增加生活补贴,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提供免费职业培训。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程序
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就业推荐函》、《毕业证》或《失业证》、《毕业证》,并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当人社部门向就业见习基地推荐就业见习。零就业家庭、贫困家庭毕业生优先安排参加就业见习。
(二)鼓励区内重点建设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申报国家和区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单位,要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作出具体安排,有关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三)拓展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鼓励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农业科研推广项目,有关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五是鼓励引导推荐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
(四)档案托管
区外高校我区生源和我区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申请将本人档案托管在就读地人才交流机构,也可申请迁至入学前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毕业生免费托管两年。
(五)户口管理
区外高校我区生源和我区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至入学前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区内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由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为其出具《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办理户口迁转手续;区外高校我区生源毕业生凭学校出具的《报到证》,到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换发《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办理落户手续。
(六)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高校要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
(七)加强落实高校毕业生享受扶持政策
各级人社部门对自失业登记之日起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失业证》,纳入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范围,继续享受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优惠政策。                 
办事流程
一、求职登记、就业推荐
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身份证、毕业证、求职简历-→登记备案-→就业、见习推荐-→跟踪服务。
二、落户申请流程
用人单位招录的高校毕业生要求落户的,在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持以下材料到高校中心申请办理相关手续:1、申请报告;2、招录的区内外高校毕业生花名册;3、与毕业生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凭证;4、毕业证、学位证;5、户口迁移证;6、报到证。
中心收齐材料后,在2个星期内办理。审核-→提交分管领导签字-→出具介绍信。
三、奖励资金的申请流程
用人单位招录我区高校毕业生购买社会保险一年后进行申请,6个月内办理,一年内兑现。持以下材料到我中心申请:1、教育厅出具的推荐函(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是我区生源毕业生);2、毕业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证)(复印件);4、申请报告,抬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5、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到高校中心领取);6、毕业生花名册(姓名、性别、民族、籍贯、毕业院校、专业、学历学生联系电话);7、身份复印件;8、保险凭证(缴纳一年以上的保险凭证)。
中心收齐材料后:初审合格-→人社厅规划财务处复核-→财政厅社保处审核-→下达财政指标-→拨付申请单位。
四、见习生活补贴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发放见习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见习基地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与核拨,所需资金从专项资金中列支。见习基地持以下材料到高校中心申请:1、见习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2、《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及见习生花名册;3、《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4、见习生与见习基地签订的《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见习协议书》。
高校中心收齐资料后,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进行审核,提交分管领导签字后,通知申请单位到厅规财处领取。
五、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
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1、书面申请;2、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3、《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4、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5、委托培训机构的,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用证明及培训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6、工资发放单、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等证明材料。
高校中心每半年受理一次,收齐材料后进行初审-→规划财务处复核-→送财政厅社保处审批
六、职业介绍补贴
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向高校中心提出申请:1、书面申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3、《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毕业证》原件及复议案件;4、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5、《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高校中心收齐材料,一年办理一次,进行初审-→规划财务处复核-→送财政厅社保处审批 。
七、生活、路费补贴
(一)到区内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就业的我区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由用人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①书面申请;②《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申请表》;③享受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花名册;④《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劳动合》、《毕业证》复印件;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发放清单、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二)在区外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生活及路费补贴由毕业生个人或受委托人持以下材料到高校中心提出申请:①《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路费补贴申请表》;②《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政工人事或人力资源部门证明,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高校中心每半年受理一次,收齐材料后进行初审-→规划财务处进行复核-→送财政厅社保处审批-→通知申请人领取。
八、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
申报单位在录用高校毕业生后,携带以下材料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提出申请:1、书面申请;2、《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花名册;4、《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5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7、其他有关材料。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合格后,向申报单位出具社会保险补贴资格证明。补贴采用代费券形式按月发放,申报单位到各级人社部门领取社会保险补贴代费券。
九、档案管理
区内外各高校将档案转至高校中心-→进行登记管理-→转至就业单位或相关人力资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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