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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16-3-7 19:43:32     点击:3646
西藏自治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等法律和规章,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等教育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和监督,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
第四条  教代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精神。
第五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以下简称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学校党组织要重视教代会工作,把握教代会的正确方向,落实教代会职权,支持教代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每年对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教代会召开前,应将有关方案(草案)、报告等主要文件提前一周发给教职工代表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并综合各代表团(组)意见和建议,对报告或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出通过或否决决议。通过的方案由校行政组织实施。对被否决的方案如校党政领导认为仍有必要,经修改后,可再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查。 
    第九条  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向所在单位教代会提交述职报告。教职工代表根据干部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岗位责任,全面评议干部德、能、勤、绩、廉,在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的结果应向校党组织及时汇报,并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级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十一  教职工代表
(一)凡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建立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二)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可作为代表候选人,在选举时,名额分配到相关学院、系(所、年级)、室(组)参加选举。
(三)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代会代表人数根据学校教职工规模确定,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教职工80-200人的,代表比例为25%-30%;教职工人数201-500人的,代表比例为15%-25%;教职工人数501-1000人的,代表比例为10%-15%,教职工人数为1001人上的,代表比例为6%-10%。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二)由学校工会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名额分配、选区划分、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
(三)参加选举的教职工数必须占应到会教职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当选的代表必须获得选举单位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在全团代表会议上推选出团(组)长、副团(组)长若干名。 
    (四)教职工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学科研一线的专任教师代表(不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不得低于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要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代表、女教师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体现代表的广泛性。
第十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  教代会代表向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教职工代表。
教代会代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经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否定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的应当罢免或撤换。
教职工代表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和聘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教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代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可以向上一级工会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增强全局意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特邀和列席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的30%。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  教代会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 教代会每3年至5年为一届。期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二十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商议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教代会主席团或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组织研究确定。教代会文件一般应在大会召开三日前送达教职工代表。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正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需要变更的事项,须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
第二十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主要职责包括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组)对会议议题的讨论意见和建议;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代会代表中设立提案、教学、科研、福利待遇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二十  专门委员会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小组)向教职工代表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方案和主席团、执行委员的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行政沟通;
(五)做好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分三个阶段,即筹备阶段、预备会议、正式会议。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阶段主要工作
征集提案,确定大会议题和起草有关文件。
(一)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一般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案小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筹备小组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任副组长。
   (二)确定大会议题。大会召开前筹备小组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管理、分配和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党组织确定。
(三)需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应于会议召开7日前印发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四)工会或筹备小组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拟订会议日程、议程;编订会议经费预算。
(五)做好提案征集和教代会代表培训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提案小组(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提案内容应围绕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及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是一事一案,附议人至少为2人,少于2人的,视为无效。也可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
 教职工代表培训工作由工会负责,工会要围绕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职权,对教职工代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第三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主要内容
 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全体代表参加。通过有关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一)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方案;
(六)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经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后,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和主持人,通过和讨论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主要内容
 行政领导做工作报告;行政有关领导做专题议案的报告及有关事项的说明;提案小组做提案工作报告;组织代表团(组)讨论审议行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其他方案;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组)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大会表决、选举并宣布结果;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执行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的,须增加工会工作报告和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报告等议程。
 第三十条  教代会会议结束后15日内向上级工会报告会议召开情况。
                   第七章 工作保障
三十四  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教代会的领导,将教代会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和研究教代会工作情况,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要重视谋划确定教代会的人事安排,协调处理好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为教代会依法履行职权创造良好条件。
三十五  学校行政要大力支持教代会工作,通过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代表听证会、校长定期听取代表意见等方式,建立健全学校行政与教代会的沟通协商机制;为教代会和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为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时间保障;加强“教工之家”等阵地建设。对于根据教代会职权规定和教代会议题需要提供的审议材料,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提供。
第三十  加强教代会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工会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把优秀干部选拔充实到工会领导岗位上来,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加强教代会工作人员和工会干部的教育培训,把教代会工作人员、工会干部纳入学校干部建设整体规划之中。
第三十  加强教代会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教代会代表选举制、教代会年会制、预报告制、报告制,探索建立代表任期制,通过代表的提案、巡查、听证等方式形成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履行权利义务的活动机制。建立审议通过学校重大事项和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事项无记名票决制。结合学校实际,加强教代会工作的探索创新,建立教代会工作考核评价制度,不断推进教代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章  附则
第三十  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教代会制度,行使相应职权。
第三十 本规定由中国教育工会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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