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推免的毕业生简称“推免生”)制度,是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为加强对推免工作的管理,促进推免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维护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要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证质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院成立“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纪委、教务处、研究生处、学工处及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教学、学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干事、学生专职辅导员及班主任组成的推荐免试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推免工作。
第三章 推荐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在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被免试推荐为硕士研究生:
1.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各学期品行评等均为优良。未受过任何处分;
2.学风端正,学习主动性强,有较强的钻研精神,知识面较宽或在某一学科领域的学习上确有突出成绩,并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
3.学习成绩优良,推免时无不及格课程(不包括选修课),前三年总评成绩排名在同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前10%,汉族学生与少数民族分别排名,原则上从高到低顺序推荐;
4.研究能力较强,思维敏捷,善于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具有创新精神和培养潜质;
5.身体健康,符合报考研究生的体检标准;体育成绩和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测验合格;心理素质健全,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调节能力。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各教学单位综合评估优先推荐:
1.在本科学习期间,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等奖;
2.英语(CET)四级考试总分达425分以上;
3.在本科学习期间参加全国或全区性科技学术竞赛,个人项目获全国或全区二等奖及以上;
4.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需有CN或ISSN刊号)上发表过与所读研究生专业有关的有一定篇幅和质量的学术论文,并且是独立执笔者或第一、第二作者。
第四章 推荐办法
第七条 教务处接到推免研究生指标后,根据学院总体学科发展情况及各二级学院(部)学生人数、学生民族比例,分布推免指标。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推荐免试工作小组对被选拔推荐的学生进行考察、测试和筛选(其过程需有文字记载)后,将筛选推荐结果按所分配名额1:2的比例向学院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并向教务处报送如下材料:
1.材料清单;
2.学生个人申请;
3.各二级学院推荐意见;
4.学生前三年本科课程成绩表(需教务部门盖章),并提供同年级本专业总人数及本人排名(需各二级学院盖章);
5.学生前三年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序表(需各二级学院盖章);
6.英语合格证书(或成绩)复印件;
7.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录用通知书;
8.大学期间获奖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学院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推免名单,在全院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条 公示期间若被举报,经学院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属实的,取消其推免资格,并将处理意见反馈到二级学院(部)。
第五章 推荐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优秀生源和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鼓励少数民族学生向内地高校推荐,汉族学生向我院相关硕士点推荐。
第十二条 向校外推荐的免试生,由学生本人或其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联系接收学校。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加强对推免生最后一学年的管理。对于已确定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学院在其入学前若发现不符合录取要求,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领导,秉公办事;推荐免试工作小组应排除各种干扰,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在推免工作过程中,对违反规定或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将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西藏农牧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藏农院字〔2006〕131号)同时废止。 |