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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16-5-24 19:23:59     点击:3680
西藏大学农牧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2016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6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1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自主采购物资工作。达到自治区政府采购限额和标准的,按自治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学院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及政府性其它资金)采购教学、管理、服务所需物品(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物资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购和超预算、超计划采购。
第五条  物资采购工作应遵循质量第一、勤俭节约、政务公开的原则,为学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物资采购方式分为批量集中采购和零星分散采购。学院对各单位所需通用物资,原则上采取批量集中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可以进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批量集中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采购工作组,其主要职责是:
1.落实采购法、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有关物资采购的决定;
2.制定学院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及相关管理规定;
3.指导各单位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4.审定学院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并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5.审定学院集中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采购)的采购方案及采购结果;
6.审定采购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
7.检查、指导、监督采购工作,协调处理采购工作中的争议及问题;
8.开展采购管理工作研究;
9.研究解决采购工作其它有关事宜。
第八条  采购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设在计划财务处,在采购工作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物资采购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章  采购计划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物资采购申请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情况提出,并对采购物资的型号、技术指标、数量、市场价格等进行详细考证,填写物资集中申购计划表或物资设备零星采购申请单。申购项目负责人对提出的申购内容负责。
第十条  各单位于每年3月20日前、6月20日前和9月20日前向采购办集中报送本学期所需物资采购项目(计划)。对于临时(急需)的采购项目,使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依据学院有关规定、发展规划、财务预算、综合效益等情况,对使用单位提交的采购申请做出批复并报采购办。审批意见中应明确是否同意采购,审批内容包括采购物资选型、技术指标、数量、金额、经费来源及补充建议等。
第十二条  采购办对列入采购计划的物资进行分类整理、合并,形成批量采购优势,并根据有关规定、现有设备、经费和市场状况等,制定集中采购计划实施方案,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采购计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达到学院批量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未超过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用物资,由采购办组织实施,其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对于未达到学院批量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包含单项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30万元以下的修缮、装饰及改扩建,15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5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采购),由使用单位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实施零星分散采购。
第十四条  学院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购销合同原件一式四份,使用单位、计划财务处、监察室、供应商各一份。采购项目申请单及审批原件、招标记录原件、验收报告书原件以及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复印件由计划财务处存档。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供应商做好采购物资的接货、安装、调试工作。采购办应督促检查供货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保证采购项目按要求完成。
 
第五章  验收与款项结算
第十六条  采购物资的验收:
1.批量集中采购的物资实行物资多级验收登记制度:一是物资使用单位成立验收小组,进行初验,待初验合格后,向学院采购办提交物资验收申请;二是学院采购办收到物资验收申请后,组织物资使用单位、物资采购工作组成员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验收;三是依据情况实行分段验收。
2.零星分散采购的物资验收工作,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3.验收工作应在供应商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物资验收标准以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产品技术资料、行业规定等为准。
5.物资验收小组应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到货后,采购项目负责人(或委托经办人)应及时开箱验货、清点数量、检测性能。对采购物资的外观、数量、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技术指标、附(备)件、产品技术资料等作为重点进行验查。验收中要做好有关记录,填写资产(技术)验收报告书,明确验收结论,所有参与人员须在资产验收报告书上签字。资产验收报告书由计划财务处存档备查。
6.验收合格的物资,由物资使用单位人员及时送至仓库或使用地点,资产管理员及资产责任人填写《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明确物资责任人。
7.验收发现问题,短期可以解决的,要通知供应商限期整改;问题严重,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退回物资,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货商负责,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向供货商提出索赔。
第十七条  款项结算:
1.供应商执采购合同、验收报告、采购申报单及发票等相关凭证,向计划财务处申请结算。经费结算由各单位按实际发生金额从相关经费中支付。
2.计划财务处应认真审核,凡合同规定有质量保证金的,付款时必须留足质量保证金;对于支付全款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通知供应商提前到计划财务处交足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质量保证金是否返还,应按合同约定由主管部门和物资使用单位共同审定。
第十八条  资料归档。采购办应当建立完善的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对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采购监督、纪律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采购工作组对采购活动负有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责任,要健全、完善采购监督机制,提高采购工作透明度。学院监察室负责向采购项目派出监察员,监督采购活动,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投诉。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正常渠道对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质疑、投诉、检举和控告,学院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采购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二条  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采购纪律:
1.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干预采购的公正性;
2.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工作领导者、管理者,采购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必须持公正态度、按章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法乱纪、搞不正之风;
3.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4.采购人员对批量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宜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
采购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购工作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学院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密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3.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4.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的;
5.其它违反学院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藏大学农牧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藏农院字〔2014〕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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