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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15-5-5 19:40:50     点击:3992
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学生考试违规
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201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学习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院在籍的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以及成人教育学生,一经查实有考试违规行为,均按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规行为”,是指我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考试中违反学院考试纪律的行为。“考试”既包括我院组织的考试,也包括其它单位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四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规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考试争议仲裁。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七条  考试违规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
第八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有: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九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取消该科目(课程)的考试成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正式开始30分钟后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后不到30分钟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等其它考试的,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
2.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不按规定就座者;
3.在考场内抽烟、吃零食或大声喧哗故意影响他人,且不听从监考人员劝阻者;
4.未经监考人员允许随意在考场内走动或进出考场者;
5.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且经监考教师提醒后仍未离开者;
6.主考教师宣布停止答题后仍继续答题,拖延考试时间者。
第十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取消该科目(课程)的考试成绩和补考机会,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例如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进入考场且未放到指定位置者;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相互借用文具者;
3.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者;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者。
第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作弊,终止其参加本科目(课程)考试,成绩无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为一年,若学生作弊时间至毕业时间不满一年,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作留级处理);对于情节恶劣,认识态度不端正,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2.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或利用其他工具、方式传递试题答案、信息者;
3.交卷后故意在考场逗留,帮助他人答题或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等协助他人答题者;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6.销毁考试违纪和作弊证据,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者;
7.考试结束后,经他人检举揭发被认定为作弊者;
8.策划组织作弊及通过其他方式作弊者。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两次考试违纪记录者,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两次考试作弊记录者,第二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理程序和申诉
第十三条  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1.违规行为的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填写《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表》,记录违规事实经过,有证据或旁证时需附上证据或旁证材料,并且至少有两名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2.考试违规行为发生后,当事学生须在4小时内向二级学院上交书面检查,由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未及时提交书面检查或者认识态度不端正的,从重处理。
3.教务处根据学生违规事实及二级学院处理意见,对违规学生作出正式处理,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行文印发至相关部门;拟开除学籍的,须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4.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其中开除学籍处分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通过作弊行为非法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经学院查实后宣布证书无效,并予以收回;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十五条  申诉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申诉程序参照《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生考试前须与二级学院签订《西藏大学农牧学院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十七条  开卷考试中,经监考教师允许带入的各类与考试有关的物品仅限考生本人使用。开卷考试的考试纪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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