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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藏农院字〔2013〕104号
2013年度  加入时间:2016-2-26 18:15:40     点击:36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的学风、校风建设,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更好地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第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藏教学〔2009〕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生。已经入学报到但尚处于学籍审查期的新生亦适用本办法。非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我院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的行为(以下分别简称“违法”、“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凡违反学院非常时期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视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学生在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违纪达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作留级处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部)负责考察。留校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可按期解除察看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间又违纪者,延长察看期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原则上察看期延长六个月,毕业班学生延长至毕业之日。

解除留校察看期不是撤销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为主、行政纪律处分为辅”原则。

第六条  对违纪处分,学生有按程序进行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七条  学生不得违反宪法,不得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不得有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行,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支持、声援、从事分裂祖国活动或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编辑、印刷、传播反动刊物和书写、张贴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呼喊反动口号的。

(四)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同学会、同乡会等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和进行非法集会的组织策划者。

(六)组织、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活动的。

(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它行政法规,被公安机关或其它国家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以下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六天以上、十天以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一天以上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司法或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但不予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九条  学生要深刻认识我们与达赖集团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和文化观,坚持无神论和唯物论,筑牢反分裂斗争的思想防线,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达赖集团分裂祖国的罪恶行径。学生有下列行为的,给予相应处罚:

(一)佩戴、悬挂、张贴达赖像章或分裂活动标志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传播、传唱反动歌曲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将达赖像章或分裂活动标志物作为电脑、手机背景图片,或将反动歌曲作为手机铃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接受达赖集团和敌对势力资助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停止接受资助;经教育无效继续接受资助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散布破坏民族团结言论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达赖集团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行径表示同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根据情节、性质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1)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因打架造成人员受重伤(司法鉴定结果),或严重损坏公物,或误工、误课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2)伙同校外人员在校内外打架肇事的,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1)对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2)对结伙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3)对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受人之托参与打架但未伤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对两次以上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1)以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伤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2)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升级并产生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3)对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4)凡持械(刀、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水果刀、棍棒或者其它管制刀具等一切可致人伤亡器具等)故意致伤他人,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对殴打教职员工或在校外打架、斗殴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作伪证:在场目击人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因伪证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致伤他人,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须承担受伤人的全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对损坏的公私财产必须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扰乱校园秩序,致使学院教育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秩序受到影响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教室、会场、图书馆、运动场、食堂或者其它公共场所故意高声喧哗、打口哨、起哄等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它方式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非法携带、持有、私藏刀、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等一切可致人伤亡的器具,不按规定上交的,视其情节及造成后果轻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按邮政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七)未经组织审批,在校内外以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口头、书面等任何方式,联络或组织任何内容、任何形式的募捐、纪念、悼念、集会等各类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凡组织者、策划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有其它违反校园秩序及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利用手机短信、电话、网络、口头、书面等任何方式,制造或散布带有煽动性、蛊惑人心的各种谣言,或以其它方式扰乱校园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影响校园和谐稳定和社会稳定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对造谣、传谣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信谣并参与相关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以攀爬围墙等非正常方式出入校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公物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损坏公共财产的,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共财产,给予批评教育或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产或违反学院相关规定,导致公共财产受到损坏的(如违章用电导致火灾等),价值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挪用或破坏消防设备,破坏交通、安全标识、标志,破坏广播、通信、网络等设施和学院教学用多媒体计算机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考试管理相关规定者,按学院学生考试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等违反我院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赌博。

学生在宿舍内或校内其它任何场所打麻将或玩其它赌具均视为赌博。

(一)学生用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发现一次,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发现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生在职工家中或茶馆赌博的,除给予学生处分外,教职员工报学院人事部门处理,相关人员报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知情不报、围观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生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因赌博构成犯罪或劳动教养的;

2.教唆、引诱他人赌博的;

3.参与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

(五)对举报赌博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关组织和领导对举报人员严格保密,进行保护。

第十七条  在校期间,严禁学生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以任何借口饮酒;违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期间饮酒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二)饮酒后,参与吵架、打架、斗殴等,扰乱学院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及社会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故意惹是生非,主动挑起事端,引发打架斗殴等事件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外饮酒及饮酒后在校外违纪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八条  禁止学生在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学生宿舍、学生食堂、体育场、会议室(含学院礼堂、学术报告厅、多功能厅等)及其它主要公共场所吸烟;违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首次在禁烟区域吸烟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给予批评教育。

(二)两次以上(含两次)在禁烟区域吸烟者,视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记过处分;对不听从劝告、不服从管理者,均加重一级处分。

(三)因吸烟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者,照价赔偿一切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不清者,由参与活动的全体成员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返还全部财物,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上定罪标准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国家定罪标准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盗窃、诈骗公私财物及抢夺、敲诈勒索等放哨,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冒领他人汇款、包裹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转让各种证件、徽章或证明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变造、涂改或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的学生证、身份卡、借书证、奖励证书、成绩单或证明文件及有价证券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冒领、冒用、转借、转让各种证件、徽章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其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未产生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

(三)编造、伪造有关单位证明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及其它资金的,收回所得资金,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办理(补办)学生证、学院身份卡等证件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或持有两个以上相同证件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私刻、伪造公章或伪造教师、学院各部门工作人员签名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严禁下河洗澡、垂钓、游泳等,严禁学生上山捕猎,探险,采集野果、野菌、竹笋等,严禁在外租住房屋、开灶(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和食物中毒)。违者,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下河洗澡、垂钓、游泳及上山捕猎、探险、采集野果、野菌、竹笋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得知同学下河洗澡、垂钓、游泳或上山捕猎、探险、采集野果、野菌、竹笋等,隐瞒不报或私自搜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外租住房屋、开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学生阅读、收看、复制、传播、出售、出租淫秽书刊、文字、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行为,违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阅读、收看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复制、传播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出租或出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学生发生婚外性行为、从事流氓活动或道德败坏等行为,违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发生婚外性行为、受孕、生育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调戏、侮辱他人或进行流氓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屡次从事流氓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卖淫、嫖娼以及组织或介绍卖淫、嫖娼等非法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严禁学生贩卖、吸食毒品,违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它违禁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知情不报,故意隐瞒实情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因学习成绩、违纪处理、分配就业等原因,对教职工寻衅滋事、侮辱、谩骂、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以各种形式非法从事经商等各种经营、开发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非法经商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经营价值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冒用、盗用学院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因本条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受执法部门处罚者,除按本条款给予处分外,另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院关于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者,视后果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计算机设备或网络中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违反社会公德(如淫秽制品等)或者欺诈信息等。

2.利用网络煽动闹事,破坏学院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3.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或者充当“黑客”攻击他人、公共计算机或网络;违反国家关于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

2.制造、散布混淆视听、影响稳定言论,或造成学院(他人)名誉受损者。

(三)对通过互联网、QQ群、BBS和手机等途径,发布、传播反动言论和反动信息,或浏览反动网站并下载、储存、传播反动信息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四)对盗用他人或组织的名义、帐号、密码,进行活动,违反上述条款的,加重处分。

(五)对同时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行为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缺课,一学期内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给于相应处分:

(一)旷课15—24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5—34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5—4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50—64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65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在累计学时时,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4天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到5—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7—8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9—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11天以上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离校期间计算连续天数时,含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和学院规定的假期。

第三十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按本办法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进行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处理,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院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

(二)确系他人威胁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院声誉的;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四)打架时先动手打人的;

(五)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六)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七)在校外违纪的;

(八)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

(九)其它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若再次违纪,根据新的违纪事实及性质,给予相应的处分,不在原处分基础上进行累加或升级处分;同一学年内出现同一类型的违纪,按照累加或升级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已受过警告或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共四次,再次违纪又需处分的;

(二)已受过警告或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共二次,留校察看处分一次,再次违纪又需处分的;

(三)已受过两次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违纪又需处分的;

(四)在留校察看期间内,再次违纪且达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三十五条  严重违纪、触犯国家刑律的,除按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外,学院还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除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外,附加以下处罚和限制:

(一)取消其参加当学年奖学金、助学金、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及各项优惠待遇。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在校期间奖学金、助学金、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及各项优惠待遇。

(二)视贫困资助项目不同,取消其享受当学年或在校期间贫困受助资格。

(三)已获奖学金或资助的,停发或者追回当学年奖学金或资助金。

(四)在校期间曾受纪律处分的,取消其参加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学院作出的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处分程序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需给予处分(非考风、考纪方面),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以学生工作处名义行文,由各二级学院(部)、学生工作处出具处分决定文件;给予留校察看及延长留校察看期处分的,以学院名义行文,由学生工作处、院办公室出具处分决定文件;作开除学籍处分的,以学院名义行文,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院办公室出具处分决定文件。处分决定包括处分结论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本专科学生日常行为管理方面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各二级学院(部)负责。

考风、考纪方面的违纪处分及研究生日常行为管理方面的违纪处分,由教务处负责。

第三十九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它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四十条  处分程序

(一)学生发生违纪行为,一般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调查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附有关事实材料,根据管辖范围(非考风、考纪方面),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各二级学院(部)、学生工作处作出处分决定;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分别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提出处分意见,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考风、考纪方面的违纪处分及研究生日常行为管理方面的违纪处分,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教务处研究后报主管领导同意,作出处分决定;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由教务处提出处分意见,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当学生发生违纪时,学院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学生宿舍管理科等各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可将学生违纪事实材料直接递交至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三)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对学生违纪行为可直接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二级学院(部)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及时进行,调查时间应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完成;处理意见应在事实调查结束后2日内作出,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并同时行文,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需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应在收到违纪材料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进入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程序的案件,在公、检、法等部门的处罚决定下达后的2日内作出。

第四十一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负责将处分意见告知书(含处分决定、学生申诉权及申诉期限等内容)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被处分学生在处分意见告知书上签字。送达处分意见告知书,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均为有效:

(一)本人签收;

(二)在校内布告栏上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按学籍登记表上的通讯地址邮寄。

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及辅导员注明原因后签字确认,但不影响该处分生效。

第四十二条  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档案退回该生高考所在地招生办公室,户口退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限期一周离校,路费自理;逾期不离校的,由院安全保卫处协助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纪学生是党团员的,各二级学院(部)必须同时上报党团纪处理意见。

第四十四条  学院学生处理申诉委员会,负责学生处理申诉事宜。学生处理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监察室。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学院学生处理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分文件等),统一由各二级学院(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按职权分别整理保存在学院文书档案中。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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