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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

 
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16-3-10 19:31:33     点击:3900
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差旅费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完善差旅住宿费标准的补充规定》(藏财行字〔2015〕47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现对《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藏农院字〔2014〕135号)作如下调整补充:
一、赴区内外出差住宿费标准
赴省会城市出差住宿费标准,区分不同的目的地和淡、旺季,按照附表1规定的标准执行。赴区外地、州、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住宿费标准,当地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赴区内拉萨市以外的地、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按照附表2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调整区内淡旺季时间段
根据自治区规定,调整区内差旅费旺季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淡季时间为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三、管理要求
1.本文规定的标准是差旅住宿费上限,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选择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入住宾馆,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3.住宿费票据需注明住宿费单价、天数,未注明上述项目的报销时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1.除本文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及淡、旺季时间段外,其他管理规定继续按照《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藏农院字〔2014〕135号)执行。
2.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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