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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财务报销规定(试行)

 
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16-3-21 19:30:40     点击:3521
西藏大学农牧学院财务报销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项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以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项支出,包括基本支出、专项经费、科研经费以及自筹经费等。
第三条  各项支出均须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在学校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开支。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须提出申请,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纳入预算。
第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放松报销标准,或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严格现金使用范围。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超过1000元的,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应当以支票或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对单次购买5万元以上服务、商品等,通过银行转账到售货方对公账户。
第六条  一次性支取大额现金超过3万元的,需提前二天向计划财务处预约,并在约定领款的当日领走;如有变化,需及时告知计划财务处。
 
第三章  支出报销规定
第七条  各项经费(含部门自有经费),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各部门行政第一责任人)审签制度,各部门和主管部门“一支笔”对发生的经济活动、经费支出进行审签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由项目主持人审签,项目主持人对发生的经济活动、经费支出进行审签并承担责任。
第九条  所有支出应当与业务活动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支出在学校经费中列支。严禁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票据套取国家资金。娱乐、康体、烟酒、消费卡等支出不予报销。
第十条  报销的票据需真实、合法、有效。国内票据应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的监制章和营业单位章,金额大小写相符。国外票据需注明用途、外币币种、兑换汇率和对应折算的人民币金额。提供虚假票据的,“谁提供、谁负责”。
第十一条  经办人须在费用报销单上注明业务内容并签字,单笔报销金额3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财务“一支笔”在报销单上签字后即可报销;单笔报销金额3万元至10万元(含本数)的,还须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单笔报销金额10万元至20万元(含本数)的,还须经分管财务院领导签批;单笔报销金额20万元以上的,还须经院长签批。科研经费单笔报销金额3万元(含本数)以下的,项目负责人在报销单上签字后即可报销;单笔报销金额3万元以上的,参照《西藏大学农牧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藏农院字〔2014〕5号)第三十六条执行。审批程序详见“西藏大学农牧学院报账审批流程”(附件)。
第十二条  票据报销的时效性。为真实反映学校每年财务收支状况,对取得的发票应及时报销,票据报销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十三条  报销所需材料。西藏大学农牧学院费用报销单、代表经济业务发生的原始票据及所需其他材料,报销申请人须将票据整理归类。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从财政直接拨付资金的项目,由财务处负责协调教育厅、财政厅拨款,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提供相关拨款材料。
 
第四章  支出报销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培训费、招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奖助学金、固定资产购置、图书购置、大型修缮、人员经费、离退休活动费、基本建设费等。
第十六条  办公费反映部门购买的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电脑配件及办公耗材等支出。外购办公用品(含各类物资、材料)发票需附上卖家提供的购物清单,超市购买的办公用品需提供超市出具的购物小票。
第十七条  交通费反映公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第十八条  差旅费(含专项资金、科研出差)反映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支出,报销按照《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执行,须提供相对应的外出请假审批表和机票行程验真单。
第十九条  招待费反映学校(含部门)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接待工作实行归口负责、严格管理。学校院长办公室负责重要接待,统筹校内各部门接待。校内各部门应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各类公务接待活动规范有序。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报销用于个人消费的开支。
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公务接待的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需在外安排的,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报销接待费须提供接待来宾及陪同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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