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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14-12-22 19:42:46     点击:5097
西藏大学农牧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教字〔2013〕40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教字〔2014〕46号)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范围为具有我院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范围为具有我院学籍的所有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博士研究生一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万元,二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0.6万元;硕士研究生一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0.8万元,二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0.5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具体要求
(一)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博士或硕士研究生;
2.符合上述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评选:
①研究生学习阶段,勤勉努力,勇于创新,科研成果突出,在本学科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具有创新性学术研究论文(所发表文章必须正式见刊,刊物等级高者优先,同一篇文章只能申请一次奖学金),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出版学术专著等;
②研究生学习阶段,在自治区级以上学科竞赛、竞技比赛、以及专业相关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③研究生学习阶段,获省级以上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选:
①研究生在学期间受到过各类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②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任何学术不端行为者;
③不能按时注册且未履行请销假手续者;
④上学年专业课有不及格者。
(二)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新生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根据入学成绩进行评审,推免生、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新生优先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
2.符合上述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评选:
①研究生学习阶段,勤勉努力,勇于创新,科研成果突出,在本学科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具有创新性学术研究论文(所发表文章必须正式见刊,刊物等级高者优先,同一篇文章只能申请一次奖学金),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出版学术专著等;
②研究生学习阶段,在自治区级以上学科竞赛、竞技比赛、以及专业相关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③研究生学习阶段,获省级以上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选:
①研究生在学期间受到过各类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②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任何学术不端行为者。
③不能按时注册且未履行请销假手续者。
④上学年专业课有不及格者。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国家研究生奖学金管理相关办法制定、修订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院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日常事务。
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所长)任主任委员,负责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和研究生日常管理及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研究生秘书任秘书,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名额与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体名额以自治区当年下达的为准。
第十条  凡符合规定的研究生,均可自愿提出申请。各培养单位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宣传、组织符合规定的研究生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同一人同年不能同时享受。当年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同时具有申请、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如下:
1.学生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准备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发表学术论文、参与项目任务书、导师推荐证明(手写)等;
3.培养单位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培养单位将本单位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单位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奖学金资金到位后,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国家奖学金发放事宜。获得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情况由研究生处负责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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