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央、自治区信访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待日工作由学院领导轮流接待,每周安排一次,原则上为每周三下午进行,地点在当值接待院领导办公室,门前摆放“院领导接待日”标牌,由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具体安排。
第三条 学院领导接待的内容包括:(1)对学院有关重大决策、决定的建议和意见;(2)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或要求;(3)各单位、各部门办事不公、拖延不决或无力无心解决的问题;(4)师生维权诉求和个人信访;(5)亟需学院领导解决的问题;(6)其它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第四条 学院领导认真听取来访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对所反映的问题,能答复的,当面予以答复;不能当即回答的,要说明情况,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其他领导分管的工作,要及时与分管领导沟通,协调解决;对重大问题应建议提交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接待完成后,在《学院领导接待日值班记录》单上签署意见。
第五条 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领导接待日的协调、记录、督办、归档及保密工作。纪委全程参加学院领导接待日活动。
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或部门应积极配合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做好学院领导批示的落实工作。办理结果,由纪检监察部门和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由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