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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藏农院字〔2013〕141号
2013年度  加入时间:2016-2-26 18:22:21     点击:22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院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研究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研究生。延期毕业研究生及录取类别为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思想觉悟高,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操行评语优良;

(四)热爱集体,积极主动参加各类活动,有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五)学习成绩优异,勤奋刻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前10%以内,无不及格科目;

(六)具有较强的科研动手能力,积极参加各类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六条  原则上本奖学金在一个学位攻读阶段只能获得一次,若多次申报国家奖学金,各类成果材料不能重复利用。

 

第三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院统一评审确定。

第八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处、教务处、学工处、科研处负责人及各研究生学科点的学术带头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  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及评审程序为:

(一)学校宣传:研究生处根据教育厅文件,在校园网站上下达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确保将信息传达到每一位学生;

(二)个人申请:学生在获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将个人申请材料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所在二级学院(所);

(三)二级学院(所)初审:二级学院(所)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和学院下达的申报名额,完成对本单位研究生个人申请的初审,并将初审后的名单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本单位确定的推荐申报名单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支撑材料报至研究生处;

(四)材料复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二级学院(所)报送的学生全部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无异后汇总,上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五)学院评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全院汇总名单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确定获奖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上报学院审核,批准后上报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各级评审委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评审过程中,应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情形的,主动实行回避制度;

(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遵循评选标准,坚决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凡属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国家奖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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