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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学生奖学金 荣誉奖

 
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16-7-14 19:25:19     点击:4228
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学生奖学金 荣誉奖
单项奖评定及管理办法
(201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奖学金、荣誉奖、单项奖的评定和管理,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树立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良好风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奖项为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教学奖励基金奖学金、白玛央金优秀贫困生奖学金以及各类荣誉奖、单项奖。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评定范围
凡纳入国家招生计划、考入我院各专业的本专科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除外),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良、学习成绩优秀者均可参加评定。
二、评定内容
对学生一学年内德、智、体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依据《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
三、评定标准
一等:德、智、体全面发展,一学年内综合测评成绩90分以上(含本数,下同),平均成绩9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85分以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
二等:德、智、体全面发展,一学年内综合测评成绩85分以上,平均成绩85分以上,且单科成绩80分以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
三等:德、智、体全面发展,一学年内综合测评成绩80分以上,平均成绩8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75分以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
四、奖励等级及标准
一等:1000元/生;
二等:800元/生;
三等:600元/生。
五、其它
1.体育课成绩计入综合测评,不再计算单科成绩(但必须合格)。
2.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选少数民族学生或获各类荣誉奖者。
3.等级内评定比例达不到的,可在等级间调整。但总比例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条件不得降低。
4.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针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一、评定对象
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学生。
二、评定条件
1.必须为本年度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模范团干部”、“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
2.上学年度各科平均成绩9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80分以上,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90分以上。
3.关心同学,助人为乐,积极参加学院、二级学院(部)、班集体组织的活动。
4.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学习竞赛、科研项目(论文)评奖活动中受到奖励和表彰者优先评选。
三、评审办法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金8000元/生,评定时间、名额按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精神办理。
2.所有参评学生以二级学院(部)为单位,按平均成绩自上而下排序确定,其中少数民族比例不低于30%。
3.凡已注册的本专科在校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符合评定条件者,均可向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者可以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及公示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一、评定对象
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二、评定条件
1.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各科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65分以上。
2.家庭经济困难(纳入我院贫困生数据库),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三、评审办法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奖励标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2.所有参评学生以二级学院(部)为单位,按平均成绩自上而下排序确定,其中少数民族比例不低于60%。
3.凡已注册的本专科在校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符合评定条件者,均可向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者可以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及公示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
 
第五章  教学奖励基金奖励办法
一、学院设立“西藏大学农牧学院教学奖励基金奖学金” (以下简称“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品学兼优、有志于从事西藏农牧林水电事业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奖学金”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积极参加学院、二级学院(部)和班集体组织的活动;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本学年无警告及以上处分;综合测评80分以上。
2.热爱专业,积极进取,刻苦学习,一学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且无补考课程。
3.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及以上。
三、“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每次各按一定比例评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名。奖学金奖励人数原则上按二级学院(部)学生比例调配(少数民族学生和汉族学生的比例为6:4)。奖励金额、奖励人数由“西藏大学农牧学院教学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视情况确定。
四、申请者须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并由各二级学院(部)签署推荐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初评后,按有关要求呈报“西藏大学农牧学院教学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  白玛央金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评定条件
1.学习勤奋刻苦,态度端正。各科成绩在80分以上,考查课为及格以上。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85分以上。
2.家庭经济困难,纳入我院贫困生数据库。
3.同等条件下,优先奖励在社会实践、文体活动中表现相对突出的学生。
二、评定办法
1.白玛央金优秀贫困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次奖励10名学生,每人2000元。
2.由院团委、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组成评定小组进行评定,评定结果报西藏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审核后,确定受奖学生。
3.每年9月评定上一学年的获奖者,并同期发放奖学金。
 
第七章  学生各类荣誉奖、单项奖评定办法
一、评定范围
凡纳入国家招生计划、考入我院各专业的本专科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除外),因品学兼优、成绩突出,从事社会工作出色,主动参加各级组织举办的知识、文娱、体育、科技创新等竞赛活动并获得奖励者,均可参评相应荣誉奖、单项奖。
二、评定种类、条件、比例及奖励标准
(一)先进个人
1.三好学生
一学年各科平均成绩85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综合测评成绩在85分以上。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5%,奖金每人800元。
2.优秀学生干部
一学年各科考试平均成绩7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综合测评成绩在80分以上。踏实肯干,出色完成本职工作,能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优秀班干部按班干部总人数的20%评定,院学生会和二级学院(部)学生分会分别按其成员数的10%评定(在校生与毕业生分开评选),奖金每人500元。
3.单项荣誉奖
凡积极参加学院各类单项社会工作(如国旗护卫队等),表现良好,成绩突出者,奖励300元。
4.英语过级奖
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奖励300元;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奖励500元。
5.计算机过级奖
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者,奖励200元;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者,奖励300元。
6.校外获奖
(1)“活动竞赛”奖
①获国家级奖励者(中央、国务院,国家各部委)
特等奖,个人奖700元,集体奖1200元。
一等奖(或第一名),个人奖600元,集体奖1000元。
二等奖(或第二名),个人奖500元,集体奖800元。
三等奖(或第三名),个人奖400元,集体奖600元。
②获自治区级奖励者(区党委、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特等奖,个人奖600元,集体奖1000元。
一等奖(或第一名),个人奖500元,集体奖800元。
二等奖(或第二名),个人奖400元,集体奖600元。
三等奖(或第三名),个人奖300元,集体奖400元。
(2)特殊荣誉奖
因品学兼优、表现出色,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拓进取,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荣获上级或同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者,可获此项奖(对外向上推荐的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需在校内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中产生)。
①获国家级表彰者(中央、国务院,国家各部委):个人奖800元,集体奖1200元。
②获自治区级表彰者(区党委、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个人奖500元,集体奖1000元。
(二)先进班集体
1.评选条件:(1)全班学生踊跃参加学院各级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和公益劳动,集体成绩突出,班风端正,集体荣誉感强,团结互助,在“四自”管理中效果明显;(2)班级学风良好,全班学生学习态度端正;(3)全班学生组织纪律性强,上学年以来无一人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无一人在校外租房;(4)全班学生当学年欠费率、补考(重修)率不超过10%;(5)全班学生讲究个人卫生,寝室、教室整洁干净,班级至少有一个寝室被评为“文明宿舍”;(6)全班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均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及格以上;(7)班干部认真负责,责任心强,经常组织开展新颖多样的各种有益活动。
2.先进班集体数量不超过总班级数的10%,奖金1000元/班。
(三)二级学院(部)学生工作综合考评先进单位
根据《二级学院(部)学生工作综合考评指标体系》规定进行评选。
三、评定时间及表彰
1.各类奖项每学年评定一次,各二级学院(部)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将评定结果报学生工作处(下发专门文件的除外)。逾期不再受理,责任及后果自负。
2.表彰奖励大会一般在每年九月份与开学典礼同时进行,毕业班在毕业典礼时进行。
 
第八章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1.评选范围:学院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2.评选比例:本专科毕业生总人数的10%,研究生毕业生总人数的20%。
二、评选条件
1.在校期间必修课(包括体育课)均为及格(合格)以上。
2.在校期间表现突出、诚实守信、品德优良,能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
3.同等条件下,学生党员或多次荣获国家级、自治区级、校级各类奖项者或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者优先评选。
三、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1.每年“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与“毕业生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同步进行。
2.申请优秀毕业生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部)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学生工作处复审后,报学院研究审批。
3.优秀毕业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入学以来各学期考试成绩单;
(2)获奖证书复印件;
(3)优秀毕业生奖励卡片。
四、奖励办法
1.被评为优秀毕业生者,由学院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材料由学生工作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2.学院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
3.奖励金额为每人400元。
 
第九章  附则
一、参加所有奖励评定的学生基本条件为:
1.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反对分裂,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当学年(年度)内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无夜不归宿、校外租房住宿开伙、攀爬围墙进出校园等一切学院明令禁止的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无欠费;
6.当学年参加两项以上全院性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参加一个以上学生社团组织。
二、除有明确规定外,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少数民族学生。
三、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教学奖励基金奖学金不得重复申报。
四、评选的各类奖项经逐级审核后,均须在校内公示一周。
五、各类奖项获得者在获得奖励后半年内有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受奖资格,追回获奖证书、奖金和奖品。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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