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回到首页 >> 信息公开栏目 >> 学校规范性文件 >> 2014年度  >> 正文

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藏农院字〔2014〕183号
2014年度  加入时间:2016-2-26 18:01:24     点击:26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根据《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发〔2014〕87号)和《林芝地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公益性岗位由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共同管理。人事处负责全院公益性岗位统筹管理及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认定、工资福利、保险核算。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考核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岗位招聘与审批

第三条  招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西藏林芝地区城镇户籍;

(二)政治可靠,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三)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未就业人员;

(五)具有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和身体条件。

第四条  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因岗择人”的原则,严格审核应聘人员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已在我院工作的临时工及职工家属。

第五条  招聘程序如下:

1.发布招聘公告。人事处根据岗位实际需要,向全院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2.自愿报名。应聘人员到人事处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公益性岗位申请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填写好后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无异议后报院人事处人事科审核。

3.公开招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院人事处、后勤管理处会同各用人单位,以公开考试、面试等方式,按照择优原则初步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4.拟聘人员公示。人事处将拟聘用人员名单面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院研究。

5.审核批准。经学院研究批准的聘用人员名单,报林芝地区人社局,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认真进行核查,并将处理意见告知提出意见人员。

6.签订劳动合同。经林芝地区人社局审核通过后,院人事处及时告知各用人单位,组织各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前,各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公益性岗位政策和业务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任务、考核、考勤、休假等管理。用人单位应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岗位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制定考勤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等,切实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和各类保险由人事处负责核定,院计划财务处按月进行发放和代扣代缴,资金从我院临时工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用人单位自行招聘的临时工现转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现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按季度交学院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统一代发代缴工资和相关保险。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发放工资及待遇,合理分配工作量,尽量做到工酬相符。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因辞职、辞退、户口迁移、死亡等自然减员发生的空岗或其它原因需调整的,院人事处结合用人单位工作实际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学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经安排上岗后无正当理由自行辞职、离岗的,以及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岗位的,由各用人单位提出意见,人事处核实后备案,今后不再作为学院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申请3天及以上病假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病假4—20天的,每休息一天扣当日工资的25%;病假21—90天(含90天)的,每休息一天扣当日工资的100%。一年内累计请病假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学院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请事假,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款,每休息一天扣当日工资的100%,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10天(含10天)。

第十四条  直系亲属及配偶去世申请事假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0天(含20天),期间不扣发工资,发生的交通费自理。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旷工一天,扣一天工资,连续旷工3天,扣当月全部工资的50%,连续旷工7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处理,学院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请假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报人事处备案;病、事假时间以各用人单位的考勤为准。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医疗保险按照城镇居民医疗参保。公益性岗位人员如发生退休、失业、生病、伤亡、生育等情况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发生失业、流动、断保、重新就业等情况时,各项社会保险按现行规定封存、转移、接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一式两份,林芝地区就业服务中心、学院各存一份,学院存留的档案由人事处统一保管。

第十九条  凡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要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通过招考,被录用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二)具备一定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在编制范围内被用人单位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

(三)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实现就业并取得稳定收入的;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名注册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通过小额担保贷款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户口迁出公益性岗位所在地的;

(六)达到自治区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退出后,院人事处应及时报告林芝地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退出公益性岗位的,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定和自治区规定节假日休息制度。特殊岗位的用人单位,可在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休假路费和食宿费等费用自理。对在学院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3年的,年休假为20天(含路途,下同),籍贯为区外的年休假为30天;工作满3年及其以上的,年休假为30天,籍贯为区外的年休假为40天;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安排在寒假期间休假,每年寒假前各单位将需留校值班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学院给予留校值班人员每人800元慰问津贴,当年不再安排休假。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正常产假为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产假;对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产假;妊娠2个月内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假期;妊娠2个月(含2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假期。在生育产假期间,继续享受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生育期间路费和食宿费等相关费用自理。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享受我院正式职工的相关福利待遇且学院不予安排住房。特殊岗位需学院安排住房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收取房租、水电费、环卫费等费用。

 

第五章  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由院人事处牵头,各用人单位组织所属人员统一签订合同。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公益性岗位人员、院人事处、林芝地区人社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各持一份。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报人事处续签下一年劳动合同;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签次年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由院人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向林芝地区人社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  院人事处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向林芝地区人社局如实填报年度《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增减统计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西藏大学农牧学院教职工请假暂行办法
下一条:西藏大学农牧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管理补充规定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 2015-2016  西藏农牧学院
网站制作和技术支持: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地址:西藏林芝市巴宜区育才西路100号  邮编:8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